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現有法律環境下,區塊鏈創業的紅線是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也就是業內聞之色變的“坊間口袋罪“。
1非法經營,可能犯罪哦
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是刑法中的一章(含89個法條),非法經營罪就是其中之一。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區塊鏈創業時,特別是在跨境支付領域,金融機構互聯網化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本款規定,不要觸及紅線)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里的其他,確實比較微妙,在實務中限定為違反國家對經濟秩序的管理,而非地方法規等。)
2入罪門檻,需看清
正是由于刑法第225條有第4款“其他”的描述,很多朋友比較擔心,怕被劃入犯罪圈不能自拔。
根據201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犯罪: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然沒有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數額和情節,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特點。對比日本刑法,并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定標準,所以,1日元的損失也是損失,也可能構成犯罪(請腦補日本國民的嚴謹與其法律熏陶不無影響);而我國采取了較高的入罪門檻,也是為了將犯罪圈劃的小一點,給市場更多空間。
然而,隨著經濟發展,5萬、50萬甚至100萬,在高科技犯罪、金融犯罪中屬于“毛毛雨”,在犯罪案件區分度上,數額和情節并沒有帶來應有的高效。
3跨國支付,涉匯交易要當心
非法經營外匯,也是非法經營罪規則范圍內的事情: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金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
3.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也就是說,在持牌機構之外,進行本幣與外國法幣的兌換,達到一定金額構成非法經營罪。這里可能有讀者會有疑問,如果創業項目是代幣與外國法幣的兌換,那么中國法律還能定行為人的罪嗎?我們法律通常是看行為實質,代幣實際上也有價值,很多情況下就是投資人拿著本幣在交易所或者中間商處買到的,用這樣的代幣換取外國法幣,照樣會造成我國財富外流至海外的情況,因此,我們認為,類似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的可能性較大。
4是否有破解之道?
非法經營罪,顧名思義,是法律對市場主體“非法經營行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那么,如果把“經營行為”從本國內移除,是否還構成刑法第225條值得商榷。
我們先談一個誤區,把CIT的國籍改成外籍并不能減弱整個項目,甚至本人的刑事責任,對于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的行為,中國法律從來都敢于“亮劍”。
如果整個經營團隊,尤其是實際控制人、COO等在境內直接運營“灰色區塊鏈”項目,甚至挑戰法律進行ICO,那么,在有投資人到公安機關舉報的情形下,很容易引發刑事法律風險。有時候,即便沒有投資人去舉報,根據非法經營罪的特點,該罪名也沒有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被害人”,因此,監管機關和監督媒體等可能會成為引發項目涉刑的關鍵。
單獨留取IT技術人員在境內從事某些實驗室研究項目,在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基礎上,不傷害中國國民利益前提下,法律是容忍的。同時,請注意,技術團隊是否采取公司制形式,是否對于外國基金會有獨家代理協議,海外公司是否只是空殼等,也會被中國司法機關關注,從而判斷某種商業模式是否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最后,我們必須提醒大家,由于刑事政策的變化,刑法打擊圈的大小會有些許變化,有些在法律邊緣的創業項目可能會面臨比較大的挑戰。同時,由于區塊鏈維護、挖礦等活動需要大量“電力”,切勿在省電上動歪腦筋,黑龍江大慶市已經有偷電挖礦引發的案例了。
諸位弄潮兒,小心使得萬年船,也許應該多看看各地對于區塊鏈支持的文件,在地方政府支持的領域里多做貢獻,真正為實體經濟服務,真正做出尖叫的產品,而不是每天盯著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