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下發《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此外,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能源信貸資產、企業應收款、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為基礎資產,開展形式多樣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能源設施資產。
《意見》提出,完善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對能源項目建設的投資機制。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產業投資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用于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能源項目。
《意見》也提出,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使用和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專項監管和動態跟蹤。完善政府投資追責體系,建立政府投資黑名單制度,項目一經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結輕重限制、禁止項目業主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意見》,下一步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
以下為意見全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進一步發揮能源投融資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堅持企業為主、規劃引導、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機制、暢通渠道、統籌兼顧、協同推進的原則,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一)確立能源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在增量配電網、規劃內風電、背壓式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發電等項目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推動以政策性條件引導、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實行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嚴格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核準能源項目,目錄范圍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三)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本級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國家能源局要抓緊制定并試行《國家能源局權力和責任清單》。各省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的權限開展核準工作,要堅持投資審批權限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能源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四)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厘清職權所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按照簡化程序、優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則,制作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規范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程序、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確保權力規范行使。
(五)規范能源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制的能源投資項目,備案機關要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提供快捷備案服務,備案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六)優化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流程。實行核準制的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機關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實行并聯核準,項目核準的前置許可條件不得互為前置。按照并聯辦理、聯合評審的要求,配合推動相關部門協同下放審批權限,探索建立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新模式。
(七)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路條”性文件。
(八)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
(九)加強能源企業投資行為事中事后監管。企業投資能源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未依法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核準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等處罰。
二、發揮好能源行業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十)正確把握政府投資方向,明確投資范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資金重點支持農村電網改造、煤礦安全改造、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項目。
(十一)優化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對農村電網改造、煤礦安全改造、油氣儲備設施建設等政府投資的能源項目,建立政府投資資金分配信息發布機制,具備條件的項目采用招投標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資金分配方式,不設置歧視性條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能源項目,政府投資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十二)編制能源領域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能源領域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明確規劃期內政府投資的重大能源項目。建立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
(十三)加強能源領域政府投資事中事后監管。以更嚴格標準加強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的概算預算、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竣工驗收等事項的要求。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政府投資計劃。嚴格概算執行和造價控制,健全概算審批、調整等管理制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探索與投資項目審計監督、重大項目稽察等部門實施聯合監督的新機制,強化政府投資監管。
(十四)建立政府投資資金使用情況后評估制度。對能源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工期、資金使用和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專項監管和動態跟蹤。完善政府投資追責體系,建立政府投資黑名單制度,項目一經發現違法違規問題,視情節輕重限制、禁止項目業主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并追究法律責任。
(十五)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在能源領域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國能法改[2016]96號),重點在城鎮配電網、農村電網、電動汽車充電樁、城市燃氣管網、液化天然氣(LNG)儲運設施等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項目聯審機制,進一步簡化PPP項目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能源領域創造有利條件。對確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項目,通過競爭性機制公平擇優選擇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
三、暢通能源投資項目融資渠道
(十六)鼓勵發展能源項目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和優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能源企業開展股票上市融資。總結能源領域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能源信貸資產、企業應收款、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為基礎資產,開展形式多樣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能源設施資產。加大創新力度,豐富債券品種,鼓勵有條件的能源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重點產業專項債,通過債券市場籌措資金。
(十七)大力加強能源領域“雙創”項目金融扶持力度。加大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氫燃料電池、儲能、綜合智慧能源等科技程度高、資本密度低,并處于種子期、初創期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有針對性地為能源領域“雙創”項目提供股權、債券以及信用貸款等融資綜合服務。
(十八)建立能源領域政府、銀行、企業、社會合作對接機制。搭建政銀企社合作平臺,通過聯合開展項目推介會等方式,加強與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廣大社會資本的對接,為能源領域重大項目獲取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創造條件。
(十九)完善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對能源項目建設的投資機制。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產業投資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用于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能源項目。建立信貸、證券、保險和基金等機構資金支持重大能源項目建設的合作對接機制,保障重大項目資金需求。
(二十)構建更加開放的投融資體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配合,促進金融機構對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合作項目提供信貸、擔保、保險、國際結算等全方位、全流程的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機構針對能源領域對外合作的需求和特點,主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快拓展和優化境外服務網絡,為能源企業“走出去”和重點國際合作項目提供境內外一體化金融服務。積極搭建能源領域雙多邊政府間合作平臺,建立健全能源行業“走出去”協調服務機制,更好地支持能源對外投資項目。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在能源領域的多層次投融資合作。
四、提升綜合服務管理水平
(二十一)落實能源投資項目審批負責制。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能源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首問負責制。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或審批協調機構實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務,一家負責到底。
(二十二)大力推進陽光審批。落實投資項目統一代碼制度相關要求,充分利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做好能源項目審批、監管等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透明度。制定能源項目審批工作規則,梳理整合辦事環節,編制、更新企業辦事流程圖。推進能源項目審批管理工作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項目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鼓勵新聞媒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能源部門的服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二十三)加強規劃引領。完善能源規劃體系,強化地方規劃與國家規劃的銜接,加強能源規劃與城鄉、土地、環保等領域規劃的銜接。完善能源規劃的約束引導機制,發揮好規劃對能源投資的龍頭性、引領性作用,促進能源產業科學有序發展。處理好規劃和具體投資項目的關系,既要依據規劃布局項目,也要防止規劃制定過細、規劃變相指定項目單位、規劃套規劃搞層層加碼等有礙市場在能源投資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出現。
(二十四)健全監管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托能源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監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規程,促進監管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公開化。
(二十五)加強重點領域專項監管。煤礦、火電等產能過剩或存在潛在過剩風險的投資領域要嚴格按照國家專項規劃和產業政策開展項目建設,對違規、違建項目責令停止建設或責令停產。切實保護社會資本在能源投資中的正當權益,加大監管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合理訴求得到解決。
(二十六)加強能源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和部署,加強能源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信用信息公開共享。開展信用評價,曝光嚴重違法失信、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黑名單”企業。將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化政府和投資者的契約意識和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促使相關主體切實承擔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確保投資建設市場安全高效運行。
五、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二十七)加強分工協作。建立能源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會商制度和協調機制,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加強協同配合。能源項目審核機關要充分認識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做好相關支持配合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按照統一部署開展能源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落實情況專項監管。
(二十八)加快法制建設。完善與能源投融資相關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制定能源領域貫徹落實投資領域立法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方案。加快推進《電力法》、《煤炭法》修訂,積極推動《能源法》、《核電管理條例》、《國家石油儲備條例》、《能源監管條例》、《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臺。加快制定修訂能耗、碳排放等領域技術標準,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研究建立煤電機組能效領跑者機制。
(二十九)推進配套改革。能源投融資體制改革與其他領域改革要協同推進,形成疊加效應,充分釋放改革紅利。加快能源體制改革,落實電力體制改革措施,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售電側改革、油氣行業上游勘探開發領域改革等試點工作,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準入,完善油氣進出口管理體制、完善油氣加工環節準入和淘汰機制,推動油氣管網基礎設施公平開放。推動能源價格改革,完善油氣產品定價機制,有序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積極鼓勵國有能源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為社會資本在能源領域開展投融資活動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