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說法
就風險評估方式而言,應加入大數據分析,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前不久,國務院啟動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制定程序。目前,《暫行條例》草案已結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即將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通過立法規范決策程序,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義重大。這一草案如果能在進一步完善后盡快出臺,并在出臺后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將大大推進我國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法治化,從而進一步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當然,目前這個《暫行條例》草案并非十分完美,尚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筆者認為,草案如能在以下四個方面再有所突破,其解決問題的實效會更強,其對行政決策的規范作用會更有力。
一是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問題。《暫行條例》草案雖然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適用范圍,并以“重要”“重大”界定。但何謂“重要”“重大”,草案沒有設定標準,今后實施起來可能隨意性很大,會使法治化的要求大打折扣。當然,“重要”“重大”很難有絕對的標準,但應該要求各個層級的政府設置相對標準(如財政資金投入量、受影響地域人口數、使用土地面積、生態環境影響面積等)。
二是公眾參與的實效問題。《暫行條例》草案規定了聽證會、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公眾參與方式,但如何保證這些方式真正對決策產生實效的措施,卻有所欠缺。以聽證會為例,聽證機構是否需要在聽證會前的一定時間內(如5天或7天),向聽證代表發送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如果聽證代表到了聽證會場對相應決策的根據、理由、成本、效益還一無所知,他們怎么能發表有實用價值的意見或建議?又如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結束后,相應工作機構是否需要公開向社會公布收到了多少意見。如果沒有這些程序,如何保證決策機構能真正聽取和考慮公眾意見?
三是專家論證的科學性問題。專家論證的基本功能作用是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專家選擇不合理或專家事前未獲取充分、準確的決策信息,其論證意見很可能是非專業和非科學的,很可能誤導決策者。《暫行條例》草案規定了選擇論證專家應注重其專業性、代表性,但沒有規定如何保證所選專家具有專業性、代表性的措施,尤其沒有規定告知專家主動申請回避的程序,沒有規定決策工作機構事前向參加論證的專家提供充分、準確決策信息的要求。而這些對于保證專家論證科學性是必不可少的。
四是風險評估的范圍和評估的準確性問題。關于風險評估的范圍,《暫行條例》草案主要規定了生態環境和社會穩定兩個方面;關于風險評估的方式,《暫行條例》草案主要規定了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等方式。但這個范圍和這些方式都略顯不夠,需要有所增加。就評估范圍而言,決策對經濟運行的影響和對民生的影響都很重要,需要納入評估的范圍。就評估方式而言,應該加入大數據分析,很多風險光憑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等方式難于準確把握,必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分析,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