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下稱“正式稿”),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繼續推動。
去年7月《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發布,意見稿發布期間、正式稿發布之前的9個月中,各省電力交易有了諸多新進展,如《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布,多個省份引入售電公司、開展集中競價等。
對比意見稿,記者注意到,正式稿出現了一些調整。最明顯的變化是新增了“認真制定優先發電計劃”和“允許優先發電計劃指標有條件市場化轉讓”這兩條規定。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劉敦楠告訴記者,上述兩條內容的新增,無論是從優先發電權保障機制,還是從合同電量轉讓機制,均是為了保障清潔能源消納,避免優先發電權這一權益的浪費,盡量減少由非優先發電(火電機組為主)占用優先發電(可再生能源機組為主)的電量。
具體來說,正式稿中,新增的第六條“認真制定優先發電計劃”,其內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優先發電保障機制的描述。根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可將交易的資源分為三類:一類為保量保價部分,即確定一定的發電量或發電小時數,按照國家批復電價收購;二類為保量不保價部分,為增加機組運行效率,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對于一類未完成的部分,在市場中優先成交,價格由市場競價決定,屬于半市場化的一種方式;三類為不保價不保量部分,該部分完全屬于市場化的方式,量與價均需由市場主體到市場中去競爭。第二部分為優先發電資源由于各種因素無法全額消納時,提出通過制定的合理措施,逐漸增加消納小時數。
對于新增的第七條“允許優先發電計劃指標有條件市場化轉讓”,劉敦楠表示,其內容主旨是通過發電權轉讓的方式來保障優先發電權,盡量避免優先發電的電量被火電替代。
“一方面,為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通過約定發電小時數的方式來保障清潔能源的消納;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擁有優先發電權后,但由于各種因素,客觀上不能全額消納時,可以通過省內優先發電權轉讓的方式,由本省其他優先發電機組(可再生能源機組為主)替代其發電,或通過跨省區的優先發電權轉讓給外省的可再生能源機組。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優先權的完成。”劉敦楠說。
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公布 新增規定保障清潔能源消納
同時,正式稿顯示,新核準發電機組積極參與市場交易。關于新煤電機組原則上不再安排發電計劃,改變了意見稿中對新舊機組的劃分標準,即對2017年3月15日后投產的煤電機組,各地除對優先購電對應電量安排計劃外,不再安排其他發電計劃。
劉敦楠認為,對于此前的煤電機組需要安排發電計劃是由歷史沿革問題導致的,發電設備的投資及運營需要很長的時間周期來實現投資回報。2004年以來,我國執行標桿上網電價的核算是基于機組的發電小時數來測算。如今,新舊機組區分對待是推動深化改革的舉措。新機組將實現全電量市場化交易,不再有基本的計劃電量保障。
此外,記者注意到,正式稿中新增了三個通知對象,即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劉敦楠告訴記者,此次新增的三個通知對象,均在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方面受到較大影響。“2015年12月發布的電改配套文件《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以及2016年12月發布的《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中均將核電列為了第二類優先發電,燃煤機組將逐漸放開發電計劃。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以及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核電的投資及運營,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能源行業主要為火電的建設與運營。”
正式稿的發布具有重要意義。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對記者表示,文件出臺的最大意義在于把電力市場交易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使電力交易不再倒退。
“在目前電力過剩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降低電價,在推動電改方面有動力;如果在電力緊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還有動力推動電改,就是出臺該文件的意義。理論上放開交易的電量是越大越好,不過目前不得不兼顧電力企業的經營狀況。如果煤電聯動方面能夠對煤炭價格更敏感,即使拿出一部分電量進行交易,也不會對電力企業造成過大影響,反而更有利于推動電改。”林伯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