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是新時代石油”的說法是一句成功的口號,但它只說對了一半,數據有價,但它本質上并非石油。
我們每一個人都不喜歡壟斷,除了壟斷者。因為對普羅大眾來說,壟斷往往意味著更高的價格、更差的商品和不太好的服務。難怪曾為鮑勃 迪倫做過巡演經紀人的喬納森 塔普林(Jonathan Taplin)在《迅捷行動,打破傳統:Facebook、谷歌和亞馬遜何以壟斷文化、削弱民主》一書中對數字時代的壟斷憂心忡忡,并倡議審查亞馬遜、Facebook和谷歌對大數據的控制權。無獨有偶,被稱為“科技巨頭克星”的歐盟委員會競爭專員瑪格麗特 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亦表示:“數據可能成為并購中如何影響競爭這一問題中的重要因素。我們正在探索是否介入那些涉及重大價值數據的并購,即使擁有數據的公司并沒有高昂的營業額。”這種學術和監管的新觀點都著眼在“數據壟斷”上,但究竟什么是“數據壟斷”,它真的存在嗎?
“新時代的石油”:一個誤讀?
自從《經濟學人》將數據類比為21世紀的石油以來,數據的重要性已家喻戶曉。但是,這一比喻令人誤解,因為它不但容易讓人聯想到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或美孚石油公司,還會誤認為現在的數據就像一百年前的石油那樣,成為市場上奇貨可居、盈利豐厚的商品。然而,真實的情景是:正規的數據交易市場根本沒有形成,更不用說在數據市場里呼風喚雨的數據大鱷了。其中的道理簡單明了:數據并非真正的石油。
數據并不稀缺。總量有限的石油牢牢把控在歐佩克和俄羅斯等少數產油大國的手中。與之相反,數據無處不在且源源不絕。隨著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終端的發展,新的數據每分每秒都在產生,并且,只要網絡用戶在線,紛繁蕪雜的“電子足跡”就會被記錄和收集。正如IDC報告所顯示的,在過去數年,全球的數據量均以每年58%的速度增長,到2020年,全球數據總量將超過40ZB(相當于4萬億GB),達到2011年數據總量的22倍。不僅于此,由于數據可以零邊際成本地生產和分配,企業從自己或第三方等不同來源那里獲取數據并沒有實質的障礙。
數據并不排他。石油只能被特定的企業占有和消費,而數據不同,它被一家企業收集、使用并不以排斥他人為代價。作為網絡用戶,我們能夠接受不同企業提供的不同網絡服務,甚至是同一類服務,比如百度知道和知乎。這一被稱為“多重歸屬”的網絡經濟特性,將我們的數據分散到各個網絡平臺上,以至于沒有企業可以獨占所有數據。非排他性還意味著,即便一家企業擁有了特定數據,它也不能阻止他人通過別的途徑獲得同一數據。正因如此,在新浪微博訴脈脈反不正當糾紛中,脈脈便抗辯說相關數據是其利用“協同過濾算法”而得,并非從微博處獲取,以證明自己數據的合法性。
數據價值并不永久。石油固然不是“恒久遠和永留傳”的鉆石,但其并無有效期限,價值難以消減乃不爭事實。與石油要儲藏夠久才有價值迥異,數據是典型的時效品,老數據不如新數據值錢,而且隨著時間推移,前者越來越沒有價值。恰如王堅先生的《在線》一書所洞見的,大數據與其說是“大”的數據,毋寧是實時在線的“活”的數據。所以,因數據累積而形成的優勢會迅速消逝,因為數據的壽命有限,一旦它們“死去”,便一文不值。
數據沒有法律上的所有者。數百年來,圍繞石油已經建立起一套權屬清晰、邊界清晰的規則體系,而數據產權目前還是一筆糊涂賬。最近,圍繞歐盟委員會《關于構建歐洲數據經濟征求意見書》,歐洲學界就數據財產權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論戰不休。美國則基于實用主義的考慮,立法僅僅規范數據的收集、利用和流轉,根本不談數據歸屬問題。我國在今年生效的《民法總則》中首次將數據納入其中,但由于缺乏細則,只有宣示“數據受法律保護”的指向意義。更重要的是,數據與個人信息、隱私等有關人格的權利夾雜不清,進一步影響了數據產權的確立。“清楚界定的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科斯),數據的“無法”狀態自然讓數據市場的發展困難重重。
總之,“數據是新時代石油”的說法是一句成功的口號,但它只說對了一半,數據有價,但它本質上并非石油。
數據能決定企業競爭力嗎?
