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要保障大數據信息的合法開發利用,也要明確相關信息不得用于對個人和企業進行處罰,更不得對社會發布,要讓相關違法人員承擔付不起的代價。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日前表示,作為大數據惠民的重要探索,北京市政府數據資源網將于年底前正式開通,為政府信息資源的社會化開發利用提供數據支撐。該網站去年底推出測試版,北京市已有29個部門公布了400余個數據包,涵蓋旅游、教育、交通、醫療等各個門類。
現代社會,個人的行動日益融入浩瀚的大數據洪流,成為其中的一個細小浪花。生成、處理、分享和利用大數據,可以創造大量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于經濟與社會發展,也便利于廣大民眾。但應該看到,每一部手機都可以是名副其實的跟蹤器,每一臺電腦都是難以隱蔽行蹤的定位儀。如果調查者和運營商或數據掌握者聯手,就可以既精準又即時地掌握所需要的信息。人們在通過微博、微信、飛信等表達喜怒哀樂或觀點時,在享受便捷的網上服務時,不僅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跡,也為后臺的匯總與分析相關信息提供了最具基礎性的依據……
盡管如此,人類社會畢竟還是要向前發展的。我們不可能再退回到沒有網絡、沒有手機的年代。更何況即使倒退半個世紀,隱私安全問題也依然存在。因為我們畢竟要到銀行存款,到醫院看病,通過郵局寄信,通過單位電話或公用電話溝通,都有信息泄露被人利用的風險。只是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使這個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和突出罷了。
在大數據時代保護個人隱私,既要靠技術,更要靠法律。在技術層面,一是要防止不法分子侵入個人系統,盜取個人信息;二是要限制個人信息掌握者的權限,使每個層級的相關人員只能掌握相應的有限信息。而更重要的是法律層面,從法律著眼,既要為依法合理地搜集處理大數據信息提供保障,也要確保信息處理過程中個人隱私不被泄露,不被用于服務和統計以外的目的。
因此,法律需要針對兩方面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一種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對很多自動生成的大數據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可以生成很多有價值的統計信息。如通過對網上交易情況的處理,可以得出很多價格和交易方面的信息;對大量臨床電子病歷的處理,可以進行流行病學分析,并進行醫學研究;對工資收入信息的匯總分析,可以為收入分配制度的調整提供有價值的依據,等等。法律既要保障這些合法的開發利用,也要明確指出在此過程中,個人和企業信息既不得向統計等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也不得用來對個人和企業進行處罰,更不得對社會發布。法律要細化處罰條款。一旦發生上述情況,相關違法人員不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要付出一生也付不起的代價。另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則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或查處犯罪行為,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但這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在證據和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僅針對特定的目標,并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總之,需要盡快立法以適應大數據時代保護公民隱私的需要,因為這已不是未雨綢繆,而是迫在眉睫了。