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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第三浪潮如何影響金融

責任編輯:cres |來源:企業網D1Net  2021-02-26 14:23:48 本文摘自:今日頭條-財經雜志

走過了象征變革的庚子(“庚”者“更”也,“子”者“茲”也,所謂“庚子”意即“變革由此發生”)之年,原本只是作為地下暗河悄然存在的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意即“去中心化金融”或者“分布式金融”,一般指用去中心化協議構建開放式金融系統),獲益于宏觀環境、應用價值乃至市場炒作等因素,華麗轉身而為時代巨流,并且其已經、正在以及將要產生的影響是如此之深遠,以至被定義為區塊鏈的“第三次浪潮”而廣為關注。
 
正所謂“春江有水鴨先知”,DeFi的巨大價值首先由其在投資市場的爆發式增長而得以彰顯。截至2020年12月,鎖定在DeFi合約中的價值已達240億美元。除了資本的火熱追逐外,DeFi與開源在行業應用的攜手更為引人矚目,2021年1月,開源項目Stacks更新了其2.0版本,旨在將智能合約和DeFi帶入比特幣世界,給比特幣這一目前最有價值的虛擬資產指出了一條脫虛向實的可能路徑。
 
所有這一切均可視為DeFi顛覆式影響的先聲,其對數字經濟的深刻改變及可能路徑值得我們未雨綢繆加以預判。
 
改變未來的起點:智能合約
 
雖然有種種被視為泡沫的批評,DeFi給數字經濟帶來的巨大想象并非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事實上,其“源”、其“本”正是作為數字經濟重要基礎設施的區塊鏈及智能合約。
 
有別于人們的通常認知,智能合約概念的提出實際上還要早于區塊鏈。1994年,尼克•薩博(Nick Szabo)首提智能合約的概念,將其定義為“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其初衷是將實體資產與可自動執行的合約相結合,將實體資產變為靈活可控的“智能資產”。
 
然而直到區塊鏈,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以太坊的出現,才讓智能合約有了落地的可行性,即合約可以在一個完全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的環境中運行。
 
另外,上世紀末,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在其《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一書中提出了“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的理念,認為代碼在網絡空間實際上規定了行動主體的可為與不可為,扮演了類似于法律的一種角色,起到了規制網絡空間行為的作用。
 
而隨著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出現,意味著資產和債權可以通過代碼的形式進行鎖定、傳遞乃至直接清算,這就使金融及商業交易突破了線下傳統思路的桎梏,真正實現數字化、智能化,因而也就對應出現了“法律即代碼”(law is code)的說法。事實上,假如區塊鏈理想哪怕是部分成為現實、假如社會生產關系確因區塊鏈誕生而進化,那么代碼的“法律化”就是不可避免的。
 
基于歷史視角反向觀察,也正是在智能合約將代碼這一網絡空間的“法律”和物理世界的合約(合同、協議)聯系起來之后,才開始真實影響人類社會的秩序與利益,也才真實發揮生產力之于上層建筑的重要作用,不僅從渠道,也從邏輯上打開了人類社會全面邁向數字經濟時代的大門。
 
不可否認,區塊鏈與智能合約已經渾然一體、不可分割。然而同樣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區塊鏈領域,在不同的技術體系下,智能合約也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例如,以太坊下的智能合約主要用于資產的發行與轉移;而Hyperledger(超級賬本)的外延則要廣泛得多,例如雄安新區在工程區塊鏈項目中就應用翼帆數科開發的智能合約來管理履約與付款。
 
不過,實踐中雖已有了智能合約的商業實踐,但不管是從形式、過程、效力亦或結構角度觀察,其結合也并非臻于完美,甚至客觀上還表現出對現行法律體系的挑戰。
 
首先從形式上看,智能合約是一段運行在區塊鏈體系中的代碼,在計算機界,通常對算法或邏輯的驗證方法是所謂的形式化驗證,司法合規并不在考慮范疇之中。因此,不論技術人員如何嚴謹地開發智能合約代碼,仍然無法確保所開發的產品具有發揮法律效力的作用基礎。
 
