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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改革:運營商應與互聯網公司交叉持股

責任編輯:editor00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3-11-20 17:41:32 本文摘自:虎嗅網

科技雜談注:這是一篇非常專業的好文,可以說,已經深入觸及到了中國電信業積年癥結的靈魂,并提出了足以改變全行業生態的發展思路:運營商應與互聯網公司交叉持股,并實行員工持股。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稱《決定》)提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這預期著,一系列支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政策和法規即將陸續出臺,同時也預示著,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立法也將調整。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表明,一元化的產權結構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而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一種理想和溫和的經濟形式,其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但它卻以聯合的形式兼容了不同的所有制,實現了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我以為,中國基礎電信業改革的最優選擇是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產權制度,基礎電信業一定要抓住這次改革的歷史機遇,在構建混合所有制產權制度上有大作為。

本文從我國憲法的基本經濟制度、產業鏈融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有效電信市場競爭環境的構建、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規范、貪污腐敗的預防和非公有制進入基礎電信業的法律壁壘等問題,探討了混合所有制經濟對基礎電信業改革的重要性。

一、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形成新型電信產業的重要實現方式

我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實現形式是,“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

可以看出,從《憲法》第六條的“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到《決定》的“多種所有制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是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實現方式的歷史性突破。

特別是《決定》明確了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這為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具有同等的地位奠定了憲法基礎。

電信產業屬于技術密集型產業,通過上下游產業鏈之間的交叉持股,達到不同產業鏈之間的相互滲透、相互交叉,最終融合為一體,是形成新型電信產業的動態發展過程,以及重要實現方式。

現代市場的競爭環境,已經不再推崇誰吃掉誰的“叢林哲學”理論,尤其是電信運營商和互聯網服務商,都必須學會相互合作,并聯手探究產業鏈共同生存和發展的新模式。

《決定》指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我以為,基礎電信運營商應當首先與互聯網服務商合作,在產業鏈上下游中形成有機的融合關系,這不但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同時各方都能著眼于長遠的共同利益,實現技術創新和利益共贏,為國家和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

我建議,三大電信運營商應當從傳統的競爭戰略,向融合戰略轉型。

這種轉型不僅是運營商之間應當形成競合關系,更重要的是與互聯網服務商構建良性的融合關系,而這種融合關系最好的實現方式就是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競合關系,競合與融合并不是意味著要消滅競爭,它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角度和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出發,促使企業間的關系發生新的戰略調整,從單純的對抗競爭走向深度融合。

當然,電信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探究產權的多元化戰略,既包括國有資本、集體資本,也包括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其實現方式可以是產業滲透、參股進入、交叉持股,也可以是產業鏈重組等。

二、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建立

我國現在的經濟潛力越來越難以挖掘,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場扭曲對于增長潛力釋放起到了嚴重的壓制作用。

我國基礎電信業長期處于由國企“一股獨大”的經營局面,這不但扭曲了電信市場的發展,也無法形成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

要發揮市場在電信資源的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減少政府過多的干預,國有電信產權體制的改革必須先行。

其最佳方式,正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建立多元化產權下的現代企業制度。

縱觀中國電信業的改革的歷程,雖然中國電信業在引入競爭機制以來經歷了數次拆分和重組,但是新重組的基礎電信市場的進入者,全都是國有企業。

結果,重組的市場結構僅僅打破了廠商界面的壟斷,并沒有形成有效的電信市場競爭。

因此,國內基礎電信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股權結構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股權構成相對單一,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且一股獨大現象極為嚴重,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這所引發的惡果,是預算軟約束下的國有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以及支配地位的濫用。

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的關鍵在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制衡,而這恰恰又是國有電信企業最缺乏的思想意識。

由于國有電信企業所有者的地位模糊和缺位,股東代表、董事會以及主管部門都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他們在思想深處都不可能把企業當作自己的財產去管理和經營。

無論他們境界多高,只是一種“經濟人假設”,導致企業在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僅僅是一種形式。

相反的是,不斷地產生的權力較量、貪污腐敗、重復建設,惡性競爭等現象此起彼伏,無法從根本上遏制。

從國際電信業的產權結構看,國外電信企業已經意識到單一產權結構帶來的弊端,以及在產權多元化的道路上漸行漸遠。

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在內的五十多個國家的電信業,都已經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世界范圍內的電信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初步形成。

因此,真正地讓市場在電信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作用,中國國有電信企業也必須實行多元的產權主體,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同時,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并在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基礎上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經濟基礎上,實行員工持股計劃,更具有積極意義。

