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消息稱,印尼制定了新的能源目標,至2025年,印尼電力裝機容量達到125GW的目標。雖然目前國內裝機容量還未達到該目標的一半,但印尼政府為了支持印尼電力的發展,通過印尼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頒布了新政策來促進太陽能光伏電站的建設。新條例No.19是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部長2016頒布的關于國營電力公司(PTPLN)從太陽能光伏發電站購電事宜的規定。
之前太陽能發電站管理條理
印尼頒布MEMRNo.19/2016是為了代替和完善早期太陽能發電政策,早期條例No.17是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部長2013頒布的關于國營電力公司(PTPLN)從太陽能光伏發電站購電事宜的規定。No.17/2013規定了印尼太陽能招標項目以及國營電力公司根據電力購買協議(PPA)從太陽能光伏發電廠購電事宜。然而2015年,最高法院取消了No.17/2013條例,因為該條例對外來光伏發電站投資者不具有拘束力。
為了回應No.17/2013條例的取消,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部長頒布了No.19/2016條例。新條例保留了條例No.17/2013的部分要點,例如規定國營電力公司應從太陽能電站購電并且簽署20年的電力購買協議。
條例No.19/2016改善了2013年的獎勵機制,包括配額能力和購置稅,還修改了太陽能發電廠投建的當地要求水平。
配額能力
條例No.19/2016決定了太陽能發電廠的配額能力。配額能力就是在發行期由國營電力公司提供給潛在太陽能開發商的最大裝機容量。配額能力由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部長根據當地用電需求和當地已有的供電量決定的。
印尼可再生太陽能總裝機量是250MWp,爪哇島最大的裝機指標是150MWp,巴布亞島和西巴布亞島最小裝機標準是2.5MWp。
招標公告顯示,國營電力公司將逐步公布太陽能發電廠商可競標的最大配額。對于超過100MWp的電站項目,每個太陽能發電站的開發商可以參與的招標最高配額是20MWp;對于在10MWp和100MWp之間的電站項目,每個太陽能發電站的開發商可參與投標的最大配額能力是20%;對于10MWp以下的項目,沒有限制。
與配額指標政策相似,國營電力公司將根據投標項目所在地的不同,向太陽能電站開發商支付的不同的電價。根據條例No.19/2016,雅加達最低購買電價是14.5美元/kWh以及巴布亞島最高購買關稅是25.0美元/kWh。這種新的購電價政策是對2013大政策的重大改進,設定了一個固定的購電價0.25-0.30美元/kwh,不論其太陽能發電廠的位置。
采用當地設備的要求
條例No.17/2013規定如果開發商在投建太陽能發電廠時,使用當地設備超過40%,就會增加購置稅。但是在太陽能發電廠投建生產活動中,并不給開發商強加發展當地水平的義務。
條例No.19/2016對于符合本地內容要求的開發商提供了好的獎勵機制。印尼政府希望該條例可以促進印尼電力裝機的擴大,幫助該國實現國家能源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