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孫佑海指出我國網絡技術、網絡資源和網絡控制權受制于人 網絡安全立法應能控竊密泄密
法制晚報訊 我國應建立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著重解決網絡數據信息安全的竊密泄密控制問題,應立法明確所有的網站、銀行和醫院等掌握信息數據的單位,都必須把保護客戶信息當成一項鐵律,嚴禁濫用和外泄。
日前,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市律協電信法律專業委員會、360網絡空間安全戰略與法律研究中心等聯合召開“信息安全法律論壇”。
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孫佑海稱,當今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依法推進和保障本國網絡安全,中國作為網絡大國,應通過完善相關立法和執法,解決網絡信息安全存在的重大問題。
孫佑海介紹說,我國的互聯網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互聯網,它實際上是美國大因特網的分支,在網絡技術、網絡資源和網絡控制權等方面都受制于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有針對性和重點加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更多數據更容易被竊取。最近一些公司推出了智能儀器和設備,通過大數據手段收集分析了中國幾億網民的聊天記錄。
所以,我國的網絡安全立法必須建立在網絡數據信息安全保障基礎上,著重解決網絡數據信息安全的泄密問題。
專家建議 網站有義務保護客戶信息
孫佑海提出,應立法明確責任主體,比如應明確所有的網站、銀行、醫院包括“滴滴打車”等掌握數據信息的單位,都必須把保護客戶信息作為一項鐵律,嚴禁濫用和外泄。
有些從事網絡方面工作的人并不重視保密工作,其泄密行為給國家安全和個人都來了重大損失。
應建立重點崗位人員的特殊保護制度,按崗位分級,掌握網絡信息者越核心保密等級越高。
據悉,目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中,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稱為網絡安全法,孫佑海認為,從實際情況出發,應分立兩部法律:一部是保護國家信息安全的網絡信息安全法,另一部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兩部法律應規定不同的保護對象、主管機關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