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應用涉及到大數據,未來涉及的領域會更加廣泛,而大數據也呈現出與日俱增的復雜性,如果不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必將影響大數據的發展和應用。
“大數據時代,你的指尖每敲擊一次鍵盤,就自動上傳為互聯網海量數據的一部分。”這是廣播里經常聽到的一段廣告詞,其實這句話早已成為現實。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大學大數據與信息工程學院院長謝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大數據充滿我們的生活,儼然成為了我們生活的一部分,對我們的生活產生了諸多影響,但是由于大數據國家層面立法一直空缺,這不僅不利于繼續推動大數據的進一步發展,還影響著我國未來經濟建設和城市規劃等一系列國家規劃的實施。
“我們已經在嘗試地方立法先行,為國家層面的立法探路,先建立一套相應的標準,在這套標準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推進一系列配套措施。”謝泉說。
大數據全面滲透人類生活
21世紀是一個“萬物互聯”的時代,信息技術和智能設備的發展,引起世界范圍內的數據大爆炸。大數據為人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通過它可以獲得更多的信息量,處理更加復雜的事情,預測的精準度也大大提高。
“比如,在我國精準扶貧工作中,大數據就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因為精準扶貧不是大水漫灌而是精準滴灌,需要確定扶誰、誰去扶、怎么扶這三個關鍵問題。”謝泉舉例說,首先需要建立一個評判指標,這個指標包括貧困的標準、貧困的原因、貧困帶來的影響等。評判指標建立之后,就需要搭建大數據平臺,貴州大學大數據與信息工程學院曾經聯合貴州一家公司做過扶貧數據調研調查,將每個貧困村鎮提供的數據錄入到系統,在這些海量數據中,可以輕易辨識出哪些是符合各項指標的貧困戶。確定對象之后,再根據相關的各種信息,比如生活環境、勞力狀況、知識狀況、家庭狀況等,為其量身打造一套脫貧的方法,最終目的是讓其徹底脫貧致富。
謝泉告訴記者:“隨著相關技術的不斷成熟,大數據已滲透到了我們生活中的許多領域。在醫療健康方面,我們利用大數據可以隨時檢測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并預測流行性感冒,獲得自身基因數據后,進而按需用藥;在消費方面,我們利用大數據可以買到性價比較高的商品;在出行方面,我們利用大數據可以實時了解路況,從而避開擁堵路段,獲得最佳出行路線;在治安方面,我們利用大數據可以預測出刑事案件發生的概率。”
“甚至連一瓶礦泉水在超市的哪個位置擺放最醒目,最能達到理想的銷量,都需要經過大數據分析。”謝泉說,大數據影響著人們的思維和行為方式。
大數據地方立法“破冰”
近年來,我國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大數據的立法問題,一方面是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國內經濟的發展。謝泉說,大數據地方立法先行已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對國家層面立法起到了推動作用。
2015年,國務正式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該綱要明確指出要推動大數據發展和應用。這一行動綱要出臺,意味著發展大數據正式上升為國家戰略。
而早在行動綱要出臺前,貴州省對大數據已經作了長足謀劃。2014年2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應用若干政策的意見》和《貴州省大數據產業發展應用規劃綱要(2014—2020年)》。
“貴州省關注大數據產業的發展,還包括對立法的重視。”謝泉說,在大數據立法方面,貴州省成為了第一個“吃螃蟹”的省份。
2016年1月15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這是我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性法規,將大數據產業納入法治軌道。隨后,《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也相繼出臺。
2016年2月,貴州省獲批成為我國首個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作為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核心區域,貴州承擔起了在大數據立法探索方面先行先試的任務。”謝泉說。
作為貴州省大數據專家庫專家,謝泉說,大數據地方立法先行,是我國圍繞大數據在地方立法實踐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不僅填補了我國大數據方面的法規空白,更對未來立法規劃產生了重要的示范效應,對大數據的實踐、創新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大數據發展需要國家立法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專門提出促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廣泛應用,這是“大數據”自2014年首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之后,連續第四年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特別提出: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應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盡管我國政府已意識到大數據發展的重要性,但國家層面的大數據立法仍然沒有出臺。”謝泉說,現在越來越多的應用涉及到大數據,未來涉及的領域會更加廣泛,而大數據也呈現出與日俱增的復雜性,如果不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必將影響大數據的發展和應用。
