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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智慧城市建設探索

責任編輯:editor005 作者:董志強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5-12-01 13:45:32 本文摘自:論文網

目前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基礎,又面臨新型城鎮化這樣難得的政策契機。 應克服理念束縛、法律缺位、財力不逮、技術約束等不利條件,加快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

一、目前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的有利條件與不利因素

(一)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的有利條件。(1) 政策支持――新型城鎮化戰略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契機。在過去幾十年中,我國城市人口大幅增長,這種城鎮化給中小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帶來極大負擔。許多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在我國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必須推動技術創新,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為城市管理提供新思路。201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規劃明確指出:新型城鎮化要順應現代城市發展的新理念新趨勢,提高城市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城市建設。這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了契機,創造了良好的氛圍。(2)基礎形成――信息化基礎設施逐步完善,信息平臺建設已經起步,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基礎初步形成。目前,中小城市信息化基礎設施日趨完善,各種信息平臺建設已經起步。以煙臺為例,截至2014年底,煙臺城域網已達 30 萬纖芯公里,互聯網出口達 340G,寬帶互聯網用戶達119.87 萬戶;實現了3G網絡在市轄各區、各縣的100%覆蓋。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公安等信息系統已形成六大平臺,初步建成了大批社會化信息管理系統。

(二)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的不利因素。(1)理念束縛。主要是有些城市管理者思想認識不足,對創新城市管理制度與采用新技術缺乏能動性。目前有許多城市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傳統城市管理階段,對互聯網時代帶來的巨大沖擊缺乏必要的準備,尤其是當新的治理模式或技術手段與現存政策發生沖突時,許多管理者往往不考慮新模式或新技術帶來的效率提高,也沒有考慮如何做到現有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是僅從本位出發,從減少管理量,為減少麻煩,簡單地制止。這種管理模式已嚴重妨礙了效率及資源的優化配置,管理者必須改變思維,更新理念,實現政府治理在信息社會的轉型。(2)法律缺位。我國智慧城市領域的相關法規仍不夠完善。智慧城市的基礎是以大數據為特征的數據庫,而數據庫的建立則基于海量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包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這一點目前社會已經形成了共識,但也由此引發了各種利益沖突,出現了許多利益糾紛,產生了種種合法與非法之間性質相對模糊的行為,這些法律關系都需要由立法界定并進行調節。但目前我國法律中雖然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概念,卻沒有對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做出規定。這樣無論涉及個人信息的搜集、利用還是保護就會產生諸多糾紛,如到底是可以公開的個人信息,還是需要保護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使用收益在收集部門和個人之間應該如何分配。這些問題如無一定的判定原則或具體法律規定,則很難厘清,也很難判定或履行相關的權利或義務。(3)協調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為跨區域、跨部門間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信息資源開發的步伐仍然滯后。一般來說,中央、省市等各上級部門在中小城市都有對應的業務機構,每個部門也都建立了垂直的信息平臺,搞了很多信息系統的應用。這些應用現在來看很多成了信息孤島。原因是各部門各自為政,部門間信息不能共享。以煙臺為例,信息孤島的現象煙臺是特別嚴重的,信息孤島的存在,危害有三:其一,重復建設,嚴重浪費信息建設資金;其二,部門條塊分割,居民辦事深受其害;其三,現存信息系統僅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者無法獲取城市管理的必要信息。這種現象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因此,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需要建立公共的信息平臺,消除信息孤島現象,這就必須加強協調。(4)財力不逮。智慧城市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對中小城市是一個難題。中小城市財政狀況無法與大城市相比,而其城市基礎設施與大城市相比卻普遍相對落后,大部分中小城市目前處于城市改造、建設投入高峰期,負債比較嚴重。在經濟新常態下,地方的土地財政收入模式再也難以為繼,在這種形勢下,如何解決智慧城市建設的資金問題要求城市管理者必須有智慧。(5)技術約束。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在技術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標準滯后。智慧城市要改變目前城市信息化建設的信息孤島現象,使各信息系統互聯、互動、共享,必須有統一的數據標準。目前,從國家層面上還缺少這樣的標準體系。這個問題必須靠頂層設計來解決,否則將來還要再解決“車不同軌,書不同文”的問題。二是網絡和信息安全面臨挑戰。目前的信息網絡安全狀況對智慧城市建設是一種嚴重制約。如果沒有安全保障,那么個人隱私問題、財產安全問題、國家安全問題都會受到嚴重挑戰。但是安全問題至今我們還不能徹底地解決,因為在目前的智慧城市框架下,還沒有任何一個單一機構和單一方法能夠獨立、有效地完成對多維世界的身份管理。