其次從過程上看,與通常的文本合同相比,智能合約則還需要進一步將自然語言(或思維)轉化為計算機語言。而這一過程不但帶來不確定性,其實現難度也極大,一是領域知識由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律向作為工程科學的IT傳遞,其本身就頗為困難;二是缺乏一個普適的、脫離技術的驗證手段。因此,從文本合同到智能合約的跨越,其過程很可能失真,這也就進一步增加了智能合約的合法性問題。
 
再者從效力上看,確定智能合約的效力在依據層面需要結合法律與協議,在事實層面需要結合代碼與程序。然而因為智能合約代碼與程序在形式上并未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查,邏輯上也就不能以法律語言及研究范式來詮釋,其在遭遇糾紛時的抗辯效力未經實質檢驗。因此,智能合約的商務可靠性也存在疑問。
 
最后從結構上看,傳統合同理論的核心是追求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并在法律上保障這種意志的實現,因此也就形成了一種圍繞該意志執行的中心化架構,而智能合約的核心則是追求程序的自動執行,這使所謂的意志表現為代碼。這種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的調和既需要技術上的突破,比如合約制定過程中的可視化、規則化等,以及大量的技術實踐作為樣本,也需要法律理念與方法的創新,對智能合約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予以明確界定和保護。
 
綜上所述,智能合約的成功之處,在于其首次在人類歷史上讓一段代碼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在相關方之間按照約定實現自動交易,從而避免了事后人為的參與或干預。但其缺陷也很明顯,在網絡空間的“法律”與現實世界的“法律”開始相互纏繞乃至PK的時候,智能合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將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引爆未來的關鍵:智能合約進化
 
如果說區塊鏈重新挖掘了智能合約的概念,DeFi則讓智能合約有了更廣闊的用武之地。從美國經驗來看,DeFi項目多集中在以數字貨幣做抵押品的去中心化借貸,通過智能合約管理借貸的全過程。然而上述情況還不是DeFi影響的全部,事實上,如果作為其基礎的智能合約能夠在結構上進行優化調整(智能合約2.0),同時兼顧法律與技術兩個維度,則其前景將更為可觀,而這也并非天方夜譚。
 
比尼克•薩博晚兩年,密碼學家和程序員伊恩•格里格(Ian Grigg)于1996年提出了李嘉圖合約,目的是為了應用更方便的工具以開展金融交易。李嘉圖合約的最初工作來自于伊恩•格里格和蓋瑞•郝蘭德(Gary Howland)在債券交易中的轉賬和支付體系研究,該領域需要一種手段來捕獲、識別和描述交易工具,因為形形色色的債券和可交易型金融工具,每個都有顯著的特征,“不適合壓縮到數據庫中”。有意思的是,根據作者評論,“對于這類系統,現金與債券沒有區別,均需要同一種描述”,這也暗示了李嘉圖合約作為底層技術的廣泛適用性。
 
按照作者介紹,李嘉圖合約可以定義為一個滿足下述條件的文件,即:
 
a) 發行人向持有人提供的合約;
 
b) 由持有人持有并由發行人管理的有價值的權利;
 
c) 人工可讀(如同常見的紙質合同);
 
d) 程序可讀(計算機可解析);
 
e) 數字簽名;
 
f) 攜帶密鑰和服務器信息;
 
g) 與唯一安全的標識符結合。
 
以上設計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李嘉圖合約力圖以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記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合同,同時,它在合約執行的每一步,都和執行合約的計算機系統緊密相連,并且合約元素和計算元素之間的連接是不可消除的。另外,由于使用了加密哈希函數,合約的每一個要素都可以用唯一的加密簽名來識別,因此,依據李嘉圖規則的合約既能滿足法律形式要求,也有其智能執行的一面,這就為DeFi廣泛作用于數字經濟各個領域特別是數字金融領域提供了可能。
 
