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為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的補貼機制,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并制定了《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
《通知》為新能源企業帶來了好消息。綠證核發與上網電量掛鉤,只要綠證能找到買家,風電、光伏企業就可以依托上網電量,從市場途徑迅速補充資金。長期被拖欠的補貼終于有了眉目,但筆者認為,綠證體系作為國際上廣泛應用的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手段,其作用不能僅僅局限于緩解財政壓力。應充分激發綠證交易各方活力,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讓綠證體系推進與能源結構調整相結合,才能真正推動我國電力行業朝清潔、綠色、可持續發展。
新能源電量比例仍低
根據《通知》,綠證的自愿認購階段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開始,但對于火電企業,購買綠證并不是新創造的需求。2016年2月,國家能源局公布的《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此后,2016年4月22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征求建立燃煤火電機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有關要求通知意見的函》,提出到2020年,各燃煤發電企業承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額與火電發電量的比重應達到15%以上。
從9%到15%,較高的配額引起了火電企業的強烈不滿,該考核制度至今仍未出臺正式稿。但根據“十三五”規劃相關內容,到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應達到15%。電力行業距離這一目標到底還有多遠?
五大發電集團作為發電領域的龍頭企業,經過近年來不斷優化電源結構,清潔能源比例快速提升。截至2016年底,五大發電清潔能源裝機比例達29%至43%不等,并仍在持續提高。但根據統計,排除水電容量后,華能、大唐、華電非水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僅為10.82%、11.08%和10.19%。國電與國家電投則因分別擁有世界最大的風電與光伏裝機容量,其非水可再生能源裝機分別占比達到18.71%與16.64%。
不僅如此,近年來,“棄風”“棄光”等問題頻繁發生。甘肅、新疆、吉林、內蒙古等地風力資源豐富,但根據國家能源局統計,上述四地2016年棄風率分別高達43%、38%、30%和21%。在消納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現狀下,風電、光伏實際上網電量占比相較容量占比將會更低,距離“15%”仍有較大差距。
電力行業提高新能源發電占比是必然趨勢。雖然燃煤發電行業節能環保改造成效顯著,但目前碳捕集技術無法大規模商業利用,燃煤帶來的碳排放是火電企業無法解決的問題。碳排放與碳減排的矛盾下,綠證的市場空間得到保證。盡管不情愿,火電企業未來或許只能接受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火電配額制:“買”還是“建”
火電企業電量要達到配額要求,可以通過自建風電、光伏電源的方式自行生產非水可再生能源,或者直接購買綠證來為自己的企業貼上“綠色標簽”。如果配額制必須執行,結合目前電力供需形勢,筆者認為購買綠證是火電企業短期內更為劃算的方式,但擴大清潔電源裝機規模的發展趨勢不會變。
近年來,各大發電企業開始紛紛放緩煤電項目建設,開始加大可再生能源投資力度,國內大部分優質風、光資源地區均已布滿風機與光伏板。相比之下,新投產項目往往需面臨更加惡劣的生產、外送條件,以及更高的開發利用成本。另一方面,這些占據了優質資源地帶的電源仍存在嚴重的棄能源現象,新建項目帶來的規模擴大未必能很好地體現在電量上。盡管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具有邊際成本低、投資靈活等特點,隨著規模的擴張與優質資源地塊的減少,新建項目的投資風險也會有所增加。
相較之下,直接購買綠證可以有效避免“建了機組發不出電”的尷尬,保證火電企業達到配額要求,同時也規避了相應投資風險。但《自愿認購規則》中提出綠證經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對于購買了綠證的火電企業而言,即便未來企業通過調整電源結構提高了自身新能源上網電量,先前的綠證也無法二次流轉。這一規定或許將使得企業在自愿認購期的認購熱情消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更是無從談起。
《通知》提出,根據市場自愿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證強制約束交易。而經過分析,綠證交易的動力離不開配額考核,不能二次交易則意味著沒有實際上的市場,自愿認購期的綠證交易總量并不樂觀。
綠色發電需標本兼治
如果將綠證體系孤立出來看待,新能源企業得到快速獲得補貼資金的路徑,國家財政壓力相應減輕,讓人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感。單純把買單的責任轉嫁給企業甚至消費者,并不能實質上幫助完成電力結構轉型。綠證體系必須配套考核機制與監督機制,并與電力市場改革相結合,形成綠證交易市場,才能有效疏導新能源產業內外矛盾,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可再生能源消納難是目前電力結構轉型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綠證體系推出后,可以用強制考核的方式促進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提高綠色電量比例,可以提高綠色電力在社會、消費者中的認可度,從需求和供給兩側推進相關基礎設施與政策法規的完善。趨于完善的市場環境又可以反過來促進綠證市場的形成,并最終使得綠證可以自由交易。
此外,相關監管部門應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應防止綠證交易中出現違規行為,并加強對交易雙方的監督力度,出售綠證方不得用綠證對應部分電量騙取補貼,配額考核方要明確考核指標與處罰標準,避免出現類似“寧交罰款也不達標排放”的情況,用嚴格的監管保證制度落實。
從自愿到強制、從試點到推廣,電力行業推廣電量交易、超低排放改造等均經歷了這一過程,綠證在電力行業的推行也是如此。短期內,綠證可以修補新能源企業資金鏈,解燃眉之急;長期來看,則需要國家統籌包括綠證在內的各項改革措施,剝繭抽絲,才能真正推動我國電力生產與消費結構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