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們社交網絡化的社會絕對有制造恐慌的天分。在大數據時代,對隱私泄露的擔憂就是強大的緊張和焦慮的源泉。人們普遍認為,最令人焦慮的在于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時候自己的隱私就無意中被泄露出去。”
—微軟研究院的高級研究員博伊德(DanahBoyd)
大數據的爆發性發展正席卷全球,在IT、零售、交通等很多行業制造變革,帶來了機遇,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根據來自賽迪顧問的數據,我國大數據市場從2012年的4.5億將有望在2016年發展超過100億。
大數據的一大功能就是將我們存留于互聯網中的數據轉換成有價值的資源。通過分析這些數據,我們可以更好的被了解,無論是商家還是保險公司等服務型公司,都可以為我們提供更貼心、更個性化的服務。當大數據使人們的生活變得愈加方便快捷的同時,一些人也在擔憂隱私的泄露。
一.大數據與隱私的碰撞
大數據迅速的發展正面臨著與人們對隱私保護需求的碰撞,這一問題在美國尤為突出。美國是大數據應用最為發達的地區,擁有大量的大數據服務公司,其中既包括耳熟能詳的IBM,HP,Oracle,Google,Amazon這些互聯網、硬件、信息技術等行業的巨頭,也包括Kaggle,AYASDI等專注與某一領域的新興大數據服務公司。根據Wikibon的報告(圖1),美國大數據產業的市場規模在2017年將達到500億美元,這意味著大數據將為美國的很多行業帶來千億美元的價值。
圖1. 美國大數據行業市場的預測。來源:Wikibon
在美國,隱私是一個敏感的話題,隱私也已成為立法與社會道德的重點保護對象,這也使得美國成為大數據與隱私碰撞最為激烈的國家。那么通過了解美國在大數據時代,如何在法律、社會方面對隱私權進行保護,和一些相關探討,我們可以學到一些在隱私與大數據方面的權衡之道。
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1.美國的《隱私法案》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隱私權并予以法律保護的國家,那么美國的法律是如何對大數據隱私進行保護的?在1974年通過了《隱私法案》,并在之后通過了一系列全面的隱私相關法案。奧巴馬政府在2012年2月宣布推動《消費者隱私權利法案》(ConsumerPrivacyBillofRights)的立法程序,這是與大數據最為息息相關的法案,法案中不僅明確且全面的規定了數據的所有權屬于用戶(即線上/線下服務的使用者)并規定在數據的使用上需對用戶有透明性,安全性等更多細節。盡管這一法案尚未通過國會,但表明了美國政府在隱私權方面立法的決心,這套法案將影響本世紀大數據在美國的發展。
2.美國與歐盟之間的安全港
在2012年3月,歐盟也頒布了類似的法規,《數據保護法規》(TheDataProtectionRegulation)。
美國的《隱私法案》
早在2000年12月,美國商業部就跟歐洲聯盟簽訂了一份名為”安全港”(Safeharbor)的協議。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確立了美國和歐聯之間隱私手續的框架。15個成員國中簽署協議的企業都將服從該協議,這意味著這些企業必須經個人授權后才能被第三方進行使用與轉移,超過4000家數據相關的美國企業都簽署了這一協議,而未加入安全港的企業也必須單獨從各個歐洲國家獲取授權。
3.我國隱私權的法律現狀
相比歐美在法律上對于數據與隱私的保護,在我國的法律中提及”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和利用”,但我國《民法通則》并未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所以隱私權方面,我國的立法暫時較為模糊。
三.隱私權的社會保護–隱私聲明
相比法律上的約束,社會自身的監管性更具穿透力。比如,在美國的很多網站上,都有一個公司的標示(見圖2),這家公司專門為在隱私保護方面合格的網站提供認證,也會將不合格的網站取消認證及拒之門外。這一標示出現在幾乎所有美國的電商,零售商業平臺,如Amazon等。那么何為隱私聲明呢?在美國的互聯網公司:電商平臺、社交平臺等,幾乎都有自己對于隱私保護的聲明。在隱私聲明中,平臺會向用戶具體的告知其信息在該平臺的安全性。
Truste公司
其實,隱私聲明并不是法律上規定網站必須去做的,而是由于美國民眾對于隱私權保護上的認知,促使互聯網公司在隱私權保護方面進行了一些自我約束。而我國很少有平臺設有像Amazon一樣的隱私聲明,即便是存在這樣的隱私聲明,在其中的關鍵細節上也有所區別,使其隱私聲明幾乎等于形同虛設。其原因在于我國國民對隱私方面的意識程度相對較弱。
四.對于大數據隱私的保護是否正確?
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數據的獲取并限制數據的使用,從而阻礙大數據的應用與發展。隨著大數據的發展,信息獲取與隱私權益的沖突愈演愈烈。關于大數據與隱私的探討中,是應該加強保護隱私權,還是應該全力推動大數據的發展,在美國學術界與業內一直是個在被激烈討論的話題。
一部分機構與學者在分析中側重于大數據帶來的經濟推動,如McKinseyGlobalInstitute的報告”大數據通過使用個人信息、定位信息將制造重要的商業機會。”然而,另一部分學者則強調大數據可能在隱私方面對社會造成的侵害,一篇ConsumerPrivacyBillofRightsandBigData的文章指出,如果大數據收集個人信息并使用,將造成一系列的問題,包括:身份識別的攻擊;不準確的數據與模型;不公平的使用敏感信息;影響公眾的個人行為;增加政府控制公民的能力;大規模的數據破壞。
無論側重點如何,大多數探討都得到了一個較為中庸的結論,即立法者應當權衡隱私與大數據帶來的價值,在大數據發展的同時,同樣應當大力發展對大數據使用的監管技術以及大數據自身對個人隱私的保護能力。而且,管理者還需要認識到,隨著個人信息的數據量與復雜度的增加,監管與保護問題將變得愈加具有挑戰性。同時,根據企業本身的逐利性,技術無法替代法律,只有在法律上對企業加以控制才有可能解決問題。
五.對我國大數據領域隱私監督的建議–適度監管
從歐美國家的經驗可見,對于隱私保護進行一定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可以很好的解釋這一必要性:大數據為國家帶來了經濟的增長與企業的盈利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其對于公民隱私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而這一影響無法反應在市場經濟中,這就帶來了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于是只有政府的干預才能糾正市場,使社會總體的福利最大化。
盡管我國公民對隱私安全保護的需求意識暫時較為淡薄,暫時不需要過多的政府干預。但是,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公民將逐漸發現隱私權對于個人的重要性。在大數據與隱私的發展道路中,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探討而未雨綢繆,在大數據濫用成災之前以權衡大數據發展與隱私保護的前提下對其進行有效監督與控制,使大數據在健康的道路上得以發展。而我國的大數據企業從發展初期就沒有像美國一樣將隱私作為發展阻礙,但同樣應當密切關注我國在大數據相關法律上約束與政策上鼓勵的更新,這樣才能在大數據浪潮中,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