回溯歷史,李嘉圖合約最初應用在債券上,是因為債券非常典型地滿足了金融工具的兩種屬性,既是資產,也是合約。債券在會計體系中是一種可量化的資產,同時它也代表了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合約協議。與任何其他類型的商業合約一樣,債券的發行是當事人之間用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交換另一種有價值東西的協議的實現。正因為此,金融工具(債券)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通常,這是金融律師的職責,他們對合約的具體細節進行檢驗,為客戶的最佳利益定義交易結構,以及確保法律遵從性等。
 
在區塊鏈世界中,李嘉圖合約最早和EOS(商用分布式設計區塊鏈操作系統)關聯在一起。EOS憲法草案中第7條規定,EOS區塊鏈上的所有智能合約必須包含李嘉圖規則,其原因在于區塊鏈上的普通智能合約均存在涉及交易雙方意圖時僅靠代碼本身無法有效處理的缺陷。而李嘉圖合約則能明確智能合約的意圖,將代碼從虛擬空間“拉回”現實世界。
 
盡管李嘉圖合約是為發行金融工具而發明的,但事實上它的適用范疇遠遠超越金融領域。李嘉圖合約描述的對象是資產,而資產可簡單定義為“可交割的有價物質”。從這一定義出發,前文中所提到的工程建設等領域的合同均可以李嘉圖合約來描述。當然其前提是將常用合同經過分解、形成制式、構建具有法效性的模塊,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完整的李嘉圖合約。
 
從技術的角度言,除金融工具外,李嘉圖合約的實際應用還非常稀有。而且,相比金融工具,商業合同的前置和預設履約條件要復雜得多,對“意外”的處置也要復雜得多。因此,未來還需要按照行業、產品類別、抽象流程,形成一系列的要件庫作為構建李嘉圖智能合約的基石,并采取類似“搭樂高”的方式,實現智能合約創建的可視化。
 
從邏輯上看,依據上述方法開發李嘉圖合約,因為其一是基于現實世界的合同,其二是具有人和機器皆可讀的特性,因此可能成為智能合約擺脫目前窘境的突破點。李嘉圖合約從法律觀點出發,使用法律術語,可以在智能合約中嵌入法律及合同條款。通過李嘉圖合約,有望解決當前智能合約在現實世界中的法律效力問題,從而建立數字經濟在網絡及物理空間均合乎規制的法律關系。
 
脫虛向實的樞紐:開放金融
 
有意思的是,除了“去中心化金融”或者“分布式金融”,DeFi在中文世界的另一個譯名即是“開放金融”,這也因應了后金融科技時代行業發展的大勢。與開放銀行不同,開放金融的著眼點是建立一個全新的金融生態。如果說,前者還是以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為主體,后者的愿景則是創建一個任何人只要有網絡連接就可以訪問的金融系統,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了金融的普惠性。
 
在英語國家,開放金融和DeFi很多時候雖非一詞,但也經常性地互換使用。事實上,Dharma聯合創始人布蘭登•福斯特在2018年最早提出DeFi概念時,開放理念和產品形態就深刻蘊含于其認為DeFi所必須符合的四個要件(去中心化、金融產業、代碼開源與開發者平臺)之中。
 
從實踐視角觀察,傳統金融機構以及作為其挑戰者的平臺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的缺陷,如歧視性金融服務、缺乏透明度、手續費高昂以及風險轉嫁行為(如抽貸)。社會輿論甚至認為,各類金融企業更多的是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的溫馨,多是釜底抽薪的冷酷,這其實與金融服務的初心相距甚遠,也與和諧發展理念不符。進入到21世紀,普惠金融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然而各類金融企業的運營機制和普惠金融的發展目標客觀上卻也存在鴻溝。這種差距既需要通過政策引導加以紓解,也需要外部力量的“減熵”操作。
 