如果說數據不是企業的產出品(output),那么我們換一個視角,數據能否作為投入品(input),從而構成左右企業競爭力的源泉?當前,“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已經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廣泛共識,可我們如何理解數據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呢?
首先必須承認數據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數字經濟的技術革新徹底改變了數據運用的傳統方式。現在,企業能夠通過數據的學習效應(learning effect),來改進產品和服務。例如,Youtube可以收集每個用戶的點擊信息,來修正和完善算法,從而吸引更多用戶。企業還能基于大數據的“用戶畫像”,提供訂制化的產品,并根據其消費者能力和價格敏感度設定個性化的價格。此外,企業還能對數據進行二次利用,開發出新的商機。最近,電子商務網站美團開辟“美團打車”業務,便是一個鮮明的例子。
然而,數據的作用也不可高估。縱觀歷史,擁有海量數據而失敗的企業比比皆是。這首先是因為,數據的優勢很容易被削弱。一方面,數據是可分的和高度差異化的。基于長尾理論的觀察,不同的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在線約會、社交網絡、在線旅游等場景下,往往導向更精確、更符合其需求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以,成功的企業必須挖掘屬于自己的利基市場,而不能盲目跟隨領先者。差異化的競爭使得自己富有價值的數據,對其他企業可能用處寥寥。另一方面,數據本身可被替代。一家將傳感器嵌入公路以收集交通擁堵數據的企業,很快就會發現,隨著自動視頻分析、手機導航等技術運用,其數據已淪為第二選擇。
其次,數據不能獨立帶來優勢。根據胡凌先生的分析,網絡平臺的競爭在“資源、數據、算法、基礎服務”等四個維度展開。具體來說,經由信息技術降低交易成本而帶來生產性資源的不斷增長,伴隨著前者的活動產生大量數據,然后企業使用算法對數據進行動態分析預測,最終據此改進基礎服務。顯然,數據只是一個中間環節而已,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決定性的。這也說明了,為什么數據巨頭會失敗:從時代華納收購美國在線,到微軟收購網絡廣告公司aQuantive,這些數據驅動型并購都降低了、而非增強了它們的競爭優勢。相反,在那些看似需要大量數據才能生存的數字產業里,初創者也能脫穎而出。當Tinder在2012年9月登陸在線約會戰場時,它沒有任何用戶數據,但憑借著簡單的用戶界面和對消費者需求的精準關注,Tinder很快成為市場的領導者,迄今為止,Tinder 已經見證了200 億成功配對,成為全球最受歡迎的交友應用。
最后,數據帶來的力量十分脆弱。數字經濟是高度創新的行業,更有甚者,在“顛覆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與“維持性創新”(Sustaining Innovation)二分架構下,其創新更偏向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意味著在不斷變化和迅速迭代的競爭環境中,數據巨頭的競爭優勢將因完全意料不到的競爭對手和商業模式化為烏有,甚至會逆轉為劣勢。更慘烈的是,這種變化的徹底性與網絡傾覆效應(Tipping Effects)相結合,往往讓基于歷史數據的決策錯得離譜。MySpace與Facebook擦肩而過,AltaVista和Lycos輸給了谷歌,諾基亞給iPhone讓位,Google+遭遇滑鐵盧,雅虎更名“Altaba”,這樣的事件不勝枚舉。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經濟學家Anja Lambrecht和Catherine E. Tucker細致檢討了數據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觀點,他們認為:“在變動不居的數字經濟中,幾乎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僅僅擁有數據就能充分排斥更優的產品或服務的供給。要想建立可持續的競爭優勢,數字戰略的重點應當放在如何使用數字技術,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給用戶帶來價值上。”就此而言,“數據是新時代石油”還有一層隱含的意義,那就是占有數據遠沒有開發數據有價值,正如石油大國往往不是經濟強國,而這未嘗不是“資源詛咒”的另類運用。
正是出于以上種種理由,盡管美國和歐洲的監管者都對數據壟斷表示了關注,但在Google收購DoubleClick、TomTom收購TeleAtlas、Facebook收購WhatsApp、Nielsen收購Arbitron等一系列并購案中,他們并沒有針對數據采取激進的反壟斷審查措施,而把是否破壞行業競爭和侵害消費者權益作為監管目標。當然,不用諱言,數據巨頭對數據的收集和利用將給普羅大眾的個人信息權利和隱私權帶來了挑戰,可這已經是反壟斷法之外的故事了。
作者: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