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質檢總局關于同意籌建國家光伏并網發電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海)等11個國家質檢中心的批復》國質檢科〔2016〕340號文件。
通知稱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國家質檢中心建設規劃安排將在青海、上海、湖北、浙江、安徽、貴州、廣東、江蘇建設11個國家級質檢中心。總局要求各地在通知下達3個月內將籌建任務書、落實投入情況等相關材料上報總局,18個月內完成全部籌建工作。
海省、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貴州省、廣東省、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青海建設國家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青質監財〔2014〕108號)、《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青海建設國家藏毯及原輔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青質監財〔2014〕110號)、《關于推薦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籌建國家熱交換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報告》(滬質技監科〔2016〕93號)、《湖北省質監局關于宜昌市請求批準籌建精細磷產品和非金屬功能材料等兩個國家質檢中心的請示》(鄂質監文〔2014〕80號)、《關于申請設立國家風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浙質〔2015〕44號)、《關于申請籌建國家印制電路板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徽)的請示》(皖質函〔2015〕349號)、《貴州省質監局關于申請籌建“國家分接開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的請示》(黔質技監呈〔2015〕98號)、《貴州省質監局關于申請籌建“國家北斗衛星導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的請示》(黔質技監呈〔2015〕99號)、《廣東省質監局關于籌建國家光伏發電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的請示》(粵質監〔2015〕72號)、《廣東省質監局關于建立國家環保節能產品(安全性能)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的請示》(粵質監〔2014〕22號)和《關于申請籌建國家玉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蘇質監計發〔2015〕175號)收悉。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國家質檢中心建設規劃安排以及《質檢系統國家質檢中心規劃與能力建設分級管理實施意見》(見國質檢科〔2012〕604號),經研究決定:
一、由青海省質監局負責在青海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光伏并網發電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海)。
二、由青海省質監局負責在青海省纖維檢驗局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藏毯及原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海)。
三、由上海市質監局負責在上海藍海科創檢測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熱交換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四、由湖北省質監局負責在三峽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湖北)。
五、由浙江省質監局負責在紹興市上虞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風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
六、由安徽省質監局負責在安徽國家銅鉛鋅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印制電路板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徽)。
七、由貴州省質監局負責在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分接開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
八、由貴州省質監局負責在貴州省機械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衛星導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
九、由廣東省質監局負責在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
十、由廣東省質監局負責在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環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
十一、由江蘇省質監局負責在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基礎上,按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玉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
請你們積極落實地方政府投入,抓緊組織做好各項籌建工作,于本批復下達3個月內將籌建任務書、落實投入情況等相關材料上報總局,18個月內完成全部籌建工作。在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后,由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批準成立。
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