前來“減熵”的白衣騎士目前看來正是DeFi。在已知的DeFi項目中,除支付外,影響最大的是抵押貸款產品。其實現路徑乃是通過智能合約匹配借方與貸方,抵質押確認后即時劃轉資產,進而完成借貸行為。智能合約不但為平臺提供了標準化(李嘉圖模型)和互操作性的技術基礎,更是在貸款過程中起到透明、公正、結果不可更改等全流程管理的作用。與傳統的借貸模式或其它DeFi項目相比,這類產品具有以下特點:
 
a) 基于法幣的貸款(目前通過穩定幣模式實現,未來可直接使用數字法幣);
 
b) 基于數字資產的抵押;
 
c) 自動實現交易結算,降低交易成本;
 
d) 用超額抵押模式代替信用審查。
 
最后一點意味著通過技術手段使更多無法使用傳統金融服務的群體獲得服務。與傳統金融相比,DeFi更加透明、效率更高、風險更可控,也更加公平。比如,傳統金融平臺的抵押物往往流動性低,當發生違約風險時,銀行強制清算,資產很難獲得公允價值。
 
目前DeFi貸款在海外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點對點(非國內理解的P2P)撮合的模式,以Dharma為代表,通過智能合約鎖定借方和貸方;二是穩定幣模式,如MakerDAO,沒有貸方只有借方;三是流動池的形式,借方和貸方通過流動性交易池進行交易,而不是與交易對手進行匹配,如Compound。無論是哪一種,目前的抵押物都是數字貨幣。
 
以上實踐表明,如果數字貨幣,特別是數字法幣能夠和DeFi相融合,所帶來的將不僅是金融創新的合規性,并且還將進一步拓展DeFi的市場容量。一方面,由于數字法幣是現金的替代,具有零利率(短期)甚至負利率(中長期)的屬性,因此,DeFi為數字法幣的理財(保值增值)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數字法幣自帶智能合約的功能,也將使DeFi在產品設計上更簡潔。
 
如前所述,DeFi類產品的核心是智能合約,作為一種金融產品,以李嘉圖模型為設計藍本將是一種自然的選擇。此外,從其自身的特征看,李嘉圖合約的作用發揮也需要兩個先決條件,一是可信的執行環境,二是支付媒介,數字法幣恰恰能滿足這兩點。因此可以設想,DeFi、智能合約(李嘉圖合約)以及數字法幣在未來開放金融生態的建設中,將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體。
 
另外還值得指出的是,在建構新金融生態的同時,也亟需建構新的監管機制。這不僅僅體現在微觀(針對產品)監管上,更體現在宏觀監管上。數字化技術也帶來對監管有利的一面,只要制度設計得當,可以更有效地覺察市場的變化、更好地保護消費者,這其中智能合約將發揮關鍵性的作用。包括李嘉圖合約在內的一系列DeFi技術在司法和監管領域中的創新應用,為創造一個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的社會提供了可能的手段。
 
比如,反壟斷是保障市場健康的一個重要舉措,然而傳統反壟斷執法過程冗雜、費時、困難重重,如果能將反壟斷條例用李嘉圖合約進行描述,對某個細分市場的全局進行監控,一旦企業行為(如大大低于成本價的不當競爭等)或市場份額超過某種閾值以后,警示甚至直接采取限制措施,將可在壟斷形成的早期予以控制乃至消弭。
 
總之,進入由DeFi定義的區塊鏈金融新時代,智能合約不僅展現為組織形式與架構,也越來越多地發揮管理職能。事實上,DeFi的引人入勝之處更多不在于現實,而在于想象,在于重塑數字時代的生產關系,而智能合約特別是李嘉圖合約則將扮演其中的重要一環。作為智能合約2.0的李嘉圖合約的重大意義在于將法律規制前置到正在進行的經濟活動之中,配之以區塊鏈取證等過程控制的設置,有望大大降低信任成本,從而更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助力更公平、更健康的數字經濟生態的形成。

關鍵字:區塊鏈

本文摘自:今日頭條-財經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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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第三浪潮如何影響金融

