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因部分業主強烈反對在小區內、小區附近設立通信基站,電信運營企業迫于壓力,聯合發布公告,告知附近居民撤站后果(即信號弱、無法撥打或者接聽手機電話等問題)后,關閉基站。近年來,關于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問題電信運營企業與小區業主產生摩擦的事情時有發生。就實際情況而言,居民反對在小區內、小區附近設立基站,高層住宅樓內部署室內分布系統的案例是很常見的,這類問題也僅是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面臨的一部分。
電信基礎設施安全狀況堪憂
自電信業放開經營、多家競爭以來,公眾對電信設施的屬性便產生了模糊認識,未認識到電信設施是為公眾服務的,以至于其未被視為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體表現為:第一,野蠻施工等外力造成通信線纜等設施損壞的行為被認定為民事糾紛,很難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由此導致施工單位對危害公共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很不重視;第二,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道路改造以及市容整治等工程中,缺失公共電信設施與之配套;第三,無論是新建區域還是已建區域,均面臨基站選址難的問題。前面所提案例,反對小區內建站的業主,多以物權為由,反對在小區附近建站的,多以輻射為由。這2種觀點是在忽視了基站為公共基礎設施屬性的前提下產生的。因此,界定電信設施的范疇并重申電信設施的性質十分必要。
電信設施保護意識缺失
因對公用電信設施屬性沒有正確的認識,部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電信設施保護意識薄弱,作業過程中時常損毀電信設施,造成電信設施的安全運行得不到保障。公用電信設施被損毀、被遷移的事件時有發生,電信用戶的通信權益也得不到保障。據不完全統計,2012~2015年期間,某市被迫遷移的通信基站超過600個,管道、線纜被外力破壞的案件有2000多起,直接影響用戶達數萬戶。另外,在電信運營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時常發生基站的電力供給被拆遷或建設(施工)單位切斷,甚至基站被拆除,從而造成周圍廣大電信用戶無法正常使用移動通信業務。
居民區電信設施建設不足
近年來,在實施寬帶提速工程中,因原有管道(線)未預留或預留不合規范而造成光纖不能入戶,電信用戶無法享受到高速寬帶服務的例子很常見。
由于住宅小區前期建設過程中,通信管線、設備間不齊全或預留不足,甚至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僅造成小區內電信用戶接受電信服務受到限制,而且之后維護、養護和更新通信管道(線)也十分困難。
此外,作為公用電信設施的一部分,移動通信基站、室內分布系統的建設關系到公共利益,其主要服務于小區內的電信用戶。但現實中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難度不小:一方面小區外的移動覆蓋能力遠遠不能滿足小區內電信用戶的移動通信需求,引發用戶的強烈不滿;另一方面電信運營企業因建設單位、物業公司以及業主原因而無法落實基站站址,更無法實施建筑物內的室內分布方案,從而導致十分尷尬的局面。
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
目前,國內電信設施的建設、保護缺乏較完善的管理制度與有效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明確電信設施的范疇和地位。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法規對電信設施的范疇進行了界定,有采取列舉式,如:電信設施是指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通信光(電)纜、通信管道、通信桿塔、通信分線箱(盒)、通信交接箱(間)、公用電話亭、通信基站、通信機房、室內分布系統和供電設備等用于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設備、通信傳輸設備和通信配套設備。也有采取概括式。同時,也有地方法規將電信設施的范疇擴展至信息基礎設施。
針對電信設施的公共基礎屬性被淡化的問題,通過立法在全社會重申電信設施的公共性質和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實踐中,2015年出臺的兩部有關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已明確將電信設施的性質界定為公用基礎設施。
加強電信設施規劃。為了解決電信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基站選址難等問題,應進一步完善電信設施規劃相關制度:一是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電信管理機構共同組織實施;二是縣級以上政府對電信設施建設用地給予支持,村民委員會對農村零星用地給予支持;三有關部門和單位規劃、設計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應征求電信管理機構的意見,統籌考慮配套電信設施。
完善商民用項目配套。為了滿足商戶、居民自主選擇電信運營企業的需要,商民用項目建設開發者、所有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一是為電信運營企業使用配套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與任何電信運營企業簽訂具有獨占或排他性條款的協議,滿足用戶自主選擇電信運營企業的權利;二是新建住宅配套電信設施應滿足多家電信運營企業共享使用的需要,并采取光纖到戶方式建設;三是電信運營企業對既有住宅建筑實施光纖到戶改造,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進行限制或阻止光纖到戶改造。
推進共建、共享。為解決電信設施建設活動中存在的資源浪費、重復建設問題,采取共建共享形式十分必要:一是新建、改建和擴建通信管道、桿路、鐵塔以及室內分布覆蓋均應按規定統一建設,實施共享;二是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電信設施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電信設施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活動。總結8年來共建共享的實踐經驗,結合中國鐵塔運作模式,進一步完善共建、共享制度。
細化遷移電信設施補償機制。因城市改造等需要遷移電信設施,而補償不到位,遷移新址不落實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應重申相關制度,細化操作規程:一是改動或遷移電信管線、基站等電信設施,應當征得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并就遷移后的設施選址、遷移補償等事宜達成協議;二是提出方承擔所需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三是遷移電信基礎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
制定保護電信設施安全措施。針對電信設施屢屢被施工等外力破壞的情況,亟待建立健全相應的保護制度:一是設立保護區制度,保護區內不是不允許施工,而是在保護區內施工,應征得電信設施產權人的同意;二是施工單位施工危及或可能危及電信設施安全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三是相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時,注意告知項目申請人施工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運行的,應與電信設施產權人協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四是重申電信運營企業對其所屬或使用的電信設施負有維護、保養和安全的義務,對不再使用且不需要繼續保留的電信設施,應當及時拆除。
電信運營企業應有所作為
在建設與保護通信基礎設施問題上,電信運營企業承擔了主要任務,但這些企業還應從法律、宣傳方面著手,將基礎設施建設、保護任務進行到底。
理清法律關系。實踐中,圍繞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這一中心,電信運營企業至少要處理好以下7個方面的法律關系:一是與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民事關系;二是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三是與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部門(道路部門、綠化部門、地下空間信息管理部門、環衛部門、交管部門等)之間的法律關系;四是與公共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地鐵運營公司、交通樞紐地下停車場等)之間的法律關系;五是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六是與市政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七是與中介機構(環保測試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宣傳公用屬性。相關文件強調“寬帶網絡”(電信設施)是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是保證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運行、滿足公眾通信需求的公共服務系統。但欲使已被淡化的公用基礎屬性理念重新在公眾心中樹立起,這不僅需要法律、法規層面的規定,還需要電信運營企業主動聯系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借助外力宣傳保護電信設施。據報道,已有省市環保等多部門于2016年世界電信日開展了“輻射安全伴我行”環保公益活動,向公眾普及輻射安全知識,引導社會公眾更理性、更科學地看待電磁輻射和通信基站,樹立電信設施的公用基礎設施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