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剛剛來臨,本應造福人類的大數據技術卻被詐騙分子利用,屢屢成為詐騙利器。山東臨沂學生徐玉玉事件讓網絡詐騙浮出水面,成為新聞熱點;清華大學教師被騙1760萬元,則說明無論年齡老少、學歷高低,都有可能成為網絡詐騙的受害者。詐騙分子利用大數據按“數”索驥,實現了對受害人的精準詐騙。于是,不少人將罪惡歸之于大數據技術,認為隱私泄漏、網絡詐騙是大數據的“原罪”。網絡詐騙是大數據的“原罪”嗎?我們又該如何讓大數據成為造福人類、防止詐騙的利器呢?
大數據時代,犯罪分子通過挖掘網上公開數據和購買黑市數據,預先對詐騙對象進行數據分析,以實行精準詐騙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詐騙者究竟是如何利用大數據實現精準詐騙的。
數據是大數據時代最重要的資源,也是構成大數據的基礎。詐騙者要成功實現詐騙,第一步就必須擁有數據資源,必須解決數據源的問題。詐騙者的數據來自哪里呢?無非兩條路徑,要么利用網上公開數據,要么購買黑市數據。
一條途徑是挖掘網上公開數據。大數據時代的各種智能系統能夠自動記錄、采集、存儲、處理和傳輸各種數據,我們的一舉一動都被記錄在案,例如照片視頻、行動路徑、上網足跡、聊天記錄、文字檔案等等,一切所思所想所為都變成了數據,各種數據匯聚網絡,積聚為海量的大數據。我們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留下了一條幾乎不間斷的數據足跡,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數據足跡還存于網絡,永不消逝。他人只要有心掌握我們的行蹤,只要循著數據足跡,我們的一切就了如指掌。詐騙者有些信息就是利用網上的這類公開數據,只要對這些網上數據進行匯聚和挖掘,他們就可以找到許多所需要的數據。
另一條更重要的途徑是購買黑市數據。大數據時代雖然時時處處產生數據,但這些數據往往被少量部門壟斷,作為數據生產者的個人并不擁有自己的數據。特別是一些重要數據往往被政府部門、個別公司所掌控。例如移動、聯通、電信三大公司壟斷了電話語音和短信數據,教育部門壟斷了學生數據,醫院掌握了醫療數據,騰訊掌控了社交數據,淘寶、京東掌控了各類商業數據。這些數據被少量部門掌控,本來應該是比較安全的,但是,因為這些數據蘊含大量信息,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于是被部門內部人員非法售賣,大量蘊含個人信息的數據被流入黑市,因此詐騙者通過購買黑市數據輕松掌握了大量的個人信息。
詐騙者找到個人信息大數據后,必須進行數據挖掘,比如分類、篩選、聚集等,從中挖掘出詐騙對象。網上公開數據雖然蘊藏著豐富的個人信息,但信息不太集中,挖掘難度較大,對于文化程度不高的詐騙者來說,利用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是,部門壟斷信息比起網上公開數據來說,信息更加集中,具有更大的針對性和精準性,詐騙者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數據挖掘技術,只要進行簡單分類、聚集,就可以進行精準詐騙。更可怕的是,如果將內部的部門數據與公開的網上數據相結合,則可以對詐騙對象進行更加全面的分析、掌控,被詐騙者則成了透明的裸奔者。因此,在大數據時代,犯罪分子如果要對一般群眾(特別是學生、老年人等)實行詐騙,早已經對詐騙對象進行了數據分析,以便實行精準詐騙。
數據的公開、共享、透明,是大數據的基本精神;問題是我們尚未做好準備,世界卻已透明
既然大數據時代的許多數據都是公開透明,為什么詐騙者已經瞄準了自己,而我們卻渾然不知,乖乖成為詐騙者的獵物呢?簡單說來,在剛剛到來的大數據時代,我們為什么這么容易被騙呢?我們是如何上當受騙的?
