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監控的作用不是在于監控別人的隱私,而是在社會治安防范和保障公共安全起了極大的作用,特別是在幫助公安破案方面更是立下了汗馬功勞。在很多人眼中,視頻監控首先起到的是震懾作用。
視頻監控設備并不是隨處都允許安裝的,例如賓館客房內不能安裝而賓館樓道走廊電梯內就應安裝但是應當明顯標識,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護隱私權。
視頻監控的作用不是在于監控別人的隱私,而是在社會治安防范和保障公共安全起了極大的作用,特別是在幫助公安破案方面更是立下了汗馬功勞。在很多人眼中,視頻監控首先起到的是震懾作用。首先可以作為一個監督的工具可以給不法分子多一些警告。除此之外,讓人感到最方便實用的是它的記錄作用。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突發情況,攝像頭記錄下來的景象就是最好的證據,攝像頭就是最好的證人。所以,視頻監控既象征著威嚴震懾犯罪分子,又作為取證工具具有相當高的公正性。
視頻監控現狀
現在很多網絡視頻監控是基于互聯網進行傳送,首先就涉及到數據安全問題。實際上很多網絡攝像機如果沒有進行加密也會遭到網絡攻擊,黑客也可以通過技術入侵惡意訪問攝像機。現在網絡上也有不少非法泄露的網絡攝像機IP地址,通過這些IP地址也能夠登陸進去窺探別人的信息和隱私,也可能竊取數據進行篡改。
但是目前已經提出對數據安全進行加密。在GB-T28181已經提出了要對視頻加密的要求,但并非強制性,這一標準提出建議要對數據加密技術進行研究。這一標準要求的推出對網絡視頻監控進行加密,保障視頻數據的安全起到了一個很重要的推動作用。
濫用公共視頻監控信息將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
由于在公共場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可能侵害公民的隱私權,因此對其所獲得的信息要特別注意保密、保存和銷毀制度的建立,以及嚴格控制其使用和排除程序,以防止對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再度造成擴大性侵害。
關于隱私權的侵權行為,美國著名的侵權行為法專家威廉·普羅澤(WilliamProsser)早在20世紀60年代,研究過200多個法院判例,在其論文《論隱私權》中得出的結論是:(1)盜用(appropriation)。(2)侵入(intrusion)。(3)私事的公開(publicdisclosureofprivatefacts)。(4)公共誤認(falselightinpubliceye)。在此之后的美國侵權法采納了這些觀點,《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oftheLaw,Second,Torts)具體規定了四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1)不法侵入他人的秘密;(2)盜用他人姓名或肖像;(3)不合理地公開他人的私生活;(4)公開他人不實之形象。本文上述討論中,主要論及不法侵入他人秘密,但有時侵權行為是以對公共場所視頻監控信息的不當使用造成的,即不合理地公開了他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國內外的立法與執法經驗,有學者認為要具體做到:
(1)保障其使用上的合目的性。對此我國臺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警察對于依本法規定所搜集資料之利用,應于法令職掌之必要范圍內為之,并須與搜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我國著名個人信息法研究專家周漢華教授也指出:即使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執法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秩序而安裝攝像頭,也只能在保證國家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的范圍內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要妥善保存、保密并在無必要時銷毀所得資訊。德國《警察任務與職權法》第6條第5項規定:該資料為達成目的已無必要,或繼續儲存違反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時,應立即刪除。我國臺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期限為一年。美國對此問題雖未立法予以確認,但判例中有類似的要求。
(3)對于非經合法監視得來的資訊及其果實不得使用并立即銷毀。為盡可能減少對公眾基本權利的侵害,凡是通過非法監視得來的資訊原則上都應予以排除,而且對于以此為線索所得的資訊,借鑒毒樹之果理論,原則上也應一并予以排除。只有這樣,才能盡快促使在公共場所安裝監視器的行為逐步走向法治化和有序化
盡管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是否動用刑法保護在理論上頗有爭議,但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對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也是一種普遍性做法。因此,《刑法修正案(七)》中就“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無論國家機關、單位或個人,違反該規定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現在視頻監控采取前后端數字化,網絡攝像機一個很大的弊端就是開放性,但是通過硬件技術加密在前端攝像機,使其在傳輸過程中無法竊取,此外在存儲當中同時也要加密,運用技術手段保障監控視頻數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