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名男子因保護孩子打狗,結果被愛狗人士人肉搜索,其家庭工作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
縱觀近年人肉搜索案例,從“成都別車女司機被當街毆打”到“少女被疑盜竊跳河自殺”,事件主角們紛紛被網絡暴力“綁架”,并引發悲劇。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出臺司法解釋,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對網絡水軍進行規制,但在近年來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中,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責任的僅有兩例。據分析,找不到責任主體、侵權證據難以確定是維權難點。
記者在烏魯木齊市采訪時,法律界人士紛紛建言,為保障網絡輿論生態健康發展,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是時候為惡意人肉搜索設法律紅線了。
打狗后被人肉搜索
5月10日下午,一則文配圖的短消息在網絡上瘋傳。
當日16時左右,在烏魯木齊市賽博特國際汽車城一4S店門口,兩名男子見流浪狗朝一個3歲的孩子狂叫,孩子受到驚嚇,兩人遂手持鐵棍、木棒等打狗,致流浪狗奄奄一息。
事發后,有網友將打狗的圖片和視頻傳至網上。得知流浪狗下顎骨4處骨折斷裂,可能無法進食后,眾多愛狗人士義憤填膺。在兩名打狗男子中,一人為王某,他的個人資料迅速被挖掘出來:家庭成員、名字、手機號、車牌號、QQ號、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甚至孩子的照片等,全被掛在了網上。因為這件事,王某的多名同事還連帶遭殃。
網民一邊倒地對王某“口誅筆伐”。5月11日,多名愛心人士聚集在一起,拉起橫幅聲討王某的行為,要求其“出來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態”。
5月12日上午,王某通過廣播電臺為自己的過激行為道歉,表示愿意承擔流浪狗的治療費用。當日下午,按照約定,王某又來到烏市迎賓路一家酒店向愛狗人士鞠躬道歉,并承諾為流浪狗支付1萬元治療費。
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5月12日下午,王某向愛狗人士道歉時,一名情緒激動的男子跳上王某的車頂踩踏致車輛受損。5月13日,王某向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迎賓路派出所報警,警方已介入調查此事。
王某打狗的行為雖然受到網民譴責,但之后他及家人的遭遇也讓部分網民覺得“恐怖”。
據了解,5月10日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內,王某收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2000多條短信、3000多個電話。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說,丈夫及父親出于對孩子的關心,才一時沖動打狗,沒想到全家人的信息竟被曝光在網絡上,“我們想理智地去解決這個事,但是無數人給我們打電話,騷擾我們”。
王某的個人信息如此迅速地在網上傳播,緣于“人肉搜索”——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人挨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在人肉搜索中,每一個人都可能是提供信息者。
網絡暴力層出不窮
“說不定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近日,看到烏魯木齊打狗男子被人肉搜索的新聞后,家住烏魯木齊克拉瑪依西東街某小區的高某不覺倒吸一口涼氣。
“我們小區經常出現一些流浪狗,平日里居民們偶爾會帶些食物給它們。前幾天我帶著3歲的女兒下樓透氣,剛走出單元門,一只原本臥在草坪上的小花狗突然朝孩子撲了上來,孩子嚇得哭起來。我連忙大喝一聲并跺腳嚇唬,那狗才轉身離開。當時我很生氣就抄起半塊磚頭砸了過去,但是沒砸上。”高某很理解打狗男子的心情,但她不解,父母護著孩子防止被狗咬怎么就成為眾矢之的了呢?
打開網絡搜索引擎,輸入“人肉搜索”,出現的新聞事件不在少數。
“成都女司機別車事件”發生后,在網民的集體圍觀和道德評判下,女司機的身份證、車輛、家庭等大量隱私信息被網友公開。
發生在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敲響了人們對人肉搜索滑向網絡暴力的深刻反思。北京一名女白領跳樓身亡,她在“死亡博客”中將尋死原因歸咎于丈夫不忠,并貼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隨后兩人的詳細資料被曝光,激動的網友找到第三者父母家聲討其女兒“罪行”。
2013年12月,廣東陸豐一家服裝店主蔡某懷疑顧客偷衣服,將監控視頻截圖發在微博,人肉搜索視頻中的女孩,導致其學校、家庭住址被曝光,這名女孩因不堪壓力跳河自殺身亡。最終,服裝店主蔡某因犯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人肉搜索其實就是網絡侵權,侵害的是當事人各種人格權,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等,有時還會牽連其家人、朋友和單位,因信息被公開而帶來的影響甚至會伴隨當事人的一生。”采訪中,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陳惠琳介紹。
“應予支持”還不夠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應予支持”還不夠。時至今日,帶著偏頗、極端思維的人肉搜索日益壯大,設定法律紅線勢在必行。
“就拿烏魯木齊市棒打小狗男子事件來說,在這場人肉搜索鬧劇中,我們完全看不到理性的影子。事情的最初,是市民關注被打的小狗,說明市民的人文素質在不斷提高。但隨著事情發展,人們對被打小狗的關心程度遠遠大于那個被狗嚇著的孩子,這在一定程度上過于放大了打狗者的行為。”新疆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心理學副教授蔡浩表示,事件造成了對打狗者的人肉搜索等傷害,也將事態從一個極端扭向了另一個極端。
據陳惠琳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人肉搜索無疑侵犯當事人的諸多權利。如果人肉搜索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巨大,行為人還需要承擔《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所規定的行政責任以及刑法規定的相關刑事責任。”陳惠琳表示。
對于以侵權為表現形式的人肉搜索,到底應該如何追責?雖然2010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因找不到責任主體、侵權證據難以被保留以及很難確定侵權的危害后果,成為當事人維權的絆腳石。“這也導致一些被人肉者未能對涉嫌侵犯隱私的一方進行法律追究。”陳惠琳說。
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所謂言論自由并非想說什么就可以說什么,想怎么說就能怎么說。言論自由是與法律的保障與限制不可分割的,即法律對言論自由予以規定和保障,同時給予限制和約束。言論自由不能超越法律。所以,我們也不能否定人肉搜索在網絡反腐、微博打拐、網絡追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但也不應忽視其負面影響。”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白莉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發布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12條中可以看到,因公共利益原因公開個人信息,只要在必要限度內就可以免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其中一個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
“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的一個縮影,任何人都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在網絡空間中就可以無視社會公德,在進行人身攻擊時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和成本,肆意踐踏法律和道德的底線。雖然網絡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相關措施,但由于其特殊性,所謂的文明只能依靠網民的自覺和自律,網絡文明更需要網民的理性和道德。”白莉建議,治理人肉搜索行為是當務之急,強化個人信息保護責任也迫在眉睫,而出臺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釋或是修改法律更是刻不容緩。對于濫用人肉搜索導致的網絡暴力事件,必須要完善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私人信息保護法,追究人肉搜索背后推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