責任編輯:cres |來源:企業網D1Net  2021-02-26 14:23:48 本文摘自:今日頭條-財經雜志

走過了象征變革的庚子(“庚”者“更”也,“子”者“茲”也,所謂“庚子”意即“變革由此發生”)之年,原本只是作為地下暗河悄然存在的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意即“去中心化金融”或者“分布式金融”,一般指用去中心化協議構建開放式金融系統),獲益于宏觀環境、應用價值乃至市場炒作等因素,華麗轉身而為時代巨流,并且其已經、正在以及將要產生的影響是如此之深遠,以至被定義為區塊鏈的“第三次浪潮”而廣為關注。
 
正所謂“春江有水鴨先知”,DeFi的巨大價值首先由其在投資市場的爆發式增長而得以彰顯。截至2020年12月,鎖定在DeFi合約中的價值已達240億美元。除了資本的火熱追逐外,DeFi與開源在行業應用的攜手更為引人矚目,2021年1月,開源項目Stacks更新了其2.0版本,旨在將智能合約和DeFi帶入比特幣世界,給比特幣這一目前最有價值的虛擬資產指出了一條脫虛向實的可能路徑。
 
所有這一切均可視為DeFi顛覆式影響的先聲,其對數字經濟的深刻改變及可能路徑值得我們未雨綢繆加以預判。
 
改變未來的起點:智能合約
 
雖然有種種被視為泡沫的批評,DeFi給數字經濟帶來的巨大想象并非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事實上,其“源”、其“本”正是作為數字經濟重要基礎設施的區塊鏈及智能合約。
 
有別于人們的通常認知,智能合約概念的提出實際上還要早于區塊鏈。1994年,尼克•薩博(Nick Szabo)首提智能合約的概念,將其定義為“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其初衷是將實體資產與可自動執行的合約相結合,將實體資產變為靈活可控的“智能資產”。
 
然而直到區塊鏈,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以太坊的出現,才讓智能合約有了落地的可行性,即合約可以在一個完全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的環境中運行。
 
另外,上世紀末,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在其《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一書中提出了“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的理念,認為代碼在網絡空間實際上規定了行動主體的可為與不可為,扮演了類似于法律的一種角色,起到了規制網絡空間行為的作用。
 
而隨著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出現,意味著資產和債權可以通過代碼的形式進行鎖定、傳遞乃至直接清算,這就使金融及商業交易突破了線下傳統思路的桎梏,真正實現數字化、智能化,因而也就對應出現了“法律即代碼”(law is code)的說法。事實上,假如區塊鏈理想哪怕是部分成為現實、假如社會生產關系確因區塊鏈誕生而進化,那么代碼的“法律化”就是不可避免的。
 
基于歷史視角反向觀察,也正是在智能合約將代碼這一網絡空間的“法律”和物理世界的合約(合同、協議)聯系起來之后,才開始真實影響人類社會的秩序與利益,也才真實發揮生產力之于上層建筑的重要作用,不僅從渠道,也從邏輯上打開了人類社會全面邁向數字經濟時代的大門。
 
不可否認,區塊鏈與智能合約已經渾然一體、不可分割。然而同樣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區塊鏈領域,在不同的技術體系下,智能合約也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例如,以太坊下的智能合約主要用于資產的發行與轉移;而Hyperledger(超級賬本)的外延則要廣泛得多,例如雄安新區在工程區塊鏈項目中就應用翼帆數科開發的智能合約來管理履約與付款。
 
不過,實踐中雖已有了智能合約的商業實踐,但不管是從形式、過程、效力亦或結構角度觀察,其結合也并非臻于完美,甚至客觀上還表現出對現行法律體系的挑戰。
 
首先從形式上看,智能合約是一段運行在區塊鏈體系中的代碼,在計算機界,通常對算法或邏輯的驗證方法是所謂的形式化驗證,司法合規并不在考慮范疇之中。因此,不論技術人員如何嚴謹地開發智能合約代碼,仍然無法確保所開發的產品具有發揮法律效力的作用基礎。
 
