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網站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太陽能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獲得業界高度關注。
“逐步解決光伏市場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政策和機制創新,這次對光伏發電擬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就是對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層面的政策調整和創新。”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時璟麗對本報記者表示。
兩類項目納入競爭配置
《意見》指出,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支持的優先程度,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屋頂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在固定建筑類型農業設施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屋頂分布式光伏對待。
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彭立斌對記者表示,要注意屋頂分布式光伏的任何并網類型都屬于不受年度限制以及國家全額收購上網電量的保護范疇,而之前爭議甚大的農光、漁光和林光互補方式建設的電站,僅有固定建筑類農業設施屋頂電站納入非競爭性范圍。這意味著,只要不是建設在固定建筑上的所有光伏電站都要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
按照《意見》,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和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都被納入競爭性配置的范疇。其中,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包含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
“這將為我國光伏先進技術應用提供市場和好的發展環境。”時璟麗認為,2015年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首先在山西大同試點了“領跑者計劃”,《意見》提出的先進技術光伏發電基地,看起來是“領跑者計劃”的承續,且將支持范圍擴大到結合采煤(礦)沉陷區綜合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以及具備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條件的基地,通過較為嚴格的技術指標將先進技術和設備應用作為前置條件,促進光伏發電成本和電價快速下降。
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理事長周大地告訴記者,《意見》對非競爭類光伏電站的投資將會有極大拉動作用,會使分布式光伏電站市場得到更大發展。實施國家確定的年度規模進行競爭性配置管理,可在考慮當地消納和特高壓外送光伏發電的前提下,優化光伏發電時空發展規模和布局,降低技術性限電比例,提高補貼資金利用效率。
“競爭”亮點紛呈
根據《意見》,光伏電站項目原則上全部采用競爭方式配置。業界專家認為這是文件的亮點,其意義和影響非同尋常。
亮點一:通過競爭發現上網電價,合理降低度電補貼強度。
記者注意到,《意見》采用公開招投標、競爭性必選等方式,以不低于20%權重作為上網電價競爭要素,通過競爭配置來促進光伏發電成本和上網電價的下降。
雖然光伏發電標桿電價在2012、2013、2016年均有所調整,但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迅速,且影響成本和電價的外圍因素如接網限電、土地費用、金融條件、地方政策等復雜多變,電價調整頻度和水平很難及時跟蹤實際成本和需求。
“從理論和機制上,競爭配置可以較為及時地跟蹤行業發展形勢,綜合反映光伏發電技術情況、非技術性因素以及各地區和不同項目的差異情況,得到相對合適的上網電價,降低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強度。”時璟麗指出,但競爭配置電價的具體實施存在著挑戰,既要避免開發企業為爭取項目的惡性競爭,又要避免在當前地方發展光伏發電、補貼國家買單政策環境下虛假競爭、投標、比選情況的出現,因此,設計競爭配置模式和全過程監管是關鍵。
亮點二:建立相對公平競爭環境,有利于優勢企業發展。
在項目競爭性配置上,以上網電價、企業技術和投資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綜合利用、對地方經濟轉型貢獻以及企業誠信履約情況等作為競爭要素。
“這能還市場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光伏度電成本的迅速下降,利于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北京那日達新能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楊俊表示。
安交大通達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安福成認為,這利于有實力、有技術的企業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獲得項目的開發權,促進光伏制造和開發優勢企業良性發展,減少對企業不公平競爭干擾。
亮點三:在項目開發方面建立規范秩序。
自2013年光伏發電項目核準和備案均已由地方管理,中央政府部門負責宏觀規模指導,但許多地方尤其是太陽能資源條件好且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在發展當地經濟和增加稅費收入等地方利益驅動下,核準和備案項目數量和總規模遠超出規劃和指導規模,繼而超出電源實際需求以及當地消納和外送能力。
《意見》對上述問題直接提出了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包括周大地等專家認為,這有助于為開發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和規范項目開發秩序。
在采訪中,部分企業也透露了他們的憂慮:未來光伏電站項目可能要以招標方式獲得,之前的協議投資或成為歷史。在并非完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若全部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電站指標,由于財務費用的差距,民營投資者將處于劣勢。如果金融環境長期得不到改善,未來光伏電站投資將更利好于國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