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各地智慧城市建設如火如荼。
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4個副省級以上城市、89%的地級及以上城市,47%的縣級及以上城市,總計311個城市提出或在建智慧城市,涵蓋大中小城市和東中西部區域。然而,縱觀我國智慧城市建設,不難發現,目前成熟的城市運作機制尚未形成,這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智慧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智慧城市是什么,智慧城市到底需要“智”到什么程度?智慧城市運作機制究竟面臨哪些挑戰,又需要如何進行智慧城市運作機制創新?理性思考和研究這些問題,對突破我國智慧城市建設運營困境,促進智慧城市健康有序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智慧困境
缺乏專業能力強的智慧城市建設和運營主體。智慧城市涉及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一批實力雄厚、專業化服務能力強的智慧城市建設運營主體。目前這些主體主要有IBM、思科等跨國公司,本土企業數量不多,主要為電信運營商以及神州數碼、太極計算機等IT服務商。國內多數企業轉型智慧城市解決方案供應商的時間不長,對政府,業主的意圖領會不透,且一般僅專長于某一領域,對智慧城市產業鏈上下游資源集成能力較弱,市場競爭力普遍不高。
智慧城市項目服務屬性和商業模式不清晰。當前,智慧城市建設多以面向大眾的民生服務類項目為主。在這些項目的實際操作中會遇到一系列問題,如,哪些是公共產品,哪些是非公共產品;區分哪些項目費用該由政府承擔,哪些由消費者承擔;邊界和標準尚不明晰。另外,哪些項目可以開展增值服務,開展何種增值服務,盈利點如何設計,這些問題仍需要進一步思考與探索。對于涉及信息安全、個人隱私的增值服務項目,主體該選擇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仍有很大的爭論。
市場的主體性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當前,我國智慧城市建設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投資,社會資本參與不多。一是以“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尚未形成。多方參與合作的平臺缺乏,渠道不暢,很多企業無法參與。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特設職能部門負責智慧城市項目,如佛山東平新城的智慧城市項目由建委及其國有獨資企業全權負責。二是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屬性影響企業投資。當前,我國智慧城市率先建設的大多屬于公益性、民生服務類項目。例如,城市基礎數據庫、公共信息交換平臺、地下管線智能化改造等,這類非營利性項目不適合商業化運營,必須由政府相關部門主導建設運營。另外,有的智慧城市項目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收益風險高,在盈利不可預期的情況下,很多民營企業往往不敢貿然投資。
合理機制
確保資金充足需要創新多元化的投資模式。智慧城市覆蓋信息基礎設施、城市運行管理、公共服務、產業發展等多個領域,每個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和運維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少則上千萬元,多則幾百億元,僅靠政府資金支持難以承擔。我們估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在建智慧城市投資規模突破8000億元,到2015年底將達10000億元。因此,需要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渠道和運營模式,鼓勵政府與企業共同投資、第三方服務外包、信息資源商業化增值開發,引導各類主體共同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才能使智慧城市步入長效發展的良性軌道。
規避項目管理風險需要專業IT集成商牽頭建設。智慧城市涉及多領域、多部門、多系統之間的密切協作,建設運營過程中面臨一系列管理風險。如,在建設期內,由于關聯項目多,造成項目管理難度大等;在建設期后,由于管理部門不明確,致使運行管理困難等。此外,在項目運營期,一些由企業運營的公共服務類項目可能因政府監管不嚴而引起服務質量不合格或安全的問題。因此,需要以專業IT集成商牽頭多家服務提供商參與的“1+N”模式進行建設,利益相關方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利益共同體,這樣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確保項目在保質保量的基礎上實現盈利。
提升項目自身造血功能需要創新商業模式。所謂商業模式,即一個完整的產品、服務和信息流體系,包括每一個參與者及其職責,以及每一個參與者的潛在利益和相應的收益來源和方式。如果商業模式設計不合理,則不能明確參與主體的權責和作用,也不能明確和劃定參與主體的收益方式。在項目的建設運營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參與主體間相互推諉、利益沖突的現象,這勢必會阻礙項目的順利推行。因此,只有通過設計有效的商業模式,明確相關參與主體及其投資收益方式,滿足各方利益訴求,才能確保智慧城市建設運營的順利進行。
制定標準
評價智慧城市建設的信息化水平,需建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充分體現智慧城市績效,調動各地建設智慧城市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城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在構建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時,要遵循以下原則:
系統性原則。評價指標體系不應是指標和數據的簡單堆砌,而應是一個安排科學、結構合理、邏輯嚴謹的有機整體。
可比性原則。指標的選擇盡可能選取有共性的綜合指標。盡量采用比例指標,兼顧采用數量指標;盡量采用普適性指標,兼顧采用特殊指標。
可操作性原則。選擇指標應充分考慮數據的可獲得性和指標量化的難易程度,盡可能充分利用現有統計資料,保證評價工作的可實施性。
可擴展原則。由于智慧城市涉及眾多領域,因此指標體系不宜過于強調完備性。對于暫時無法納入體系的指標,要根據實際需要,逐漸補充完善。
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思路如下:
選取指標。根據智慧城市的內涵確定指標體系的基本框架和內容,并按照上述原則選取具體指標。指標全部選用能夠從各類統計年鑒中可獲得的數據,例如《全國電信業統計公報》、《中國信息年鑒》、《中國通信統計年鑒》等。
確定權重。采用以客觀賦權為主、主觀賦權為輔的方法。客觀賦權法采用因子分析方法,依據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確定對總指標的貢獻度賦予權重。為克服該方法無法準確把握指標意義的不足,可在利用專家評分法對指標權重的計算結果進行修正。
數據處理。對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利用標準化數據和確定的權重進行加權平均,得到智慧城市發展指數。
驗證與調整。指標體系確定后,可選擇一些城市進行試評,發現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并進行修改調整,直至形成科學、全面、準確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再將評價指標運用到實際評價工作中。
指標說明
一是基礎設施類指標。光纖接入覆蓋率、無線網絡覆蓋率和戶均網絡帶寬,這三項指標反映了城市信息基礎設施的發展水平,是城市未來建設的重要參考指標。智能電網技術和裝備應用,智能電網引領了電網的未來發展方向,智能電網技術和裝備應用水平高低直接關系到智慧城市建設的進程和績效,該指標可以成為反映城市智慧程度的評價指標。
二是城市產業類指標。智慧產業研發經費支出,反映智慧產業的生產投入,主要包括研發活動人員工作,研發經費支出,研發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技術引進等。智慧產業占GDP比重,反映智慧產業對于城市經濟發展總量的影響;智慧產業從業人員數,反映智慧產業對城市就業的影響;智慧產業年發明專利申請總量,反映智慧產業建設對于城市加快產業結構轉型,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和建設創新型城市目標的推動作用;電子商務交易額,其交易額可作為產業升級的代表指標;萬元GDP能耗,是體現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標志性指標。
三是城市服務和管理類指標。政府行政效能滿意度,智慧的政府能夠實現多部門集成和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的服務效率,提高市民對政府的滿意度。電子政務協同應用數量,協同運作是智慧城市的一個重要特征,協同應用的數量與覆蓋面直接體現了智慧城市的服務能力。智慧公共服務應用普及率,包括醫藥衛生、城市管理、城市交通等多個方面。智慧服務建設資金投入額,智慧城市建設要吸引社會資本的投入,智慧服務建設是政府投入的重點。人口精準管理覆蓋率,包括流動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統、特殊人口管理系統覆蓋情況等。安全生產智能監管覆蓋率,反映安全生產、食品監督管理信息化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