其次從過程上看,與通常的文本合同相比,智能合約則還需要進一步將自然語言(或思維)轉化為計算機語言。而這一過程不但帶來不確定性,其實現難度也極大,一是領域知識由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律向作為工程科學的IT傳遞,其本身就頗為困難;二是缺乏一個普適的、脫離技術的驗證手段。因此,從文本合同到智能合約的跨越,其過程很可能失真,這也就進一步增加了智能合約的合法性問題。
 
再者從效力上看,確定智能合約的效力在依據層面需要結合法律與協議,在事實層面需要結合代碼與程序。然而因為智能合約代碼與程序在形式上并未經過嚴格的法律審查,邏輯上也就不能以法律語言及研究范式來詮釋,其在遭遇糾紛時的抗辯效力未經實質檢驗。因此,智能合約的商務可靠性也存在疑問。
 
最后從結構上看,傳統合同理論的核心是追求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并在法律上保障這種意志的實現,因此也就形成了一種圍繞該意志執行的中心化架構,而智能合約的核心則是追求程序的自動執行,這使所謂的意志表現為代碼。這種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的調和既需要技術上的突破,比如合約制定過程中的可視化、規則化等,以及大量的技術實踐作為樣本,也需要法律理念與方法的創新,對智能合約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予以明確界定和保護。
 
綜上所述,智能合約的成功之處,在于其首次在人類歷史上讓一段代碼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在相關方之間按照約定實現自動交易,從而避免了事后人為的參與或干預。但其缺陷也很明顯,在網絡空間的“法律”與現實世界的“法律”開始相互纏繞乃至PK的時候,智能合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將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引爆未來的關鍵:智能合約進化
 
如果說區塊鏈重新挖掘了智能合約的概念,DeFi則讓智能合約有了更廣闊的用武之地。從美國經驗來看,DeFi項目多集中在以數字貨幣做抵押品的去中心化借貸,通過智能合約管理借貸的全過程。然而上述情況還不是DeFi影響的全部,事實上,如果作為其基礎的智能合約能夠在結構上進行優化調整(智能合約2.0),同時兼顧法律與技術兩個維度,則其前景將更為可觀,而這也并非天方夜譚。
 
比尼克•薩博晚兩年,密碼學家和程序員伊恩•格里格(Ian Grigg)于1996年提出了李嘉圖合約,目的是為了應用更方便的工具以開展金融交易。李嘉圖合約的最初工作來自于伊恩•格里格和蓋瑞•郝蘭德(Gary Howland)在債券交易中的轉賬和支付體系研究,該領域需要一種手段來捕獲、識別和描述交易工具,因為形形色色的債券和可交易型金融工具,每個都有顯著的特征,“不適合壓縮到數據庫中”。有意思的是,根據作者評論,“對于這類系統,現金與債券沒有區別,均需要同一種描述”,這也暗示了李嘉圖合約作為底層技術的廣泛適用性。
 
按照作者介紹,李嘉圖合約可以定義為一個滿足下述條件的文件,即:
 
a) 發行人向持有人提供的合約;
 
b) 由持有人持有并由發行人管理的有價值的權利;
 
c) 人工可讀(如同常見的紙質合同);
 
d) 程序可讀(計算機可解析);
 
e) 數字簽名;
 
f) 攜帶密鑰和服務器信息;
 
g) 與唯一安全的標識符結合。
 
以上設計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李嘉圖合約力圖以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記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合同,同時,它在合約執行的每一步,都和執行合約的計算機系統緊密相連,并且合約元素和計算元素之間的連接是不可消除的。另外,由于使用了加密哈希函數,合約的每一個要素都可以用唯一的加密簽名來識別,因此,依據李嘉圖規則的合約既能滿足法律形式要求,也有其智能執行的一面,這就為DeFi廣泛作用于數字經濟各個領域特別是數字金融領域提供了可能。
 