首先,我們的一切信息都幾乎存于網絡空間,成了公開透明的信息,因此容易被騙。大數據技術已經把我們的一切都變成了數據,無論我們愿意與否,也不管我們是否知曉,這些數據都永久存儲于網絡云端。我們的一舉一動其實都透露了自己的信息,大數據時代成了沒有隱私的時代,一切都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我們成了裸奔者。當然,數據的公開、共享、透明,是大數據的基本精神。如果一切都藏而不顯,則不可能形成大數據,更不可能進入大數據時代,因此數據公開透明并不是大數據時代的錯誤,更不是大數據技術的原罪。但我們尚未做好準備,世界卻已透明,我們就容易成為詐騙者的獵物,成為大數據時代的犧牲品。
其次,許多關鍵數據無奈被他人記錄和轉賣,因此容易被騙。我們經常被要求填寫各種表格,其中有不少重要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號、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等等。這些重要數據本來因特殊用途而被少數部門采集和擁有,被采集者也沒曾想這些數據會被用做他途,因此被采集者往往懵然不知自己的重要數據已經被他人掌握。擁有數據的少量部門日積月累擁有了大數據,其間有時是因為管理不當而外泄,有時是少數人為了個人利益暗中出售數據,于是詐騙者就輕松掌握了信息更加集中、更加重要的個人數據。詐騙者只要簡單挑選就可以精準定位詐騙對象。
再次,數據單向透明,信息不對稱,因此容易上當受騙。在大數據時代,我們每個人都時時刻刻在生產著數據,但這些數據并不被數據生產者所擁有和支配,而是被某些部門所壟斷,并形成各種數據孤島,對我們自己來說是一個個數據黑箱。但是,騙子們卻通過數據挖掘或黑市購買,擁有了海量的個人數據,并細心研究揣摩,所需數據一應俱全。數據的單向透明現象就像單向透視玻璃,我們看不到騙子,而騙子卻清清楚楚地能看見我們,因此我們往往已進入各種騙局而渾然不知。
最后,從數據能力來看,我們也因能力不對稱而處于劣勢,因而容易上當受騙。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成了一種新資源,其中蘊含著無盡的價值。然而,面對數據寶藏,不同的人由于挖掘能力不同,數據的價值也就不同。例如,我們普通人面對各種個人數據,并不能變為金錢,然而騙子們卻看出了其中的機會。這種數據認知和挖掘的能力,我們可稱之為數據能力。從數據能力來看,由于剛剛邁入大數據時代,人們還停留在原處,尚未具備數據能力,因此不但沒有用數據識別各類騙局,甚至無法保護自己的數據。但是,騙子們早就曾利用傳統小數據進行過各種騙局,進入大數據時代后則更加如魚得水,而且騙子們往往以集群方式,整村、整鄉甚至整縣,全部從事一種詐騙活動,相互傳授經驗,實現數據共享,于是數據能力突飛猛進。由此可見,民眾與騙子的數據能力完全不對等,民眾處于劣勢,上當受騙在所難免。
面對大數據洪流,我們的思維不能停留在小數據時代,把一切都封閉了事;而應抓緊數據立法、提高數據能力,利用大數據技術實現對犯罪分子的精準打擊
那么,在這大數據時代里,我們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治理網絡詐騙呢?我們又該怎樣反其道而行之,將大數據變為治理網絡詐騙的利器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四條途徑。
抓緊數據立法。我們的時代雖然已經開始邁入大數據時代,然而我們的立法卻總是滯后一步,仍然停留在小數據時代。面對滾滾的大數據洪流,數據立法成了迫在眉睫的大事。如何立法呢?如果完全按照小數據時代的思維,把一切都封閉了事,那肯定行不通。根據大數據時代的特點,不同的數據類別應該有不同的法律應對。對網絡公共數據,如果完全禁止挖掘、使用,那就與大數據的時代精神相背離,應該允許挖掘、使用,但數據使用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誰挖掘使用誰負責,政府應立法規范使用者,并負責追責、懲戒。對被少數部門掌握的專有數據,國家立法應該強調收集、儲存者的責任,即誰收集存儲,誰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一旦泄露則一追到底。因此,專有數據應該強調數據源頭的責任,當然也同樣要追究挖掘使用者的責任。
實現雙向透明。數據的單向透明讓我們處于不利地位,要防止上當受騙,就必須實現數據雙向透明,做到信息完全對稱。為此,我們可以通過嚴格實名制、消滅數據孤島、提高數據能力來實現。作為大眾的我們,基本上實現了處處實名,然而目前尚有部分手機號段尚未實名,銀行開戶也有逃避實名的,這樣公安機關對詐騙者就無法掌握其數據足跡,詐騙者就沒有在陽光下透明,因此一旦案發就無法追查。如果嚴格實名制,詐騙者就暴露在陽光下,他們的一切行為就可以處于監控之下。目前大數據庫分屬不同部門,形成數據孤島,這對公安等部門跟蹤、打擊詐騙者很不利。要實現連續跟蹤、軌跡不斷,就必須消滅數據孤島,實現開放、共享、透明。
提高數據能力。數據能力應該成為大數據時代人們必備的基本能力。雖然我們不可能人人都成為數據挖掘專家,但應該轉變數據意識,提高基本的數據能力。首先應該樹立數據資源意識,因為在大數據時代,萬物皆變成數據,而任何數據皆有其價值,都是資源,因此應該重視數據資源。其次應該樹立數據保護意識,因為數據成為資源之后,就有許多眼睛盯著我們留下的數據軌跡,因此我們應該有數據保護意識,能不留痕跡的地方盡量不留,能不上網的信息盡量不上傳網絡。最后要提高數據甄別意識,對陌生短信、電話、微信等信息保持高度警惕,不貪圖便宜,不害怕敲詐恐嚇,對各種信息小心甄別。
打擊數據犯罪。公安機關應該提高數據挖掘、處理能力,對各種詐騙行為實行智能跟蹤、警報,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啟動相關措施。應建立反詐騙數據庫,對有過詐騙行為的人員進行跟蹤監控。網警應該把反詐騙列入自己的工作議程。一般警察機關也應該提高數據意識和數據能力。一旦發生詐騙案例,公安機關應能夠根據詐騙者的數據軌跡,利用大數據工具進行跟蹤、挖掘,實行精準打擊,并堅決打擊數據買賣行為。如此,我們就能利用大數據技術,讓一切犯罪行為變成公開透明、無處可藏,讓大數據技術從詐騙者的工具變成詐騙者的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