“比如大數據的運用,其關鍵是對大數據的分析,只有通過分析才能獲取更多智能的、有價值的信息,不然就只是一些符號和無用數據。”謝泉提出,可是數據的價值如何評估并無標準。
謝泉說,再比如大數據時代,無法避免對數據的買賣,企業或政府可以通過交易平臺找到數據資源。但是哪些數據可以交易,哪些不可以?數據的交易方式是什么?數據的所有權歸屬誰?如何管理這些數據?數據的安全性如何保障等,諸如此類都沒有明確規定。
“由于大數據發展領域新、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如果大數據要發展,必須有序,要有序就需要立法。”謝泉認為,大數據立法的核心點是急需建立一套相應的標準,在這套標準的基礎上穩步推進一系列配套措施。
“標準的制定應該本著大數據發展的原則進行,確定數據的開放標準,界定不予開放的范圍。”謝泉建議,優先開放重點領域數據和民眾迫切需求、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數據集,并從技術、權限、服務管理等入手,拓展開放的廣度和深度。
謝泉提出,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數據信息,要建立及時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等級分類,制定專項條款,健全數據安全等級保護、風險測評、應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并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處罰方式。
除此之外,謝泉還認為,規范數據交易也是大數據立法的重點領域,需要通過立法界定數據交易的合法范圍。
2015年全國人大會議上,謝泉遞交了對數據交易法的立法建議。他建議,采用“基本法”加“專門法”的原則設計數據交易整體法規架構。
謝全建議,設立的基本法暫命名為《數據交易管理法規》,基本法應定義數據交易及數據交易市場的概念,制定數據交易及交易結算的原則;詳細規定數據交易主體,包括數據監督管理機構、數據交易中心、數據交付平臺的設立目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等。在專門法規方面,則分別是基于基本法綱領的專門領域延伸。主要劃分為數據登記審查專門法規、交易市場專門法規、交易結算專門法規、數據交付專門法規、中介服務專門法規、易稅費專門法規等。
專家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
大數據產業應加強行業自律
□法制網記者 朱琳
當下,幾乎任何一家稍有規模的互聯網公司都將自己標榜成大數據公司,大數據成了公司軟實力的象征,就像是一個無形的資產,蘊含著巨大商機。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大數據技術目前屬于非常前沿的數據技術,相對來說可以達到機密、完整、可靠的效果,但也會不可避免地產生信息泄露的問題。
大數據就像一把雙刃劍,利用得好就戰無不勝,反之,則會產生危害。
打電話給中介咨詢租房和買房事宜,結果連續幾個月都會收到不同公司不同中介的短信電話輪番轟炸,相信不少人都有過類似經歷。
“可自己的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誰泄露的?估計沒幾個人會知道。”朱巍指出,嚴格的法律制定一定要伴隨著企業的自律,企業如果不負責任不僅自身會惹來麻煩,還會將這種麻煩帶給消費者,法律的實施也必將大打折扣。
在朱巍看來,要加強行業自律,必須在行業內部達成統一共識,需要數據持有者在對數據進行挖掘收集時,保證企業能夠自覺做到不主動挖掘用戶隱私,不侵犯用戶隱私。
朱巍認為,當網民不再使用某個軟件或者某個網站的服務時,網站有責任把用戶殘留的信息徹底刪除。
“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并提高從業人員的個人素質也是實現企業內部自律的方法。在互聯網的大數據時代,大部分企業為員工配備了大數據技術設備,用于對企業數據的保密。在為員工配備大數據保密設備之前應做好培訓工作,告知員工注意事項,并且要讓員工熟練掌握個人設備的使用方法,同時還要明確如何管理好個人設備,防止數據外泄。”朱巍說。
除此之外,企業還應當盡量不使用帶有用戶真實信息的數據來識別用戶,這樣一來用戶既可以享受大數據帶來的好處,也可以規避大數據帶來的信息安全問題。
“還應當利用各種安全技術手段對網絡信息系統和數據庫進行保護,為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技術保障。全面構建和維護網絡信息安全體系,對內部網絡和數據庫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所存儲信息的安全。”朱巍指出,為了防止意外情況發生,還應建設容災備份系統,從網絡信息安全體系架構上提供信息安全保障,建成分布式的數據存儲系統,對數據進行分散式管理。
“增強個人信息的安全意識也是極為重要的。”朱巍指出,在社交網絡中用戶在使用網絡時,一定要加強防范心理,上傳個人信息時,要驗證網站的可靠性,并盡量避免填寫敏感數據,使用網絡軟件或APP時,應熟悉其功能權限,對于定位功能或者授權使用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設置密碼也要盡量復雜不重復,避免“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