二、加快中小城市智慧城市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智慧城市建設立法,制定相關規范標準。首先,從國家層面應加快有關智慧城市建設的立法工作。當前應盡快解決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的界定,明確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在搜集、運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打擊信息領域犯罪,有效保護計算機網絡和公共信息平臺的安全運營。其次,必須盡快建立智慧城市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當前尤其要重點解決智慧城市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智慧城市這種管理模式,運行正常能給我們帶來效率提高,生活便捷;運行不好,則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煩。安全保障體系是智慧城市建設和運行的基礎保障,沒有科學的標準和規范,則很難防止外來的攻擊和入侵,很難保證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很難避免冒名操作、無權和越權訪問,很難杜絕人為的一些安全漏洞。因此,建立國家層面的標準和規范,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中之重。

(二)加強宣傳培訓,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首先,智慧城市是信息化的產物,其思想基礎是互聯網思維。在智慧城市模式下,管理從來沒有如此快捷,管理從來沒有如此寬泛,城市管理主體與客體從來沒有如此遙遠而接近。面對這種變革,如果不能更新管理理念,管理者在新的管理模式前勢必手足無措。因此,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對智慧城市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于智慧城市建設的認知度與參與度,為智慧城市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其次,智慧城市建設進程中,既需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也需要推進這一系統工程的領導者。因此,在建設智慧城市的進程中,應加強與當地高校、職校和各類培訓機構合作,對分管此項工作的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進行有計劃的系統培訓。

(三)加強組織領導,促進市縣、部門間協同。首先,作為一個系統,最能決定工作進展順利與否的不是長板,而是短板。因此,各部門、各區域必須做到統一調度,協同推進。其次,智慧城市建設的進程,是一個部門利益、權屬重新劃分的過程,許多工作常產生外部效應,會引起一些部門的變相抵制和故意拖延,這些必須由有權威的領導小組來協調推進。

(四)加大引資力度,創新融資方式。首先要加大引資力度。要摒棄過去政府包攬一切的思維,對于需要用市場的辦法來解決的問題,要堅決依靠市場。其次,在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的籌集過程中,要創新融資方式。要大力發展創業投資,通過私募市場和投資基金支持智慧產業的發展,勇于試水PPP等公共基礎設施融資的新模式。

關鍵字:中小城市智慧城市

本文摘自: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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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editor005 作者:董志強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5-12-01 13:45:32 本文摘自:論文網

目前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基礎,又面臨新型城鎮化這樣難得的政策契機。 應克服理念束縛、法律缺位、財力不逮、技術約束等不利條件,加快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

一、目前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的有利條件與不利因素

(一)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的有利條件。(1) 政策支持――新型城鎮化戰略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契機。在過去幾十年中,我國城市人口大幅增長,這種城鎮化給中小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帶來極大負擔。許多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在我國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必須推動技術創新,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為城市管理提供新思路。201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規劃明確指出:新型城鎮化要順應現代城市發展的新理念新趨勢,提高城市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城市建設。這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了契機,創造了良好的氛圍。(2)基礎形成――信息化基礎設施逐步完善,信息平臺建設已經起步,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基礎初步形成。目前,中小城市信息化基礎設施日趨完善,各種信息平臺建設已經起步。以煙臺為例,截至2014年底,煙臺城域網已達 30 萬纖芯公里,互聯網出口達 340G,寬帶互聯網用戶達119.87 萬戶;實現了3G網絡在市轄各區、各縣的100%覆蓋。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公安等信息系統已形成六大平臺,初步建成了大批社會化信息管理系統。

