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平安中國的重要批示和國務院“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系”會議精神,衛計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11個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
為維護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系,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確保醫務人員、就診患者的安全,構建安全穩定的醫療環境,全面推進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決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1年的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實施步驟
1 工作部署階段(2014年1月底前)
各省(區、市)按照本方案的內容和要求,與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制訂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建立各類涉穩基礎臺賬,部署具體工作。
2 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2月-9月)
梳理摸排,確定工作目標。打建并舉,維護醫療秩序。督導檢查,鞏固工作成效。
3 總結評估階段(2014年10月-11月)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牽頭,會同綜治、公安、司法、保監等部門于2014年10月底前應當完成本省(區、市)專項行動的總結評估。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對重點地區進行集中整治回頭看,深入持續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系。
措施1嚴懲侵害醫患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
依法懲治暴力傷害醫務人員和患者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對實施傷害醫務人員和患者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斷制服,依法嚴懲。依法處理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行為。對在醫療機構拉橫幅、擺設花圈、設靈堂、違規停尸,驅趕其他就醫人員等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或聚眾打砸和圍堵醫療機構,侮辱、威脅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等,致使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無法進行、侵害人民群眾合法就醫權益的,公安機關接報警后應當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現場,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對不聽勸導、不肯停止過激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職業“醫鬧”、“醫托”及“號販子”。對專門捏造、尋找、介入他人醫患矛盾,故意擴大事態,尋釁滋事,向醫務人員、醫療機構敲詐勒索的職業“醫鬧”分子,要嚴厲打擊,堅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措施2 切實提高醫療機構安全防范能力
一是落實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責任,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二是強化醫療機構安全防范系統建設,加強醫療機構三防系統建設,確保重點區域、重點部門視頻監控覆蓋率達到100%,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安全監控中心應當建設應急報警裝置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巡查守護。三是要加強醫療機構安全防范動態管理,組織保衛人員、保安員定時和隨時巡查。四是完善警醫聯動機制。
措施3 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各地應當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建設,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并完善醫療服務監管機制。完善醫患溝通制度。各地應當加強醫務人員人文教育、醫患溝通培訓,提高醫患溝通效果;落實《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暢通投訴渠道,實行“首訴負責制”,規范接待流程,疏導理順當事人情緒。改善服務,提高質量。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以深入開展“三好一滿意”活動為契機,加強醫療機構能力建設,改善醫務人員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措施4 做好醫療糾紛化解工作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衛生計生等部門,積極拓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覆蓋面,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力爭2014年底覆蓋75%的縣級行政區域。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銜接機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聘請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場所、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確保調解工作正常運行。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大力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力爭覆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措施5 開展涉醫矛盾隱患大排查
開展醫患矛盾與醫療糾紛排查化解。要認真貫徹中綜辦〔2013〕1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各相關部門要將醫療糾紛風險隱患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醫療機構及周邊社區、村鎮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矛盾糾紛,指定專人開展化解工作。嚴格控制重點人員。一是對不能及時化解的,要部署落實相關人員的管控措施。二是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點發現肇事肇禍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