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為特大型城市危險化學品監管帶來嚴峻的警示。危化品是一把雙刃劍,它切斷了貧困之鎖,但也可能割開災難之門。災難是一本教科書,她再一次告訴我們,沒有人永不犯錯,科學的法則與嚴明的執法,才是解決問題的王道。
危化品監管一直是特大型城市的一塊“心病”。過往的全國經驗表明,傳統的“人盯人”式監管,往往產生“貓抓老鼠”般的尷尬。有些地方面對數千家企業,數百種危化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多環節的風險點,以傳統方式進行監管,往往會力不從心。
監管力量同需求間存在巨大錯位的情況下,飽受詬病的選擇性執法與運動式監管其實也是無奈之舉。但技術變革推動著監管創新。在這個移動互聯時代,構建一套以大數據為基礎的全新監管體系,通過破除種種信息壁壘來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不僅可能,而且勢在必行。
在這一過程中,法治絕不可缺席。上海曾于2005年頒行《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在危化品監管方面發揮過重要的歷史作用。然而,十年之間,事易時移,法律修訂已成當務之需;修法所體現的,也應當是監管思路的轉變。
一方面,危化品監管應當從注重危化品的物理集中,轉向更為注重危化品的信息集中。危化品的物理集中,對于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減少風險點的分布,確有其積極意義。但如管控不力,也容易誘發風險傳導與擴散。因此,比物理空間更重要的,是明確規劃選址的安全標準。而不管風險源如何分布,了解真實的信息,讓監管者知道具體的風險點和風險流向,遠遠比將風險源進行物理固化更為重要。畢竟,隨著危化品的銷售與運輸,其風險流動不居。
另一方面,危化品監管方式應從注重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轉向更為注重全面動態的電子信息監管平臺的構建。此前,經營危化品固然需要獲得許可,但一紙許可證并非確保安全無虞的不二法門,審批之后的精細化監管與精準式執法方為正道。在這方面,信息的全面與及時是根本保障。
在目前的監管格局下,危化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不同環節,除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外,由安監、交通、公安等部門分別承擔監管職責,這些主體對信息報備的寬嚴尺度不一。這樣的寬嚴不一,以及各監管部門、企業主體間存在的種種信息壁壘,大大影響了監管效能,甚至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后的追索無門。這方面,法律法規應當強制性要求各地建立統一的危化品電子信息監管平臺,并責令相關企業及監管部門將信息輸入該平臺,從而形成危化品信息監管的閉環,為精準式執法提供基礎。對于拒絕輸入信息的企業,可以納入誠信系統,加大現場檢查頻度,并將該信息提供給銀行、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提升其經營成本,從而形成激勵相容、悖信受懲的良性循環。
此外,國家層面需要確定統一嚴格的監管標準,以避免各地標準不一帶來的監管套利。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如果各地信息分割,監管標準寬嚴不一,極易誘發監管套利行為。采取高標準的區域,有可能喪失競爭優勢,在劣幣驅除良幣之下,久而久之,將會形成競相降低監管標準的態勢。舉例而言,由于危化品的運輸對車輛及駕駛員均有特殊要求,上海為確保安全,司機在裝車、運輸、卸貨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用手機發送信息,以確保人車合一,外地車輛運輸危化品進出上海,也須嚴格執行這一要求。危化品不是普通的商品,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不宜在監管領域引入區域制度競爭,應該實行同一標準。全國統一監管標準,避免形成規則洼地,具有強烈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