因為國企員工的工資所體現的是雇工關系,不利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如果,讓國企的經營者與企業職工1/3以上的收入不是來自工資和保險,而是來自分紅,將會極大地激發國有企業員工和經營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有效電信市場競爭環境的構建

電信業的有效競爭,是基于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競爭,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釋放出理性競爭的市場效率。

在中國談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一個不能回避的矛盾就是基礎電信業的產權結構的單一問題。

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基礎電信業的多元投資主體,才能解決這個關鍵矛盾。

首先,由于多方出資,新增投資或技術(主要是外資和民營資本),有利于技術的更新換代,增加競爭能力,擴大市場份額。

其次,由于多方出資,董事會的成份多樣化,從而政府的行政干預就會減少,董事會的獨立就會擴大。

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資主體,各個投資主體都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擴展業務,開拓市場。

第四,鼓勵民營資本和其他非公有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領域,能帶動新一輪的信息通信技術領域的投資,也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從而使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可以想象,如果我國的基礎電信市場繼續只由幾家國有電信公司經營,那將是一個沒有實質性競爭對手和缺失有效競爭的市場。

中國電信業改革,實際上已經不再是對國有電信公司進行拆分和重組的問題,而是必須引入多元化投資主體,形成有效競爭的問題。

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電信業改革就不能深入,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問題就不可能形成。

四、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發揮預防腐敗的功效

自2008年電信業重組后,電信市場的惡性競爭層出不窮,尤其嚴重的是國有電信企業人員的貪污腐敗和瀆職犯罪案件不斷爆出。

其中既包括“老虎”也有含有“蒼蠅”,但性質都是極其嚴重的。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范決策風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曾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按照中央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都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為此,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都相繼建立的國有企業“三重一大”制度。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這也僅僅是一種形式,特別是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仍然不能擺脫企業“一把手”主導決策結果的現象。

有的國有企業甚至利用“三重一大”制度,把非法的行為變為合法化。

所以,國有電信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產權和建立產權多元化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在有效內部制衡機制健全的基礎上,實現不同利益體共同對權力的監督、制衡和約束,達到預防腐敗的功效。

五、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規范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和實現國有資本屬性的理性回歸

隨著國企混合所有制產權改革的實施,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能,將從監管國企到監管國資、再到監管國有股權的動態演進。

其著力點,也從監管好企業轉變到通過運營國有資本實現保值增值。

國有資本運營制創新的邏輯基礎,在于其向“資本”和服務社會的屬性回歸。

國有資本不僅擁有追求利潤、實現價值、增值的特征,這是資本的經濟功能,但更應該具有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

國有資本的理性回歸,就是要向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支持社會福利和經濟發展這一要求回歸。

國有資本運營必須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只有這樣才會實現國有資本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在實現效率的同時增進社會福利。

對此,《決定》強調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

《決定》還要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國有電信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領頭羊,一定要在國有資本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上有所作為。

六、掃清阻礙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的體制和法律壁壘

國務院在2012年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中就已經明確了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和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

為了貫徹《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專門發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八個重點領域,即: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接入網業務試點和用戶駐地網業務;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網絡托管業務;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通信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以及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企業資質;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

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

鼓勵民營電信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在我國無論是基礎電信業務還是增值電信業務均實行行政許制度,民營資本參股基礎電信業應當依照相關的電信法規和規章準入。

根據《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002年國務院專門發布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下稱:“外商投資電信規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對“外商投資電信規定”又進行了修訂。

按照“外商投資電信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可達到49%。

由此可以看出,就目前我國的基礎電信投資法律體制而言,允許以股權的形式進入基礎電信業的資本只有國有資本和外商投資,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現行法律尚未規定。

根據產權理論和現代企業制度,國家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首先必須解決的是民營產權進入基礎電信業在法律上的清晰問題。

也就是說,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必須掃清法律障礙,明確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的法律地位,否則,“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同時,還應當解決國有電信運營企業的意識和觀念上的問題。

實際上,不同類型的資本并沒有質上的區別。

運用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混合產權制度(特別是相互持股的模式)來發展我國的多元化信息產業,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的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同時,還有利于擴大公有資本的支配范圍,并使公有資本不僅保持了量的優勢,也實現了質的提升,真正實現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和對經濟的主導作用。

正像習總書記所講的:“這是新形勢下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一個有效途徑和必然選擇。”(見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關鍵字:電信市場電信條例電信產業運營商