回溯歷史,李嘉圖合約最初應用在債券上,是因為債券非常典型地滿足了金融工具的兩種屬性,既是資產,也是合約。債券在會計體系中是一種可量化的資產,同時它也代表了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合約協議。與任何其他類型的商業合約一樣,債券的發行是當事人之間用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交換另一種有價值東西的協議的實現。正因為此,金融工具(債券)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通常,這是金融律師的職責,他們對合約的具體細節進行檢驗,為客戶的最佳利益定義交易結構,以及確保法律遵從性等。
 
在區塊鏈世界中,李嘉圖合約最早和EOS(商用分布式設計區塊鏈操作系統)關聯在一起。EOS憲法草案中第7條規定,EOS區塊鏈上的所有智能合約必須包含李嘉圖規則,其原因在于區塊鏈上的普通智能合約均存在涉及交易雙方意圖時僅靠代碼本身無法有效處理的缺陷。而李嘉圖合約則能明確智能合約的意圖,將代碼從虛擬空間“拉回”現實世界。
 
盡管李嘉圖合約是為發行金融工具而發明的,但事實上它的適用范疇遠遠超越金融領域。李嘉圖合約描述的對象是資產,而資產可簡單定義為“可交割的有價物質”。從這一定義出發,前文中所提到的工程建設等領域的合同均可以李嘉圖合約來描述。當然其前提是將常用合同經過分解、形成制式、構建具有法效性的模塊,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完整的李嘉圖合約。
 
從技術的角度言,除金融工具外,李嘉圖合約的實際應用還非常稀有。而且,相比金融工具,商業合同的前置和預設履約條件要復雜得多,對“意外”的處置也要復雜得多。因此,未來還需要按照行業、產品類別、抽象流程,形成一系列的要件庫作為構建李嘉圖智能合約的基石,并采取類似“搭樂高”的方式,實現智能合約創建的可視化。
 
從邏輯上看,依據上述方法開發李嘉圖合約,因為其一是基于現實世界的合同,其二是具有人和機器皆可讀的特性,因此可能成為智能合約擺脫目前窘境的突破點。李嘉圖合約從法律觀點出發,使用法律術語,可以在智能合約中嵌入法律及合同條款。通過李嘉圖合約,有望解決當前智能合約在現實世界中的法律效力問題,從而建立數字經濟在網絡及物理空間均合乎規制的法律關系。
 
脫虛向實的樞紐:開放金融
 
有意思的是,除了“去中心化金融”或者“分布式金融”,DeFi在中文世界的另一個譯名即是“開放金融”,這也因應了后金融科技時代行業發展的大勢。與開放銀行不同,開放金融的著眼點是建立一個全新的金融生態。如果說,前者還是以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為主體,后者的愿景則是創建一個任何人只要有網絡連接就可以訪問的金融系統,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了金融的普惠性。
 
在英語國家,開放金融和DeFi很多時候雖非一詞,但也經常性地互換使用。事實上,Dharma聯合創始人布蘭登•福斯特在2018年最早提出DeFi概念時,開放理念和產品形態就深刻蘊含于其認為DeFi所必須符合的四個要件(去中心化、金融產業、代碼開源與開發者平臺)之中。
 
從實踐視角觀察,傳統金融機構以及作為其挑戰者的平臺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的缺陷,如歧視性金融服務、缺乏透明度、手續費高昂以及風險轉嫁行為(如抽貸)。社會輿論甚至認為,各類金融企業更多的是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的溫馨,多是釜底抽薪的冷酷,這其實與金融服務的初心相距甚遠,也與和諧發展理念不符。進入到21世紀,普惠金融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然而各類金融企業的運營機制和普惠金融的發展目標客觀上卻也存在鴻溝。這種差距既需要通過政策引導加以紓解,也需要外部力量的“減熵”操作。
 
