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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經驗和啟示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崔志廣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8-09 16:20:52 本文摘自:中國能源報

德國是全球能源轉型的先行者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領頭羊,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總電力消費的比例達到31.6%,且棄風棄光率僅為1%左右。目前,我國非水可再生能源雖然發展迅速,但其發電量占比不足5%,且棄風、棄光率分別達到了21%和12%。借鑒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經驗,對我國實現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發電量占比達到9%以上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經驗

明確目標和思路。德國長期以煤電為主,二戰后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能源消費的快速增長以及空氣環境的惡化,主要化石能源消費進口依存度也居高不下。鑒于此,20世紀90年代,德國提出能源轉型戰略,將可再生能源發展作為能源轉型目標之一,并在2000年出臺法律予以明確,提出分項、分階段的目標,并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總電力消費的35%,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為17%,供熱領域可再生能源占比為14%;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到60%以上。同時,德國提出了能源替代思路,鼓勵發展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通過采用分布式微電網、改造新型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交通和供熱等領域的應用。

確立法律基礎。2000年發布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確立了固定上網電價為主的激勵政策,奠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基礎,此后德國陸續根據本國實際,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收購定價、市場化交易、發展目標等方面不斷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修訂和完善,有效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發展。2017年新發布的EEG-2017規定,將實施可再生能源項目招標競價機制,政府不再以指定價格收購綠色電力,而通過市場競價,按照出價最低者的價格,補貼新建可再生能源發電入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展進入全新市場競爭階段。

市場化機制促進消納。德國通過市場化手段激勵清潔能源發電商主動以需求為導向發電,主動安裝儲能設備。一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主動對發電狀況進行精準預測,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交易價值。二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以需求為導向,安裝遠程監測調控裝置,帶動了發電設備的技術進步。三是促進系統集成商的形成與發展,系統集成商可代理不能進入電力市場交易的小型發電商售電業務,同時將電力需求單位聯合起來形成虛擬電廠,在幫助小發電商發電上市交易的同時,實現了自我平衡。德國政府通過市場機制作用,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轉化為各個相關方利益訴求,形成良性循環閉環鏈條。

信息通報與追蹤評估促進良性發展。德國設計了信息通報與公開機制以及追蹤評估機制,確保可再生能源市場有效運行以及相應法律條款落實。首先,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電網運營商、配電網經營商需按規定定期相互通報信息;其次,電網運營商、配電網經營商要按時向德國聯邦網絡署提供企業可再生能源收購、輸配的詳細信息;再次,配電網經營商要向消費者公開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等信息;此外,德國政府定期評估《可再生能源法》執行情況,向德國聯邦議院提交報告,并設置能源轉型監測報告制度,要求德國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建設與核能安全部(BMU)每年提交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目標實現情況、面臨挑戰等方面的報告,加大追蹤評估力度。

對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啟示

結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點、能源消納情況,做好目標的分解落實工作。“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光伏裝機規模分別增長了4倍和168倍,但棄風、棄光率達到近20%。設置總體目標后,如何結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點、消納情況等,對地方政府部門工作進行考核、評估顯得尤為重要。

一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基礎上,根據發展狀況,細化中長期目標,出臺實施細則。二是制定發展目標時,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以促進地方能源消納相關產業協調發展。三是加快實施遠距離輸電工程,及時調配可再生能源綜合基地電量。

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并網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發電成本以及對電網的沖擊。“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設備和光伏組件價格分別下降約20%和60%,但相對于傳統化石能源仍偏高。發電成本及穩定性是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化石能源的關鍵因素。

一是繼續加大對光伏發電能源轉化效率、風電機組關鍵技術、智能控制系統等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發電設備以及運行成本。二是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技術、監測調控技術等研發,降低對電網系統的沖擊。三是加強儲能技術研究,出臺儲能技術相關標準,提高可再生能源上網的穩定性。

大力支持分布式能源以及儲能產品,鼓勵就地消納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以集中式發電為主,受區域電力容量以及輸電能力的影響,造成棄風、棄光嚴重,需要多措并舉就地消納。

一是因地制宜建立具備較高風電、光伏等電力接入比例的分布式微網,通過能量存儲和優化配置實現本地能源的生產與用能負荷基本平衡。二是大力發展汽車動力電池換電站、離網照明等,調節波峰波谷。三是發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特點的能源利用轉換工業,擴大應用范圍。

逐步構建市場化交易機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加強電力系統運行管理,圍繞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創新政策措施。

一是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劃分為市場交易電量和保障性收購電量,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探索電力市場化交易。二是建立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機制,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和綠色證書兩方面收入,利用可再生能源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三是通過建立公平、公開、靈活的電力市場調度機制,逐步實現市場化的電力定價機制。

建立信息通報與追蹤評估機制,促進信息公開與責任落實。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主體責任和義務還不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需求信息還不暢通,應及時促進信息互通與責任落實。

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電網運營商等相互通報的信息機制。二是政府相關部門主動公開可再生能源研發費用、上網補貼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等信息。三是及時發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結果,讓相關單位及時了解發展狀況、市場前景以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作者供職于工信部賽迪研究院)

