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8年1月經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近日由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地為國家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提供支撐。
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國家層面出臺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當前,為什么要加強科學數據管理?對提升國家科技創新水平發揮什么作用?如何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科技部有關負責人和專家作了解讀。
科技創新越來越依賴數據,但科學數據管理在我國屬于“短板中的短板”
“科學數據是國家科技創新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性戰略資源,是信息時代傳播速度最快、影響面最寬、開發利用潛力最大的科技資源。”科技部基礎研究司司長葉玉江介紹。
大數據時代,科技創新越來越依賴于科學數據綜合分析。當代科學技術發展呈現出明顯的大科學、定量化研究特點,科技創新越來越依賴于大量、系統、高可信度的科學數據,對科學數據的綜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創新的一種方式。一些科研團隊中也出現了專門從事科學數據管理和應用的人員,負責科學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海量科學數據對生命科學、天文學、空間科學、地球科學、物理學等多個學科領域的科研活動更是帶來了沖擊性的影響,科學研究方法發生了重要的變革。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技投入不斷增長,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升,科學數據呈現出“井噴式”增長,而且質量大幅提高。但面對當前科技創新對科學數據管理的需求,尤其是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科學數據的管理與應用仍然存在明顯不足,是我國科技工作“短板中的短板”。
“特別是有許多高價值的科學數據并未在國內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就流向國外,應該說我國在科學數據開發利用、開放共享和安全保護等方面還有很大改進空間。”葉玉江介紹,歐美等發達國家先后在國家層面制定了明確的政策以推動科學數據管理與開放共享,并且已支持形成了一批國家級的科學數據中心或高水平數據庫,利用它們持續匯聚和整合本國乃至全球科學數據資源,并向社會進行開放共享。
當前我國正處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建設科技強國的關鍵時期,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是加強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在國家層面發布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的政策制度,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對于服務科技創新、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發展共享經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大力推進科學數據資源開放共享,“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
《辦法》的重要亮點就是突出了科學數據共享利用。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共享理念,明確為公益事業無償服務的政策導向,充分發揮科學數據的重要作用。
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副主任王瑞丹介紹,近年來,我國在加強科學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科技部、財政部先后在基礎科學、農業、林業、海洋、氣象、地震、地球系統科學、人口與健康8個領域支持建成了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初步形成了一批資源優勢明顯的科學數據中心。在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資源環境領域、科技基礎性工作專項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中,將科學數據匯交納入項目管理流程,實現了一批數據的匯交整合與開放共享。
《辦法》要求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科學數據進行強制性匯交,并通過科學數據中心進行規范管理和長期保存。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孫九林院士表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產生了大量的科學數據,多個部門已將科學數據匯交作為科研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中對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相關科學數據中心。
針對科學數據利用率不高的問題,《辦法》提出了三項措施:一是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二是鼓勵科研人員整理形成產權清晰、完整準確、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三是在數據共享過程中,原則上對公益性事業及公益性科學研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不盈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商業活動利用數據的通過協商約定。
《辦法》還提出加強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培育和建設,明確提出要加強統籌布局,在條件好、資源優勢明顯的科學數據中心基礎上,優化整合形成國家科學數據中心。
數據安全放在首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對于關注度較高的科學數據的安全問題,葉玉江表示,《辦法》始終把確保數據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學數據如何把握好開放與保密的關系,作了原則性、政策性的規定。“科學數據管理必須要以安全可控為前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確定科學數據安全等級及開放條件,嚴格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工作,建立數據共享和對外交流的安全審查機制。”
《辦法》明確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開放的,要對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同時,《辦法》對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強化了法人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依法確定科學數據的密級及開放條件。針對部分科學數據流出國外的問題,《辦法》規定主管部門、法人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在國外發表學術論文的作者將支撐論文觀點的科學數據匯交到所在單位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