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歌手姚貝娜的逝世在網絡上引爆了一場混戰,從博客到微博,再到微信朋友圈,很多人站出來發聲,表達自己的立場和觀點。這其中既有對逝者生前的負面評價,也有對她逝世后的備極哀榮,諸如捐獻眼角膜、被無良媒體偷拍遺體的信息。盡管斯人已逝,但這些信息都將留在網絡的記憶里。
信息傳播和保存的樣態與人類技術文明的發展密切相關。網絡技術使得信息傳播的速度變得瞬間化,一則新聞會在瞬間傳遍全球。網絡也使得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一個傳播的媒體,任何人都可以在網絡上迅速地記錄并傳播發生在身邊的各種事。我們每個人都是記者,任何人也都可能成為被記錄者。網絡的匿名性也使得在這個真假難辨的世界里,謠言和誹謗出現的可能性更大,數量也會更多。但是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最大難題在于網絡上的信息會得到長期保存。在前網絡時代,對于信息的記載都是有限的,若干年之后這些信息的載體也會消失。現在,網絡技術改變了這一切,讓大量信息的保存成為可能,但是這樣的結果卻是令人喜憂參半。
大數據時代的基礎就是大量信息的留存,但是這種留存對于我們個人而言意味著什么呢?也許我們偶爾的一次犯錯,就會被人記錄下來傳到網上,并被無數的人閱讀、轉發和保存。雖然你已經糾正了錯誤,但是這些有關你犯錯的信息依然存在于網絡上,也許某次應聘的主考官正好利用了網絡的“大數據”,看到了你的這些記錄,應聘可能就會因此而失敗,你突然發現自己已經不能“浪子回頭金不換”。
但是網絡上的個人信息也可能是謠言和誹謗,網絡的快速傳播和匿名性讓我們不可能大聲地告訴全世界“這一切都是謠言”。即使能夠如此,又有多少人會相信你的宣告。網絡世界的信息會延伸到現實世界,即使你遷往另外一個新的地方,也無法避免這些信息重新在你的生活中冒出來,因為強大的搜索引擎會把這些信息再次呈現出來。
這個時候,我們多么渴望被這個世界遺忘,德肖維茨曾說權利來自于不義,因此法律上的“被遺忘權”應運而生。歐盟在1995年有關數據保護的法律中曾提出了這個概念,歐盟最高法院也在2014年5月作出裁定,允許用戶可以要求相關搜索引擎在搜索結果中隱藏特定的條目,賦予了普通公民對個人隱私擁有“被遺忘權”。美國加州也通過類似的“橡皮擦法案”,要求科技公司應用戶要求可以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贊同“被遺忘權”的出現。“互聯網之父”蒂姆·伯納斯·李就反對這項權利的出現,因為如果刪除正確屬實的消息,就會妨礙人們獲得歷史信息和言論自己的權利。但是問題在于,如果真實的信息涉及到個人隱私,它就不能隨意傳播,除非我們不承認隱私權的存在。同時,“被遺忘權”并不能解決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歐盟法律中的“被遺忘權”只能讓搜索引擎不顯示涉及自己信息的條目,但是并不表明相關信息已經從網絡世界上消失。因為我們身處的世界是一個網絡與現實交叉的地帶,當你試圖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時,這個信息已經在網絡上被無數人轉載、下載和保存,關于你的信息可能不僅僅存在于網絡上,還可能存在于某個人的電腦硬盤里。
當我們希望網絡世界將我們遺忘的時候,法律能做多少可能還要取決于我們整個社會對網絡發展的適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