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公告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主要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和緊套光纜等,能夠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包括長途網、市內城域網,以及接入網等在內的通信骨干網。
商務部公告規定,對所有日本公司征收46%的反傾銷稅,對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征收9.1%反傾銷稅,對韓國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征收7.9%反傾銷稅,對其他韓國公司征收46%的反傾銷稅。
2009年5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36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繼承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G電線株式會社名稱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韓國其他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
2013年3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將原產于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將原產于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