前來“減熵”的白衣騎士目前看來正是DeFi。在已知的DeFi項目中,除支付外,影響最大的是抵押貸款產品。其實現路徑乃是通過智能合約匹配借方與貸方,抵質押確認后即時劃轉資產,進而完成借貸行為。智能合約不但為平臺提供了標準化(李嘉圖模型)和互操作性的技術基礎,更是在貸款過程中起到透明、公正、結果不可更改等全流程管理的作用。與傳統的借貸模式或其它DeFi項目相比,這類產品具有以下特點:
 
a) 基于法幣的貸款(目前通過穩定幣模式實現,未來可直接使用數字法幣);
 
b) 基于數字資產的抵押;
 
c) 自動實現交易結算,降低交易成本;
 
d) 用超額抵押模式代替信用審查。
 
最后一點意味著通過技術手段使更多無法使用傳統金融服務的群體獲得服務。與傳統金融相比,DeFi更加透明、效率更高、風險更可控,也更加公平。比如,傳統金融平臺的抵押物往往流動性低,當發生違約風險時,銀行強制清算,資產很難獲得公允價值。
 
目前DeFi貸款在海外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點對點(非國內理解的P2P)撮合的模式,以Dharma為代表,通過智能合約鎖定借方和貸方;二是穩定幣模式,如MakerDAO,沒有貸方只有借方;三是流動池的形式,借方和貸方通過流動性交易池進行交易,而不是與交易對手進行匹配,如Compound。無論是哪一種,目前的抵押物都是數字貨幣。
 
以上實踐表明,如果數字貨幣,特別是數字法幣能夠和DeFi相融合,所帶來的將不僅是金融創新的合規性,并且還將進一步拓展DeFi的市場容量。一方面,由于數字法幣是現金的替代,具有零利率(短期)甚至負利率(中長期)的屬性,因此,DeFi為數字法幣的理財(保值增值)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數字法幣自帶智能合約的功能,也將使DeFi在產品設計上更簡潔。
 
如前所述,DeFi類產品的核心是智能合約,作為一種金融產品,以李嘉圖模型為設計藍本將是一種自然的選擇。此外,從其自身的特征看,李嘉圖合約的作用發揮也需要兩個先決條件,一是可信的執行環境,二是支付媒介,數字法幣恰恰能滿足這兩點。因此可以設想,DeFi、智能合約(李嘉圖合約)以及數字法幣在未來開放金融生態的建設中,將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體。
 
另外還值得指出的是,在建構新金融生態的同時,也亟需建構新的監管機制。這不僅僅體現在微觀(針對產品)監管上,更體現在宏觀監管上。數字化技術也帶來對監管有利的一面,只要制度設計得當,可以更有效地覺察市場的變化、更好地保護消費者,這其中智能合約將發揮關鍵性的作用。包括李嘉圖合約在內的一系列DeFi技術在司法和監管領域中的創新應用,為創造一個更加公平、公正、公開的社會提供了可能的手段。
 
比如,反壟斷是保障市場健康的一個重要舉措,然而傳統反壟斷執法過程冗雜、費時、困難重重,如果能將反壟斷條例用李嘉圖合約進行描述,對某個細分市場的全局進行監控,一旦企業行為(如大大低于成本價的不當競爭等)或市場份額超過某種閾值以后,警示甚至直接采取限制措施,將可在壟斷形成的早期予以控制乃至消弭。
 
總之,進入由DeFi定義的區塊鏈金融新時代,智能合約不僅展現為組織形式與架構,也越來越多地發揮管理職能。事實上,DeFi的引人入勝之處更多不在于現實,而在于想象,在于重塑數字時代的生產關系,而智能合約特別是李嘉圖合約則將扮演其中的重要一環。作為智能合約2.0的李嘉圖合約的重大意義在于將法律規制前置到正在進行的經濟活動之中,配之以區塊鏈取證等過程控制的設置,有望大大降低信任成本,從而更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助力更公平、更健康的數字經濟生態的形成。

關鍵字:區塊鏈

本文摘自:今日頭條-財經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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