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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能否有效貫徹?綠證認購體系前景如何?

責任編輯:editor006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7-14 17:05:13 本文摘自:界面

電力綠證制度是為了推進全民綠色電力消費新時代而采取的一項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舉措,所謂“綠證”實際是一種電力憑證,記錄著特定的1000千瓦時上網電量是來自哪個陸上風電場或光伏電站。綠證的申請是由發電企業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申領的,發電企業獲得綠證后可在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出售。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均可認購。

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為什么要認購?

國家能源局7月1日組織召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啟動儀式,20多家企業和機構宣布達成綠色電力證書認購意向,合計綠證意向購買數量近2萬個,相當于2000萬千瓦時綠色電力。以商業利益作為價值存在的企業和機構的這種“自覺性”很難讓人理解為促進綠色消費的社會責任感的迸發。

我們可以將這些首批購買綠證的企業和結構主要分為四類:關聯產業的設備制造商,風力、光伏等新能源發電運營商,資本投資機構,以及以綠色能源作為生命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等。從中不難看出,首批自愿購買綠證的舉措等于開啟的是行業內部自嗨模式,僅靠這種模式難以吸引過多的社會企業參與,實際上電力綠證制度就是要全民均攤綠色電力消費的高成本,對于社會企業而言,它為什么舍棄廉價的傳統電力不用而使用相對昂貴的綠色電力?在企業成本及經營風險面前,需要另一種利益置換來彌補因使用了綠色電力導致的過高成本帶來的損失。

應積極發揮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綠證自愿認購體系中的作用

在電力綠證購買體系中,僅靠自愿購買難以實現目標,實際自愿也應是相對的。長期看,電力綠證制度能夠實現必須依托商業利益交換或者政府以政策、稅收優惠等形式的隱形補貼得以推廣,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就是這種綠證自愿認購體系前置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要讓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在綠證購買過程中顯得“自愿”,就需要積極發揮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強制他們在能源消費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達到一定的比例,這就能“迫使”一部分無法完成這一比例要求的企業通過購買電力綠證進行替代。

但如何做到公平又了一個問題。全民綠色電力消費時代需要把所有類型的能源放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框架下,也只有這樣,企業或個人才能相對均衡承擔綠色能源消費過程中的相對高的成本問題,也只有這樣,行業相關的企業在研發投入和技術突破上才有更好的動力。如何做到公平,最主要的思考應該是從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稅賦、環境治理等定性上的判斷過渡到定量執行階段。在最近的電力體制改革中,對于輸配電成本核算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將過去電力輸送由于定性承擔交織在一起導致的多元素復雜成本過渡到定量核算后的單一成本上,這就能使輸配電過程的過網費問題,無論是透明度還是交易便捷度上得到更好的解決。全民綠色電力消費時代正是需要類似的更加明確的定量的成本承擔。也只有這樣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強制性才能有效的牽制綠證認購體系中的自愿性。

電力綠證認購市場的形成尚需時日,風控評估成為制衡關鍵

電力綠證認購的目的是為了市場交易,是為了打破原有的普遍存在的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給予使用清潔能源發電企業一定的經濟補償觀念的另一種探索,是以行政力強制分派作為后盾的促進市場要素形成的一種探索,這種探索是否能夠有效,在經過理論論證之后還需要實踐來檢驗。

到2016年,全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累計缺口約500億元。由于過去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設計缺陷造成的錯綜復雜的資助體系,繼續擴大這一資金缺口顯然政策制定者希望看到的。而對于電力綠證認購市場的形成,起到制衡作用的不僅是政策,而且風控評估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電力綠證多長周期可以置換成商業利潤以及增值空間如何,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都需要從新評估。從企業的角度而言,資本風控評估的必要性在于從政策上及未來趨勢上來判別企業是否有能力承受綠證出售不了或者貶值帶來的風險,由于政策的不確定性以及變動性,比如,電力綠證交易市場成熟前的早期可能允許二次交易,市場成熟與否如何判斷,早期的二次交易會不會導致入局者受限,甚至是中國的能源結構究竟如何變化等問題都需要從新來定位。以發電企業作為主體的風控評估對于電力綠證市場的形成實際上是一種制衡效應,具體表現為評估預期趨良則有利于推進電力綠證認購市場,但發電企業有可能承擔更大的風險,尤其是以傳統能源作為主要原料的發電企業,所持態度可能會更謹慎一些。

從全球能源消費模式來看,電力綠證本身并不是新生事物,對于國家而言,可以降低國家財政資金的直接補貼,緩解補貼資金壓力。對于以清潔能源為主的發電企業而言,可以通過出售電力綠證縮短資金回款周期,對于以傳統能源為主的發電企業,可直接購買綠證,不再需要自建非水類可再生能源項目承擔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下的指標。也因此,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否有效貫徹關乎著發電企業參與電力綠證認購市場的積極性如何。從首批電力綠證自愿認購的情況看,以非水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相關設備生產廠家對于未來的能源格局持樂觀態度。

關鍵字:認購可再生能源

本文摘自: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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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能否有效貫徹?綠證認購體系前景如何?

