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個人信息安全牽扯每一個公民的利益,而這類問題也早已被歸類到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范疇之內。若說我國以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是不可能的,但個人信息保護乏力,關鍵在于取證困難、犯罪成本低、處罰不嚴厲等原因。因此,國信辦將研究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是解決當下問題的應急之策,也是所有公民的福祉所在。然而,作為個人信息安全體系中最基礎的一環,相關法律的制定更多的還是紙上談兵,做好個人信息保護,更關鍵還在于制度的落實,打擊的力度,工作的效率。
除了一再強調的國民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外,在制定相關法律后,國家相關部門還應該著手以下四件事。
一是建立高科技隊伍。個人信息安全不能僅限于防止電話號碼、身份信息的泄漏,還應該加強科技監控力量,比如通過黑客手段盜取銀行賬號密碼、遠程控制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癱瘓網站等等都應該列入信息安全范圍內。因此,在打擊此類高科技犯罪時,一支精通網絡科技,熟悉各種黑客手段的網絡精英團隊,則是打擊網絡犯罪,防止信息泄漏,保護信息安全的關鍵所在。
二是提高犯罪成本。騷擾電話、欺詐電話之所以無法徹底消滅,最主要原因是犯罪成本低,回報高。因此,將所有電話號碼實名制,發現違法,立即追究號碼主人責任,并降低信用度,在犯罪成本上讓不法分子望而卻步。
三是提高懲罰力度。目前,對于信息泄漏案件的處罰僅僅還處于敲山震虎階段,只是那些對規模巨大、網絡輿論反應巨大的犯罪團伙進行了嚴厲打擊。然而,對于購房信息、購物信息等通過房產開發商、商場等渠道進行的小規模的犯罪、并未嚴厲打擊。因此,要擴大打擊范圍,加大處罰力度,直到讓人覺得出售他人信息是一件不劃算的事。
四是嚴肅保密制度。對于銀行、通信等大型公眾服務企業,手中掌握大量儲戶和用戶的個人信息。在以往個人信息泄漏案件中,不乏銀行職員、移動、聯通職工泄漏大量個人信息。如何保證保密制度能夠落實是關鍵的一步,因此,國家應加大監管力度,企業無法確保保密制度的落實,應該對企業予以降低信用度、罰款等處罰。
D1Net評論:
個人信息無小事,它是公民的隱私權,更是一個國家是否能給公民安全感的表現。如何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相關部門需要不斷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