關鍵字:可再生能源法

本文摘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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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經驗和啟示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崔志廣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8-09 16:20:52 本文摘自:中國能源報

德國是全球能源轉型的先行者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領頭羊,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總電力消費的比例達到31.6%,且棄風棄光率僅為1%左右。目前,我國非水可再生能源雖然發展迅速,但其發電量占比不足5%,且棄風、棄光率分別達到了21%和12%。借鑒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經驗,對我國實現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發電量占比達到9%以上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經驗

明確目標和思路。德國長期以煤電為主,二戰后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能源消費的快速增長以及空氣環境的惡化,主要化石能源消費進口依存度也居高不下。鑒于此,20世紀90年代,德國提出能源轉型戰略,將可再生能源發展作為能源轉型目標之一,并在2000年出臺法律予以明確,提出分項、分階段的目標,并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總電力消費的35%,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為17%,供熱領域可再生能源占比為14%;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到60%以上。同時,德國提出了能源替代思路,鼓勵發展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通過采用分布式微電網、改造新型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交通和供熱等領域的應用。

確立法律基礎。2000年發布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確立了固定上網電價為主的激勵政策,奠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基礎,此后德國陸續根據本國實際,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收購定價、市場化交易、發展目標等方面不斷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修訂和完善,有效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發展。2017年新發布的EEG-2017規定,將實施可再生能源項目招標競價機制,政府不再以指定價格收購綠色電力,而通過市場競價,按照出價最低者的價格,補貼新建可再生能源發電入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展進入全新市場競爭階段。

市場化機制促進消納。德國通過市場化手段激勵清潔能源發電商主動以需求為導向發電,主動安裝儲能設備。一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主動對發電狀況進行精準預測,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交易價值。二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以需求為導向,安裝遠程監測調控裝置,帶動了發電設備的技術進步。三是促進系統集成商的形成與發展,系統集成商可代理不能進入電力市場交易的小型發電商售電業務,同時將電力需求單位聯合起來形成虛擬電廠,在幫助小發電商發電上市交易的同時,實現了自我平衡。德國政府通過市場機制作用,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轉化為各個相關方利益訴求,形成良性循環閉環鏈條。

信息通報與追蹤評估促進良性發展。德國設計了信息通報與公開機制以及追蹤評估機制,確保可再生能源市場有效運行以及相應法律條款落實。首先,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電網運營商、配電網經營商需按規定定期相互通報信息;其次,電網運營商、配電網經營商要按時向德國聯邦網絡署提供企業可再生能源收購、輸配的詳細信息;再次,配電網經營商要向消費者公開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等信息;此外,德國政府定期評估《可再生能源法》執行情況,向德國聯邦議院提交報告,并設置能源轉型監測報告制度,要求德國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建設與核能安全部(BMU)每年提交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目標實現情況、面臨挑戰等方面的報告,加大追蹤評估力度。

對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啟示

結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點、能源消納情況,做好目標的分解落實工作。“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光伏裝機規模分別增長了4倍和168倍,但棄風、棄光率達到近20%。設置總體目標后,如何結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點、消納情況等,對地方政府部門工作進行考核、評估顯得尤為重要。

一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基礎上,根據發展狀況,細化中長期目標,出臺實施細則。二是制定發展目標時,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以促進地方能源消納相關產業協調發展。三是加快實施遠距離輸電工程,及時調配可再生能源綜合基地電量。

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并網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發電成本以及對電網的沖擊。“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設備和光伏組件價格分別下降約20%和60%,但相對于傳統化石能源仍偏高。發電成本及穩定性是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化石能源的關鍵因素。

一是繼續加大對光伏發電能源轉化效率、風電機組關鍵技術、智能控制系統等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發電設備以及運行成本。二是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技術、監測調控技術等研發,降低對電網系統的沖擊。三是加強儲能技術研究,出臺儲能技術相關標準,提高可再生能源上網的穩定性。

大力支持分布式能源以及儲能產品,鼓勵就地消納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以集中式發電為主,受區域電力容量以及輸電能力的影響,造成棄風、棄光嚴重,需要多措并舉就地消納。

一是因地制宜建立具備較高風電、光伏等電力接入比例的分布式微網,通過能量存儲和優化配置實現本地能源的生產與用能負荷基本平衡。二是大力發展汽車動力電池換電站、離網照明等,調節波峰波谷。三是發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特點的能源利用轉換工業,擴大應用范圍。

逐步構建市場化交易機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加強電力系統運行管理,圍繞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創新政策措施。

一是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劃分為市場交易電量和保障性收購電量,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探索電力市場化交易。二是建立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機制,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和綠色證書兩方面收入,利用可再生能源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三是通過建立公平、公開、靈活的電力市場調度機制,逐步實現市場化的電力定價機制。

建立信息通報與追蹤評估機制,促進信息公開與責任落實。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主體責任和義務還不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需求信息還不暢通,應及時促進信息互通與責任落實。

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電網運營商等相互通報的信息機制。二是政府相關部門主動公開可再生能源研發費用、上網補貼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等信息。三是及時發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結果,讓相關單位及時了解發展狀況、市場前景以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作者供職于工信部賽迪研究院)

關鍵字:可再生能源法

本文摘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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