本文摘自:虎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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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改革:運營商應與互聯網公司交叉持股

責任編輯:editor00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3-11-20 17:41:32 本文摘自:虎嗅網

科技雜談注:這是一篇非常專業的好文,可以說,已經深入觸及到了中國電信業積年癥結的靈魂,并提出了足以改變全行業生態的發展思路:運營商應與互聯網公司交叉持股,并實行員工持股。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稱《決定》)提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這預期著,一系列支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政策和法規即將陸續出臺,同時也預示著,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立法也將調整。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表明,一元化的產權結構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而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一種理想和溫和的經濟形式,其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但它卻以聯合的形式兼容了不同的所有制,實現了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我以為,中國基礎電信業改革的最優選擇是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產權制度,基礎電信業一定要抓住這次改革的歷史機遇,在構建混合所有制產權制度上有大作為。

本文從我國憲法的基本經濟制度、產業鏈融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有效電信市場競爭環境的構建、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規范、貪污腐敗的預防和非公有制進入基礎電信業的法律壁壘等問題,探討了混合所有制經濟對基礎電信業改革的重要性。

一、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形成新型電信產業的重要實現方式

我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實現形式是,“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

可以看出,從《憲法》第六條的“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到《決定》的“多種所有制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是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實現方式的歷史性突破。

特別是《決定》明確了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這為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具有同等的地位奠定了憲法基礎。

電信產業屬于技術密集型產業,通過上下游產業鏈之間的交叉持股,達到不同產業鏈之間的相互滲透、相互交叉,最終融合為一體,是形成新型電信產業的動態發展過程,以及重要實現方式。

現代市場的競爭環境,已經不再推崇誰吃掉誰的“叢林哲學”理論,尤其是電信運營商和互聯網服務商,都必須學會相互合作,并聯手探究產業鏈共同生存和發展的新模式。

《決定》指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我以為,基礎電信運營商應當首先與互聯網服務商合作,在產業鏈上下游中形成有機的融合關系,這不但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和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同時各方都能著眼于長遠的共同利益,實現技術創新和利益共贏,為國家和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

我建議,三大電信運營商應當從傳統的競爭戰略,向融合戰略轉型。

這種轉型不僅是運營商之間應當形成競合關系,更重要的是與互聯網服務商構建良性的融合關系,而這種融合關系最好的實現方式就是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競合關系,競合與融合并不是意味著要消滅競爭,它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角度和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出發,促使企業間的關系發生新的戰略調整,從單純的對抗競爭走向深度融合。

當然,電信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探究產權的多元化戰略,既包括國有資本、集體資本,也包括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其實現方式可以是產業滲透、參股進入、交叉持股,也可以是產業鏈重組等。

二、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建立

我國現在的經濟潛力越來越難以挖掘,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場扭曲對于增長潛力釋放起到了嚴重的壓制作用。

我國基礎電信業長期處于由國企“一股獨大”的經營局面,這不但扭曲了電信市場的發展,也無法形成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

要發揮市場在電信資源的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減少政府過多的干預,國有電信產權體制的改革必須先行。

其最佳方式,正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建立多元化產權下的現代企業制度。

縱觀中國電信業的改革的歷程,雖然中國電信業在引入競爭機制以來經歷了數次拆分和重組,但是新重組的基礎電信市場的進入者,全都是國有企業。

結果,重組的市場結構僅僅打破了廠商界面的壟斷,并沒有形成有效的電信市場競爭。

因此,國內基礎電信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股權結構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股權構成相對單一,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且一股獨大現象極為嚴重,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這所引發的惡果,是預算軟約束下的國有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以及支配地位的濫用。

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的關鍵在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制衡,而這恰恰又是國有電信企業最缺乏的思想意識。

由于國有電信企業所有者的地位模糊和缺位,股東代表、董事會以及主管部門都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他們在思想深處都不可能把企業當作自己的財產去管理和經營。

無論他們境界多高,只是一種“經濟人假設”,導致企業在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僅僅是一種形式。

相反的是,不斷地產生的權力較量、貪污腐敗、重復建設,惡性競爭等現象此起彼伏,無法從根本上遏制。

從國際電信業的產權結構看,國外電信企業已經意識到單一產權結構帶來的弊端,以及在產權多元化的道路上漸行漸遠。

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在內的五十多個國家的電信業,都已經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世界范圍內的電信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初步形成。

因此,真正地讓市場在電信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作用,中國國有電信企業也必須實行多元的產權主體,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同時,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并在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基礎上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經濟基礎上,實行員工持股計劃,更具有積極意義。

