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沸沸揚揚的“李炳鑫猥褻幼女事件”終于得到辟謠。由于和爆料照片中猥褻幼女的男子有幾分相像,在人肉搜索的作用下,哈爾濱理工大學畢業生李炳鑫自8月12日開始就被眾多網民在微博上口不擇言地攻擊和集體審判,致使其名譽遭受極大損害。雖然8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地鐵分局官方微博通報稱,12日在南京南站候車室涉嫌猥褻未成年女性的男子非李炳鑫,貌似李炳鑫“沉冤得雪”,但是當天在新浪微博搜索中輸入“李炳鑫”仍然會直接彈出“李炳鑫猥褻”的字樣。盡管8月16日在各搜索引擎輸入“李炳鑫”,彈出來的基本上是介紹其背黑鍋的經歷與譴責網絡暴力的評論,直接將其名字與“猥褻”聯系在一起的網頁基本上被刪除了。但是,這與李炳鑫在一個大的媒體工作有關,李炳鑫本人也在感慨:“如果我不在媒體工作,我一輩子都洗不清‘猥褻’罪名。”通過此事件,我們認識到除了大力譴責、規制網絡暴力現象具有必要性,我國立法中引入“被遺忘權”也具有緊迫性。
“被遺忘權”是指公民有權要求網站或其他技術公司刪除不正確的、過時的或者侵犯個人名譽的信息的權利。遺忘雖是人類的天性,但大數據時代下的遺忘正變得越來越艱難。人們以往的尷尬和錯誤將永遠被互聯網銘記,諸多無關緊要的事件或細節都會在互聯網上留下痕跡,個人隱私在大數據的洪流中似乎無所遁形。無論是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還是被誤認為犯罪嫌疑人的李炳鑫,都逃不過被大眾標簽化的命運。有鑒于此,“被遺忘權”這項用于個人信息數據被不當獲取或使用時的救濟制度開始為各國法學界熱議。它與隱私權的區別在于,隱私權更偏向于一種防御性權利,通常是權利人因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秘密受到侵犯而主張;“被遺忘權”則是由權利主體自主行使,要求相關主體對網絡上被公開的、已過時、不正確或有損個人名譽的個人信息予以刪除的積極性權利。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公民的信息權利和隱私權益,在網絡暴力逐漸增多的背景下,我國立法應引入“被遺忘權”,這不僅會促進個體在互聯網空間內的權益保護,也將豐富我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體系。
首先,立法引入“被遺忘權”有助于網絡用戶擺脫互聯網“超級圓形監獄”的束縛,實現個人自由。將主體作為關注點的福柯曾把邊沁的圓形監獄理論闡釋為現代人被規訓的情形,換言之,每個人都處在被監視的位置。而在網絡社會中,網絡用戶填寫個人資料或上傳個人信息看似自愿或理所當然,但卻更多地將自己陷進了這所巨大的現代監獄之內。人們存放隱私的密盒暴露在數字技術之下。賦予公民在網絡社會中的“被遺忘權”是打破這所技術牢籠、避免人們在互聯網世界中變成一個“透明人”的必要之策,也是幫助人們逃離“超級圓形監獄”的最佳保障。
其次,立法引入“被遺忘權”有利于保障網絡用戶信息安全,降低個體隱私被泄露的風險。基于互聯網傳播迅捷、匿名、跨地域、交互性強的特征,個人信息極易在傳輸過程中遭到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篡改和使用。早在電子郵件時代,就常有互聯網公司通過濫用Cookies搜集用戶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信息數據以達到發送廣告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網絡用戶自身面對個人信息被“反復使用”的現狀卻無能為力。這種以互聯網為工具對個人數據的侵犯技術性高、隱蔽性強,最能體現出互聯網時代隱私權侵權的特征,但若把這些行為納入隱私侵權的范圍卻又顯得力有不逮,導致在現實世界中無論以技術、法律或倫理都難以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將“被遺忘權”納入立法,一方面能充分維護個體的互聯網信息權利,另一方面也為互聯網信息侵權行為劃定了邊界。
最后,立法引入“被遺忘權”更能在個人信息公開化的今天確保言論自由的實現,塑造互聯網空間的良好氛圍。不少學者認為,“被遺忘權”的行使必然會帶來對言論自由的極大傷害,甚至會使言論自由成為一項在現實中無法行使的權利。但“被遺忘權”的行使并非沒有邊界,它只能是個體針對未涉及公共利益性質的個人信息的權利,且在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中,言論自由不應僅僅只體現于“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這一個層面,更應該展示出“允許個體糾正以往的錯誤和瑕疵”這一內涵。《論語》有云:“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反觀互聯網社會,掛出其他人的只言片語為眾人嘲諷取樂的行為早已屢見不鮮,這樣的情境下又怎能保證互聯網空間內言論自由的實現?在我國的法律中確立“被遺忘權”,正是破解此種困局、鼓勵人們表達觀點、打造和諧互聯網生態的不二之選。
(作者吳太軒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民盟西南政法大學支部副主委;何昊洋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