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華為公司推出的手機軟件“大導演”侵犯了自家的商標專用權,北京睿智高遠視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智高遠公司)將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技術公司)、奇鳥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鳥軟件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3被告停止侵權,華為終端、華為技術兩公司道歉并共同賠償其1000萬元。
睿智高遠公司稱,2001年7月該公司核準注冊了“大導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商標有效期至2022年6月。
然而,公司發現,華為終端公司開發的一款軟件產品,名稱標識與“大導演”商標完全相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同時,該公司還利用“華為市場”等手機應用平臺、搜索引擎等諸多渠道,宣傳推廣其開發的“大導演”軟件,下載數量至少已達幾十萬次。
而華為技術公司則擅自將華為終端公司開發的“大導演”軟件產品安裝在其生產的P8手機上,并在2015年華為P8手機全國新品發布會上,突出宣傳該款手機自帶的“大導演”軟件,通過新聞發布會、網站公開介紹等方式,對該軟件進行大量宣傳報道,傳播范圍廣、影響惡劣。
同時,奇鳥軟件公司在其經營的“thinksaas”手機應用網站上,提供華為終端公司“大導演”軟件的下載服務。
睿智高遠公司認為,華為終端公司和華為技術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奇鳥軟件公司為侵權軟件提供下載服務,客觀上幫助了侵權軟件的擴散推廣,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和幫助,應共同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睿智高遠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奇鳥軟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聲明道歉以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