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網絡既可以造福社會、造福人民,也會被用來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利益。201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作為一部專門性綜合性的法律,讓網絡安全建設首度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一部上位法,規范了網絡空間多元主體的責任義務,但也要注意到,該法主要起到框架指導作用,明確了法治目標和一般原則,對網絡空間的分類和界定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正是著眼于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分類,形成了對《網絡安全法》的補充作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網絡安全的五個等級,其中等級越高,就越多地考慮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如第四級是“一旦受到破壞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特別重要網絡”。從世界范圍來看,網絡信息主權越來越重要,特別是網絡安全威脅和風險日益突出,具有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國防等領域傳導滲透的趨勢。相應地,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還面臨較大風險隱患,網絡安全防控能力薄弱,難以有效應對國家級、有組織的高強度網絡攻擊。這要求我們必須切實提高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具體包括通過安全保護等級分類,出臺針對性的防護措施,從而做好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應急處置等基礎性工作,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能力。
尤需引起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在考慮國家安全的同時,還關注和強調了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第一等級指的是“一旦受到破壞會對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般網絡”。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重申對個人信息權利的重視,是通往網絡安全建設必不可少的步驟。至少就可操作性而言,只有保護好公民合法權益,才能更好地探索數據和信息保護制度,從而推廣到法人、組織等應用層面上。當前,很多網絡運營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并不盡如人意,既包括未經授權地收集和利用個人信息,也包括在存儲、傳輸、使用、提供、銷毀過程中的安全性不足,這就需要進行針對性的改進。把個人信息融入網絡安全等級的概念之中,相當于更進一步界定和說明了“個人信息權利”,對推動“個人信息安全法”出臺等具有相當的啟示價值。
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絡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出臺法律是依法治理網絡空間的前提,希望有更多部門參與進來,共同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等法律法規,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