(二)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的不利因素。(1)理念束縛。主要是有些城市管理者思想認識不足,對創新城市管理制度與采用新技術缺乏能動性。目前有許多城市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傳統城市管理階段,對互聯網時代帶來的巨大沖擊缺乏必要的準備,尤其是當新的治理模式或技術手段與現存政策發生沖突時,許多管理者往往不考慮新模式或新技術帶來的效率提高,也沒有考慮如何做到現有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是僅從本位出發,從減少管理量,為減少麻煩,簡單地制止。這種管理模式已嚴重妨礙了效率及資源的優化配置,管理者必須改變思維,更新理念,實現政府治理在信息社會的轉型。(2)法律缺位。我國智慧城市領域的相關法規仍不夠完善。智慧城市的基礎是以大數據為特征的數據庫,而數據庫的建立則基于海量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包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這一點目前社會已經形成了共識,但也由此引發了各種利益沖突,出現了許多利益糾紛,產生了種種合法與非法之間性質相對模糊的行為,這些法律關系都需要由立法界定并進行調節。但目前我國法律中雖然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概念,卻沒有對個人信息的具體內容做出規定。這樣無論涉及個人信息的搜集、利用還是保護就會產生諸多糾紛,如到底是可以公開的個人信息,還是需要保護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使用收益在收集部門和個人之間應該如何分配。這些問題如無一定的判定原則或具體法律規定,則很難厘清,也很難判定或履行相關的權利或義務。(3)協調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為跨區域、跨部門間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信息資源開發的步伐仍然滯后。一般來說,中央、省市等各上級部門在中小城市都有對應的業務機構,每個部門也都建立了垂直的信息平臺,搞了很多信息系統的應用。這些應用現在來看很多成了信息孤島。原因是各部門各自為政,部門間信息不能共享。以煙臺為例,信息孤島的現象煙臺是特別嚴重的,信息孤島的存在,危害有三:其一,重復建設,嚴重浪費信息建設資金;其二,部門條塊分割,居民辦事深受其害;其三,現存信息系統僅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者無法獲取城市管理的必要信息。這種現象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因此,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設,需要建立公共的信息平臺,消除信息孤島現象,這就必須加強協調。(4)財力不逮。智慧城市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對中小城市是一個難題。中小城市財政狀況無法與大城市相比,而其城市基礎設施與大城市相比卻普遍相對落后,大部分中小城市目前處于城市改造、建設投入高峰期,負債比較嚴重。在經濟新常態下,地方的土地財政收入模式再也難以為繼,在這種形勢下,如何解決智慧城市建設的資金問題要求城市管理者必須有智慧。(5)技術約束。中小城市建設智慧城市在技術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標準滯后。智慧城市要改變目前城市信息化建設的信息孤島現象,使各信息系統互聯、互動、共享,必須有統一的數據標準。目前,從國家層面上還缺少這樣的標準體系。這個問題必須靠頂層設計來解決,否則將來還要再解決“車不同軌,書不同文”的問題。二是網絡和信息安全面臨挑戰。目前的信息網絡安全狀況對智慧城市建設是一種嚴重制約。如果沒有安全保障,那么個人隱私問題、財產安全問題、國家安全問題都會受到嚴重挑戰。但是安全問題至今我們還不能徹底地解決,因為在目前的智慧城市框架下,還沒有任何一個單一機構和單一方法能夠獨立、有效地完成對多維世界的身份管理。

二、加快中小城市智慧城市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智慧城市建設立法,制定相關規范標準。首先,從國家層面應加快有關智慧城市建設的立法工作。當前應盡快解決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的界定,明確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在搜集、運用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打擊信息領域犯罪,有效保護計算機網絡和公共信息平臺的安全運營。其次,必須盡快建立智慧城市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當前尤其要重點解決智慧城市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智慧城市這種管理模式,運行正常能給我們帶來效率提高,生活便捷;運行不好,則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煩。安全保障體系是智慧城市建設和運行的基礎保障,沒有科學的標準和規范,則很難防止外來的攻擊和入侵,很難保證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很難避免冒名操作、無權和越權訪問,很難杜絕人為的一些安全漏洞。因此,建立國家層面的標準和規范,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中之重。

(二)加強宣傳培訓,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首先,智慧城市是信息化的產物,其思想基礎是互聯網思維。在智慧城市模式下,管理從來沒有如此快捷,管理從來沒有如此寬泛,城市管理主體與客體從來沒有如此遙遠而接近。面對這種變革,如果不能更新管理理念,管理者在新的管理模式前勢必手足無措。因此,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對智慧城市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于智慧城市建設的認知度與參與度,為智慧城市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其次,智慧城市建設進程中,既需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也需要推進這一系統工程的領導者。因此,在建設智慧城市的進程中,應加強與當地高校、職校和各類培訓機構合作,對分管此項工作的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進行有計劃的系統培訓。

(三)加強組織領導,促進市縣、部門間協同。首先,作為一個系統,最能決定工作進展順利與否的不是長板,而是短板。因此,各部門、各區域必須做到統一調度,協同推進。其次,智慧城市建設的進程,是一個部門利益、權屬重新劃分的過程,許多工作常產生外部效應,會引起一些部門的變相抵制和故意拖延,這些必須由有權威的領導小組來協調推進。

(四)加大引資力度,創新融資方式。首先要加大引資力度。要摒棄過去政府包攬一切的思維,對于需要用市場的辦法來解決的問題,要堅決依靠市場。其次,在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的籌集過程中,要創新融資方式。要大力發展創業投資,通過私募市場和投資基金支持智慧產業的發展,勇于試水PPP等公共基礎設施融資的新模式。

關鍵字:中小城市智慧城市

本文摘自: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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