責任編輯:editor006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7-14 17:05:13 本文摘自:界面

電力綠證制度是為了推進全民綠色電力消費新時代而采取的一項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舉措,所謂“綠證”實際是一種電力憑證,記錄著特定的1000千瓦時上網電量是來自哪個陸上風電場或光伏電站。綠證的申請是由發電企業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申領的,發電企業獲得綠證后可在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出售。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均可認購。

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為什么要認購?

國家能源局7月1日組織召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啟動儀式,20多家企業和機構宣布達成綠色電力證書認購意向,合計綠證意向購買數量近2萬個,相當于2000萬千瓦時綠色電力。以商業利益作為價值存在的企業和機構的這種“自覺性”很難讓人理解為促進綠色消費的社會責任感的迸發。

我們可以將這些首批購買綠證的企業和結構主要分為四類:關聯產業的設備制造商,風力、光伏等新能源發電運營商,資本投資機構,以及以綠色能源作為生命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等。從中不難看出,首批自愿購買綠證的舉措等于開啟的是行業內部自嗨模式,僅靠這種模式難以吸引過多的社會企業參與,實際上電力綠證制度就是要全民均攤綠色電力消費的高成本,對于社會企業而言,它為什么舍棄廉價的傳統電力不用而使用相對昂貴的綠色電力?在企業成本及經營風險面前,需要另一種利益置換來彌補因使用了綠色電力導致的過高成本帶來的損失。

應積極發揮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綠證自愿認購體系中的作用

在電力綠證購買體系中,僅靠自愿購買難以實現目標,實際自愿也應是相對的。長期看,電力綠證制度能夠實現必須依托商業利益交換或者政府以政策、稅收優惠等形式的隱形補貼得以推廣,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就是這種綠證自愿認購體系前置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要讓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在綠證購買過程中顯得“自愿”,就需要積極發揮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強制他們在能源消費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達到一定的比例,這就能“迫使”一部分無法完成這一比例要求的企業通過購買電力綠證進行替代。

但如何做到公平又了一個問題。全民綠色電力消費時代需要把所有類型的能源放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框架下,也只有這樣,企業或個人才能相對均衡承擔綠色能源消費過程中的相對高的成本問題,也只有這樣,行業相關的企業在研發投入和技術突破上才有更好的動力。如何做到公平,最主要的思考應該是從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稅賦、環境治理等定性上的判斷過渡到定量執行階段。在最近的電力體制改革中,對于輸配電成本核算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將過去電力輸送由于定性承擔交織在一起導致的多元素復雜成本過渡到定量核算后的單一成本上,這就能使輸配電過程的過網費問題,無論是透明度還是交易便捷度上得到更好的解決。全民綠色電力消費時代正是需要類似的更加明確的定量的成本承擔。也只有這樣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強制性才能有效的牽制綠證認購體系中的自愿性。

電力綠證認購市場的形成尚需時日,風控評估成為制衡關鍵

電力綠證認購的目的是為了市場交易,是為了打破原有的普遍存在的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給予使用清潔能源發電企業一定的經濟補償觀念的另一種探索,是以行政力強制分派作為后盾的促進市場要素形成的一種探索,這種探索是否能夠有效,在經過理論論證之后還需要實踐來檢驗。

到2016年,全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累計缺口約500億元。由于過去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設計缺陷造成的錯綜復雜的資助體系,繼續擴大這一資金缺口顯然政策制定者希望看到的。而對于電力綠證認購市場的形成,起到制衡作用的不僅是政策,而且風控評估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電力綠證多長周期可以置換成商業利潤以及增值空間如何,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都需要從新評估。從企業的角度而言,資本風控評估的必要性在于從政策上及未來趨勢上來判別企業是否有能力承受綠證出售不了或者貶值帶來的風險,由于政策的不確定性以及變動性,比如,電力綠證交易市場成熟前的早期可能允許二次交易,市場成熟與否如何判斷,早期的二次交易會不會導致入局者受限,甚至是中國的能源結構究竟如何變化等問題都需要從新來定位。以發電企業作為主體的風控評估對于電力綠證市場的形成實際上是一種制衡效應,具體表現為評估預期趨良則有利于推進電力綠證認購市場,但發電企業有可能承擔更大的風險,尤其是以傳統能源作為主要原料的發電企業,所持態度可能會更謹慎一些。

從全球能源消費模式來看,電力綠證本身并不是新生事物,對于國家而言,可以降低國家財政資金的直接補貼,緩解補貼資金壓力。對于以清潔能源為主的發電企業而言,可以通過出售電力綠證縮短資金回款周期,對于以傳統能源為主的發電企業,可直接購買綠證,不再需要自建非水類可再生能源項目承擔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下的指標。也因此,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否有效貫徹關乎著發電企業參與電力綠證認購市場的積極性如何。從首批電力綠證自愿認購的情況看,以非水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相關設備生產廠家對于未來的能源格局持樂觀態度。

關鍵字:認購可再生能源

本文摘自: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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