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人或單位需要他人的個人信息?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鄒德文副總隊長分析,主要有三類,一是出于商業目的,用于定向廣告推銷的商家。二是對外承接婚姻調查、商業調查、債務調查、人員行蹤調查等業務的各類調查公司。三是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刑事犯罪的不法分子。
警方指出,個人信息泄露的源頭,往往涉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甚至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正是他們違反規定,將履職或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才導致公民權益受到侵害。
警方提示,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崗位人員,尤其需要提高警惕,注意保護信息安全,而相關單位也應有配套、嚴格的制度規范,以加強管理。公民個人亦需提高防范意識。在向陌生人、私人機構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私人信息時,要提高警惕性,在提供的有關證件復印件上明確標示專門用途;在作為消費者享受公共服務時,需向提供者表明需要保密的態度,要求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