因為國企員工的工資所體現的是雇工關系,不利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如果,讓國企的經營者與企業職工1/3以上的收入不是來自工資和保險,而是來自分紅,將會極大地激發國有企業員工和經營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有效電信市場競爭環境的構建

電信業的有效競爭,是基于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競爭,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釋放出理性競爭的市場效率。

在中國談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一個不能回避的矛盾就是基礎電信業的產權結構的單一問題。

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基礎電信業的多元投資主體,才能解決這個關鍵矛盾。

首先,由于多方出資,新增投資或技術(主要是外資和民營資本),有利于技術的更新換代,增加競爭能力,擴大市場份額。

其次,由于多方出資,董事會的成份多樣化,從而政府的行政干預就會減少,董事會的獨立就會擴大。

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資主體,各個投資主體都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擴展業務,開拓市場。

第四,鼓勵民營資本和其他非公有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領域,能帶動新一輪的信息通信技術領域的投資,也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從而使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可以想象,如果我國的基礎電信市場繼續只由幾家國有電信公司經營,那將是一個沒有實質性競爭對手和缺失有效競爭的市場。

中國電信業改革,實際上已經不再是對國有電信公司進行拆分和重組的問題,而是必須引入多元化投資主體,形成有效競爭的問題。

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電信業改革就不能深入,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問題就不可能形成。

四、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發揮預防腐敗的功效

自2008年電信業重組后,電信市場的惡性競爭層出不窮,尤其嚴重的是國有電信企業人員的貪污腐敗和瀆職犯罪案件不斷爆出。

其中既包括“老虎”也有含有“蒼蠅”,但性質都是極其嚴重的。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范決策風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曾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按照中央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都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為此,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都相繼建立的國有企業“三重一大”制度。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這也僅僅是一種形式,特別是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仍然不能擺脫企業“一把手”主導決策結果的現象。

有的國有企業甚至利用“三重一大”制度,把非法的行為變為合法化。

所以,國有電信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產權和建立產權多元化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在有效內部制衡機制健全的基礎上,實現不同利益體共同對權力的監督、制衡和約束,達到預防腐敗的功效。

五、混合所有制產權有,利于規范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和實現國有資本屬性的理性回歸

隨著國企混合所有制產權改革的實施,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能,將從監管國企到監管國資、再到監管國有股權的動態演進。

其著力點,也從監管好企業轉變到通過運營國有資本實現保值增值。

國有資本運營制創新的邏輯基礎,在于其向“資本”和服務社會的屬性回歸。

國有資本不僅擁有追求利潤、實現價值、增值的特征,這是資本的經濟功能,但更應該具有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

國有資本的理性回歸,就是要向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支持社會福利和經濟發展這一要求回歸。

國有資本運營必須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只有這樣才會實現國有資本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在實現效率的同時增進社會福利。

對此,《決定》強調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

《決定》還要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國有電信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領頭羊,一定要在國有資本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上有所作為。

六、掃清阻礙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的體制和法律壁壘

國務院在2012年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中就已經明確了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和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

為了貫徹《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專門發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八個重點領域,即: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接入網業務試點和用戶駐地網業務;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網絡托管業務;

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通信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以及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企業資質;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

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

鼓勵民營電信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在我國無論是基礎電信業務還是增值電信業務均實行行政許制度,民營資本參股基礎電信業應當依照相關的電信法規和規章準入。

根據《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002年國務院專門發布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下稱:“外商投資電信規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對“外商投資電信規定”又進行了修訂。

按照“外商投資電信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可達到49%。

由此可以看出,就目前我國的基礎電信投資法律體制而言,允許以股權的形式進入基礎電信業的資本只有國有資本和外商投資,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現行法律尚未規定。

根據產權理論和現代企業制度,國家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首先必須解決的是民營產權進入基礎電信業在法律上的清晰問題。

也就是說,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必須掃清法律障礙,明確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的法律地位,否則,“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同時,還應當解決國有電信運營企業的意識和觀念上的問題。

實際上,不同類型的資本并沒有質上的區別。

運用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混合產權制度(特別是相互持股的模式)來發展我國的多元化信息產業,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的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同時,還有利于擴大公有資本的支配范圍,并使公有資本不僅保持了量的優勢,也實現了質的提升,真正實現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和對經濟的主導作用。

正像習總書記所講的:“這是新形勢下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一個有效途徑和必然選擇。”(見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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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虎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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