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部網站消息,國土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意見強調,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資料圖:隨著江西都昌縣大港鎮丹山村光伏扶貧電站成功并網發電,該縣150個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全部并網投入運營。傅建斌攝
意見要求,積極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用地。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意見強調,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資料圖:航拍正在建設的江西都昌縣磯山湖“漁光一體”光伏電站。傅建斌攝
同時,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利用監管。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應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意見要求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