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必須拿出更強有力的措施,同時強化道德建設,讓“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擁有更多制度基石
近年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最近不到一個月內,就有河南男孩滿身傷疤與豬同住、福建男孩被訂書機穿耳、寧夏幼兒園12名女孩遭性侵等新聞相繼曝出,事件之殘忍,令公眾難以釋懷。
數據顯示,近年來各地關于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增長態勢。以深圳為例,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員數量,從2007年的2361人上升到2012年的6730人,年均上升16.67%,5年增加兩倍多。
面對越來越多的悲劇,我們需要反省:未成年人“安全網”漏洞出在哪?
責任主體不明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齊抓共管”,但在某些情況下會出現“誰都沾邊,誰都不主動管”的問題,實踐中仍然缺少能代表未成年人、維護其權益的專職公權力機構。在發達國家,司法機構中設有青少年權益保護的專職部門,權責清晰,失職問責,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
幫教措施不配套。未成年人犯罪,其自身往往也是受害者。我國對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理念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建立家庭、學校、社區三位一體的矯正體系。但囿于制度、人員和經費等難題,目前的矯正措施大多是“不準離開所住縣市,不固定的通知報到”這一限制方式,而較少開展公益勞動、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等幫扶項目。“問題少年”缺乏重新融入社會的通道,他們中的一些人被犯罪團伙拉攏重新走上歧途,甚至侵害比他們更為年幼的孩子……
懲罰力度不到位。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教職員工體罰學生、招用未成年人從事危險作業等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實踐中往往威懾力不足。再如,隨著未成年人性侵事件增多,近年來“嫖宿幼女罪”存廢之爭不斷,民間以及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等團體持強烈廢除的意見,但始終沒有得到立法部門的回應。
全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意識不強。仍有許多人認為兒童家暴是“家事”,不便干預。報載,與豬同住的河南男孩,母親患有嚴重的精神病,此前已經咬死了三個孩子……鄰里莫不知情,多年來卻無人報警。屢屢發生的幼兒園虐童事件,暴露了學前教育的短板,可相關管理制度卻未有關鍵性突破。一位朋友抱怨,去年她在國內某大城市路遇形跡可疑的中年婦女帶著三名殘疾兒乞討,找到治安崗亭要求執法人員過問,對方不予理睬。“為什么不能像緝毒、掃黃那樣群防群治、露頭就打呢?孩子的安全問題,難道不更需要重視嗎?”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決定了他們是社會中最弱勢的群體,在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常常扮演著受害者的角色。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和敏感問題所累積的負能量,往往集中“宣泄”到他們身上。
孩子是每一個家庭的希望,更是國家的未來,必須出臺更有力的措施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完善立法,而非對現有部門規章制度進行修修補補;成立專門機構,明確責任主體,在此基礎上謀求多部門聯治聯防;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加強保護未成年人“人人有責,失責必究”的道德建設,讓“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擁有更多制度基石。
為了孩子,行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