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數據有助于推進監管制度現代化。監管部門可以將現有監管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監管數據與股東、高管外部背景信息進行大數據關聯挖掘,推進公司治理監管制度現代化。依托大數據,保險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可得以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也可得以建立健全,進而推進市場行為監管制度現代化。同時大數據還可實現保險機構承保、理賠、投資等領域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關聯分析,推進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現代化。
其次,大數據有利于推動監管手段現代化。通過開放監管信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可以有效發揮大數據在增強市場監督約束方面的積極作用。將保險機構經營管理全流程數據納入非現場監管框架,建立多維大數據分析挖掘體系,為監管部門加強風險預警和防范提供大數據基礎。綜合運用網絡輿情研判、投訴語音識別等非結構化數據分析手段,完善和優化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進一步促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
再次,大數據有利于推動監管機制現代化。在大數據背景下,各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成為可能,通過建立外部協作機制,可以有效防止和規避監管套利。還可依托大數據理念開發建設各類保險監管信息系統,運用大數據思維改造和優化傳統監管流程,有助于改善監管資源錯配的問題,形成更加合理的內部協作機制。
盡管監管部門在運用信息技術和數據資源推進監管現代化方面已取得顯著的進展,但各級監管干部對數據信息的重視程度還有待加強,監管理念需要由過去的經驗驅動向數據驅動升級。在大數據背景下,創新型業務監管難度更大,更容易造成風險跨行業傳遞,在風險防范與發展創新之間求取平衡的難度更高,對現行保險監管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此外,復合型保險監管人才隊伍亟待加強。復合型專業人才的匱乏是制約保險監管機構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創新監管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保險監管干部隊伍建設起步較晚、基礎相對薄弱,特別是與大數據運用相關的非現場監管、保險統計和信息化監管干部隊伍建設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