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00萬開房信息”在網上泄露后,只有一個人“較了真”。
上海人王金龍下載了網上流傳的文件包,結果發現,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和開房時間等信息均在其中。
2013年底,王金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起訴了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漢庭酒店),他認為這些泄露的信息源自2012年底他入住了廣州和深圳的兩家漢庭酒店。
王金龍向法院提起了8項主張,包括要求漢庭酒店在自己和合作伙伴的服務器上刪除開房信息,在各大搜索引擎中刪除“2000萬開房信息”的鏈接,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等。
2014年9月,法院作出判決,王金龍敗訴。“原告只知道網上有鋪天蓋地的自己的信息,但不知道是誰明確泄露了這些信息。”曾介入此案的律師、上海市律協信息網絡專業委員會主任商建剛告訴記者。
舉證難是信息泄露維權者的普遍難題,“侵權訴訟需要原告證明因果關系,這個比較有難度。”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告訴記者。
除此之外,高額的維權成本與不成比例的精神損害賠償,也造成維權者動力不足,甚至被專家認為“民事訴訟并非一條有效的維權途徑”。
泄露者的唯一性
王金龍輸在了哪?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得到的判決書顯示,2012年12月3日,王金龍入住廣州漢庭酒店的住宿登記單上,寫明的到店時間是2012-12-0312:16。12月5日,王金龍又入住了一家深圳市漢庭酒店,其住宿登記單上的到店時間為2012-12-05 14:22。
法院審理認為,網上流傳的“2000萬開房信息”中的信息與酒店管理系統和個人會員管理系統對比可以發現,兩者所涉及的王金龍的姓名、身份證號、性別、生日信息一致,但住址、手機號,尤其是開房(入住)時間不一致。
網上泄露信息中的開房時間為2012年12月6日02時18分45秒,這與上述漢庭酒店留存的王金龍到店時間不符。
王金龍認為這些信息屬于漢庭酒店控制,存在更改的可能,但被法院認為這個“猜測性抗辯”沒有證據支持。
浦東新區法院因此認為,王金龍被泄露的信息,其擴散渠道不具有單一性和唯一性,難以僅憑部分信息的一致判斷網上流傳的信息就是漢庭酒店留存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初步的證據,即他是通過漢庭酒店的官方訂房系統入住,并且沒有其他渠道泄露自己的信息,但因為與酒店提供的入住時間不完全一致而沒有實現訴請。”商建剛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在個人信息保護訴訟中,敗訴的不只王金龍。2014年2月3日,天津市民劉敏(化名)在“天貓”上購買了一張2月28日由天津至西安的天津航空公司機票。
但在2月27日,劉敏收到了一條航班取消的短信,撥打短信中的咨詢電話后,劉敏覺得對方向其索要賬號存在蹊蹺,此后經過核實,航班并未取消。
此后,劉敏將天津航空和淘寶公司起訴到了天津市東麗區法院,認為只有兩名被告知道其隱私信息,并險些造成自己被詐騙。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賠償2.9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得到的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并未支持劉敏的請求。理由是劉敏沒能提供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泄露了其個人信息,且兩名被告并不是掌握劉敏個人信息的唯一介體。
天津航空提交了一份中國民用航空局第214號令,指出其是通過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提供訂票服務。
一審法院還認為,發送航班取消短信的人可能涉嫌詐騙犯罪,在公安機關立案偵破以前,法院不能確定是兩名被告泄露了劉敏的個人信息。
2014年9月,深圳市民孟超(化名)在與深圳市公安局的行政訴訟中終審敗訴。
事情的緣由是2012年3月,孟超曾向深圳市110報警,稱自己接到了冒充燃氣公司推銷燃氣警報器的詐騙電話,并發現了對方的地址。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后,將警情指派給西鄉派出所。
二審判決書顯示,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后未發現異常情況,后將處警信息反饋給了110報警平臺。
但半個月后,20多個人把孟超堵在公司,“恐嚇威逼原告”,后來,孟超與對方簽署了一份協議,并轉賬給對方6000元,“賠償因其報警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審判決書顯示,深圳市中級法院認為,孟超沒有舉證證明深圳市公安局存在泄漏其信息的行為,而深圳市公安局提交的《110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出警經過》等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可證明深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姜濤報警及處置等均符合其工作規則。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引入隱私權保護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所以仍然沿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而且法院也沒有明確規定原告證據的證明力要達到什么水平。”上海市律協信息網絡專業委員會主任商建剛告訴記者。
“是否可以考慮在此類案件中,將舉證責任倒置?被告需要證明原告的個人信息不是其泄露的,如果證明不了,那么就需要承擔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告訴記者。
維權成本與收益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通過民事訴訟維權效果有限。”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呂艷濱告訴記者。
2009年,其曾參與主持一項4城市調研。結果發現,在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導致被犯罪分子侵害的被調查者中,僅有4%左右的人進行過投訴或提起過訴訟。
這些人中,也僅有8.1%的人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其他或者因為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推諉、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為預料到無法通過投訴或訴訟獲得救濟而中途放棄。
四川省樂山市的一名小學職員李枚加2013年起訴了中國電信樂山分公司。起因是他購買了一張電信手機卡后,收到了電信發送的28條商業廣告短信,李枚加認為這些“垃圾短信”侵害了他的隱私權、財產權、健康權。
2014年6月,案件在樂山市中院終審。侵犯隱私權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法院認為電信公司侵害了李枚加的個人生活寧靜權、個人活動的自由權、私有領域不受侵犯權。
案件的“奇葩”之處在于,李枚加除了要求電信公司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停止侵害之外,還要求其賠償1分錢。
這1分錢被“掰成兩半”:0.5分是侵犯財產權賠償,0.5分是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其財產權被侵犯的主張沒有得到一審法院支持,李枚加上訴后只要求了0.5分的精神損害賠償。然而,兩審法院均只判決電信公司停止向其發送商業廣告短信。
蔣娟(化名)也面臨賠償難題。2006年,她曾在北京市肛腸醫院治療,但在2012年,她發現網上有人出售含有她部分病歷信息的光盤。在破案并刪除了相關信息后,蔣娟開始與醫院協商賠償事宜。
蔣娟要求醫院賠償她10萬元精神損失,以彌補其“哺乳期突然斷奶、失眠、記憶力下降、脾氣暴躁”,但醫院方面認為自己只應承擔一部分責任,提出賠償1萬元。
訴諸法庭后,2014年9月,終審法院判決北京市肛腸醫院賠償蔣娟1.2萬元,并由蔣娟負擔800元二審訴訟費。
“這類訴訟中,很多人認為打贏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賠錢。”商建剛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原告是個人,被告則是企業,甚至是一些大企業,雙方的訴訟能力不對等,甚至原告都請不起律師,導致大部分訴訟都是一些公益訴訟。”商建剛說。
“泄露一條信息,很難估量究竟給被泄漏者帶來什么影響,造成賠償標準的不確定。”呂艷濱說。
呂艷濱認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還是應該加強執法,行政機關有能力調取一些證據。一些企業如果泄露了個人信息,哪怕構不成犯罪,也應該進行高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