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留滬多年的小林夫婦,靠自己打拼買下了一套房子。本來美滋滋的小兩口卻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美不起來。原來,來來回回至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跑了4趟。特別是,同一套材料(預售合同及房屋交接書、身份證、戶口薄等)需要先后在3個不同的窗口提交3次,這不禁讓在外企工作的小林感嘆效率問題。其實,有關部門完全可以通過數據共享更加便民。
政府部門的數據開放與共享是一項艱巨的任務與挑戰,盡管由于歷史原因和技術等原因還難以在較短時間內提供較為豐富的高質量數據。但是,有關部門如能樹立通過大數據實現惠民服務的理念,還是可以不斷做得更好的。例如,去年“幼升小”的家長首先會拿到一張“上海市小學入學信息登記表(草表) ”,在這張草表上,孩子的戶籍信息、出生年月、居住地信息等基本信息已經由市公安局實有人口庫、市人保局和市學前教育信息系統三大數據庫導入后自動填寫完畢。雖然由于不同數據庫之間的不一致而導致草表中出現了一些錯誤,但是,市教委的這種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鼓勵。因為只有通過不斷嘗試,才能促使政府部門數據質量的提升和數據共享的便利。
一座創新的城市,必須是一個高效便捷的城市。今年的上海兩會上,多名代表委員聚焦“大數據”這一話題。他們認為,大數據是城市發展新的驅動力,而數據開放和交易可進一步放大或激活大數據活力。
上海未來發展的新資源
馬云曾表示,淘寶的目的不是為了賣貨,而是獲得零售業數據和制造業數據;做物流不是為了送包裹,而是將這些數據整合在一起,通過這些數據,阿里巴巴對一個人的了解程度遠遠超過你自己。
的確,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數據收集、存儲和處理的技術日益成熟,加之數據中可能蘊含著無限的商機,對數據的合法共享、合理利用的需求日益迫切。目前,許多大型公司都在采取各種直接和間接手段收集相關用戶甚至無關人員的數據,在進行分析的同時,也通過各種途徑進行數據交換,希望能在更大程度上進行數據融合,從而獲得更加準確的客戶 “畫像”,進而達到精準推銷等各種目的。因此,一方面,可能誕生上萬億元產值的綠色產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制約或保障,一些在數據或信息方面的地下買賣行為或已觸犯法律,一些數據的收集或推送則游走在法律的邊緣。還有一些公司、企業部門則空守著隱藏有豐富價值的數據而無所作為。
黃林鵬、粟瑩委員指出,上海的數據資源十分豐富,目前擁有世界的醫聯數據共享系統,包含了近 40 家市級醫院,接入了 200 多個系統,有 4000 余萬患者的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但如何合法高效地使用這些數據還有待研究。基于上海近年來的基礎建設、創業園區建設、人才引進、互聯網基礎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全有能力和實力在信息化的背景下,整合大數據產業優勢資源,推動各類要素資源集聚、開放和共享,搭建科創中心資源數據化平臺,提供多功能網絡一體式服務。
加快建立大數據交易所
大數據作為新穎且爆發性增長的資源,在數據整合應用、數據流通共享、數據價值體現等方面,目前均沒有發揮到數據應用價值的值。尤其是,數據相關生產單位各自為政,數據封鎖、數據盜用、數據產權不明、數據存儲不當、數據價值模糊等現象時有發生。
為此,方奇鐘委員呼吁:加快建立大數據交易所,充分應用大數據交易平臺,明晰數據產權,量化數據價值;激發大數據效能,提升服務功能,擴展服務范圍,使大數據更好地為社會發展、國防建設(涉及國家機密數據除外)、經濟發展、社會綜合治理、社會服務作出貢獻。同時,充分利用大數據交易所的建立,盡快培養服務于大數據的專業人才。
發揮大數據平臺 1+1+1=∞效能
“貫穿研發創新直至成果產業化全過程的社會化創新服務,滿足科技創新活動,特別是中小企業在技術服務、人才培養、資金扶持等方面的需求。互動交流、共享資源,上海科創中心大數據平臺將成為線上線下結合的樂園,項目和資本對接的熱點,創新和創業融合的載體。”王勇、孫燕珍委員描繪了關于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促進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美好愿景。他們認為,如果科技創新和工業發展脫鉤,建設科創中心的意義也就無從談起。沒有人才,便沒有創新;沒有整合,便沒有發展。如何借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的新技術和模式,為平臺內外的企業和人才提供結構化、系統化、數據化的分析支持,將有利于聚焦人力資源與企業資源、商業資本的對接。將人力資源+大數據平臺+互聯網,形成數據庫平臺,通過資源整合的引擎,讓平臺發揮出 1+1+1=∞的效能,或許將成為科創中心建設的突破口之一。
兩位委員建議,發揮互聯網“發展共贏”功能,在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政府為支撐、產學研用相結合、創業人才聚集的基本創新體系下,建設集創業孵化、學術研討、人才交流、科技金融和中介服務等多功能于一體的新型科創大數據平臺,成為創新數據整合服務的神經中樞。發揮互聯網“價值傳導”功能,利用大數據,著力于解決科研成果轉化,人才自由流動、社會資本優化配置等問題。發揮互聯網“需求滿足”功能,讓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相互幫助找出市場中的需求與自身資源最匹配的點,將內部優勢發揮至。
大數據交易秩序還需立法規范
大數據交易中的各種數據來源及其合法性、數據的交易對象界定、數據使用權的界定……大數據交易涉及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應明確大數據發展戰略定位,用立法的方式建立規范,確保做到依法應用大數據,依法流通、存儲大數據。
高富平委員提出,必須先行起草數據交易指引規范和大數據交易所運行規范,作為設立大數據交易所前置條件。運行規范應明確:如果涉及個人隱私信息、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信息,那么該數據不可交易;如果涉及個人信息,那么需要進行去身份化處理,才能進入交易程序。在界定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使用人與其他使用人之間關系時,比如相同數據的使用人的狀況(是否排他),要明確數據使用的時間、次數、方式等,明確使用終止后數據的處理(銷毀)或禁止性規定(不得轉借、租賃、倒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